理论教育 湟惠渠土地整理:扶植自耕农,解决土地问题

湟惠渠土地整理:扶植自耕农,解决土地问题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甘肃省政府鉴于湟惠渠灌溉区域内的土地问题,有及早解决的必要,1942年,根据行政院以备案的《湟惠渠灌溉区土地整理办法》,中国农民银行与甘肃省政府成立湟惠渠扶植自耕农合约,“有中农行贷款400万元,搭配土地债券80万元”,进行土地整理征收和分配。全部地价由甘肃省政府向中国农民银行担保贷款,待土地放领后,承领自耕农民归还地价时,分年归还。农民缴纳地价的同时,即颁发耕地证明书或土地所有权状。

湟惠渠土地整理:扶植自耕农,解决土地问题

土地整理与土地登记。甘肃省政府鉴于湟惠渠灌溉区域内的土地问题,有及早解决的必要,1942年,根据行政院以备案的《湟惠渠灌溉区土地整理办法》,中国农民银行与甘肃省政府成立湟惠渠扶植自耕农合约,“有中农行贷款400万元,搭配土地债券80万元”,进行土地整理征收和分配。全区灌溉总面积31550市亩中,已有25600市亩的土地经湟惠渠工程处分尺测量完毕,已登记的有21561市亩,余下部分由湟惠渠特种乡公所主持完成。在湟惠渠特种乡公所的主持下,经过两个月的努力,完成余下的5950市亩的测量,将尚未登记的土地9989市亩举办第一次土地所有权登记。在1942—1946年间,甘肃省政府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土地共564088市亩,而湟惠渠一区所登记的土地为31550市亩,仅占甘肃省总登记面积的0.05%。这说明在湟惠渠实施土地整理的仅是甘肃省的冰山一角。通过土地登记,确定了土地产权,为土地征收和补偿提供了依据。

土地征收与补偿地价。第一,土地征收。湟惠渠灌溉土地经过整理后,湟惠渠特种乡公所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详细调查地价,为照价收买提供依据。全部地价由甘肃省政府向中国农民银行担保贷款,待土地放领后,承领自耕农民归还地价时,分年归还。按照土地整理办法,所征收土地包括:“皋兰县河口乡第六七保所属地之全部及永登县莲城镇第八保之一部,东自盘沟起西至河嘴子止长约64市里,南以湟水北岸为界,北以干渠南堤为界,面积为15600市亩。”为适应环境,减少征收阻力,按土地性质、地主类别,分为三期征收:第一期于1944年11月15日公告,征收不在地主及依法登记土地,共5036亩。第二期于1945年元月25日公告,征收荒地、老砂地及公用地,共5822亩。第三期于1945年8月1日公告,征收水地及新砂地,共计14786亩。

第二,补偿地价。根据土地整理办法,地价的补偿金额根据所有权人申报的地价之三成发给。但是“因人民对申报地价,多欠了解,复恐依价申报,征课重税,每每报价甚低,且有延不申报者,实不能代表实际价格,作为发价之根据”。因此,甘肃省政府决定依土地种类,重估定土地价格,分为三等九级补偿发放地价。每亩最高为1000元,最低为100元。但随着大后方物价的上涨,农村地价也随之上涨。甘肃省政府“曾将地价提高为每亩自5000元至10000元”。1945年抗战胜利后,“法币增值,为顾及承领农民缴偿地价困难计,又减为每亩2000至6000元之标准;继而物价又涨,仍恢复5000元至10000元之标准”。

根据规划,分三期征收,其补偿地价金额,第一期补偿地价计222330.80元,第二期补偿计1959622.40元。第三期征收土地补偿价款为128704082.50元,但贷款仅得1200万元。与此同时,又因“承领人应缴地价,不能按期收得”,为了按时发给地主应领地价,甘肃省政府又向农民银行借款400000万元,其余部分以土地债券的形式补齐。农民缴纳地价的同时,即颁发耕地证明书或土地所有权状。“农民如有不能一次缴清者,可分7年摊还之,每年须另加利息一分”。(www.daowen.com)

划分单位与放领承耕。依据测量成果以及整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标准,主办机构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估算单位产量,将全区土地规划分为单位农场,放领于自耕农民。(1)划分单位农场标准。依据甘肃省所颁布《湟惠渠灌溉区土地整理办法》的规定,所有沿渠被征收的土地,除渠道路占用土地与政府保留的公地外,一律划分为单位农场,分配给农民承领。“每一单位农场之面积,经规定分为水地为20亩至30亩,旱地为50亩至100亩”。(2)放领承耕颁发。按照土地整理办法规定,承领农地自耕者必须是有耕作能力的农户。具体为:“一是无论男女有耕作能力,而愿意亲自耕种者;二是无论居住在本区域或附近各县以农业为业者;三是无不良嗜好、不端行为者。”对老弱病残无耕作能力的人和有耕作能力而毫无资本之男女,“则安置于合作农场”。每户所承领的农场大小和地点,“由乡公所按照各申请承领人之耕作能力、人口多少、住宅地点条件,公平决定”。但对兄弟众多的家庭,兄弟可以分别承领,可以同时拥有地权;但如果仍在一个大家庭,没有自立门户,则只能领取一个单位农场。对承领土地超过规定单位农场数目的农民有如下标准:“在本区域从事耕作满3年以上之农民;在本县从事耕作满3年以上之农民;在本省各县从事耕作满3年以上之农民。”

根据承领农户的居住地,将他们划分为原业主、湟区内原住之农民、永(登)皋(兰)二县境内之农民,以及合于规定之他县农民及他省农民等几类。承领土地的优先次序为:“以愿意承领自种之原有业主有优先之权。次及湟区内原住农民,次为永(登)皋(兰)二县境内之农民,复次为他县之农民,再后为他省之农民。”分承领时如同一类农民多而土地不敷分配时,则以抽签方法决定。

主办机构根据以上的标准和方法,依征收土地的优劣状况,划为1162单位农场。据统计,承领20—30市亩的农场共768个,占所规划总农场数量的66%。10亩以下的4个,仅占总所划农场数量的极少数。所划1162个单位农场,最终只有1103个农场被农户承领自耕,“尚余59个,因土壤太劣,尚未有人承领”。这说明当局在放领农场时未能通盘考虑土地的优劣肥沃与承领地价的关系,致使一些农户产生疑虑,拒绝承领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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