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惠渠特种乡公所呈请甘肃省高等法院,该乡设置未久,所有各机关均系借用民房,司法处设立时亦借用民房,人员到达时湟惠渠特种乡可负责代觅至监所,可暂用湟惠渠特种乡警察队之拘留室。现湟惠渠特种乡乃实施平均地权裁判、土地纠纷、人民诉讼案件之处理,因无司法机构之设置,影响人民权利,工作进展至重且大,每感不便,恳请甘肃省高等法院设置湟惠渠特种乡司法处。民国34年(1945年)4月7日,甘肃省政府主席谷正伦、甘肃省民政厅长赵龙文函复,准甘肃省高等法院函筹设会川、庄浪、湟惠渠特种乡及卓尼司法机构。甘肃省高等法院令湟惠渠特种乡公所,前具会川县政府电请转函甘肃省高等法院筹设司法机构,以便受理民刑案件等情到府,当经函商该院核办在案。准该院本年3月26日文字第208号公函开“案准贵府(34)年2月8日民一吏(34)年丑字第842号公函,以据会川县长包荣汉电请筹设司法处及监所等请。此外,关于庄浪、卓尼及湟惠渠特种乡等处司法机构之设置,函瞩查照,并案核见复等由,查湟惠渠特种乡公所因系推行新制,前经本院拟具筹设皋兰地方法院湟惠渠特种乡分院,计划大纲呈奉指令指示,亦以湟惠渠特种乡既直隶甘肃省政府,不归皋兰县管辖,应照四川北碚管理局设置司法处,先行设置该乡司法处等因,已由本院遵照令示以增设该乡司法处,并案编入民国34年(1945年)度预算,俟奉令核定。亦即设置准函前由相应函复,即希查照为荷”之训令,自此,甘肃省湟惠渠司法处正式成立。
民国34年(1945年)7月3日,甘肃省高等法院公函令:本院受理甘肃省政府移送王者廷等贪污一案,业经定于本年7月13日下午2时审理,除被告赵正英一名,已又由甘肃省政府函送外,被告王者廷二名,现在贵乡看管,兹派法警李振刚、魏学信二名持函前往,即希查照将王者廷、苟振甲二名交由去警带院,并为慎重起见,仍请贵乡派员协助沿途戒护,俾免疏虑,其应传一切人证,并希派员协助送达,务饬遵期投到,以凭审讯。奉此令,湟惠渠特种乡公所派本所警长李鸿英协助传达人证外,派警长孙济华协同护送该王者廷、苟振甲前往。
民国35年(1946年)9月,甘肃省高等法院公函训令甘肃省湟惠渠特种乡司法处,令郭国钧,派该员暂代湟惠渠特种乡司法处审判官,再该处定于9月1日成立,仰即前往就职;6日委任包永华为湟惠渠特种乡司法处看守所所长兼附设监狱监狱长,同时湟惠渠新监所亦于本月1日正式成立。
囚粮采购办法经部订本院曾于本年8月22日训令遵照执行,遵照此办法从速组织成立日期及委员名单如下:
监所囚粮采购办法
一、监所囚粮(包括普通司法犯、特种乡刑事犯、烟毒及新监寄禁无军人身份军事犯)应组织购置委员会办理。
同一地点有二以上之监狱、看守所者得联合组织囚粮购置委员会。
二、监所囚粮购置委员会附设于各监所所在地法院、县司法处或兼办司法县政府。
三、监所囚粮购置委员会以下列人员组织成立:
1.当地法院院长或司法处审判官;(www.daowen.com)
3.法院或司法处主办会计人员;
4.监所所长;
5.当地商会会长。
上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为当然委员,第三款人员为聘任委员并以第一款委员为主任委员。
四、应由监所购置委员会购置之物品为:主食有米、麦、其他杂粮;副食有油、盐、蔬菜、木柴、煤炭。
湟惠渠特种乡司法处监所囚粮购置委员会委员名单
民国35年(1946年)4月,湟惠渠特种乡公所捕获杀人犯达XX,解送皋兰地方法院;又于24日捕获匪犯杨XX1名,解送钧部。二犯在所囚计36天,食粮计4斗7升8合,副食费计洋36元,均有本所暂时垫支。5月30日捕获烟犯张XX及7月16日捕获匪犯马XX、马X、马XX、马XX,以上囚犯在所175天,食粮共计2石3斗2升7合,副食费计洋175元,亦有湟惠渠特种乡垫支,按寄押寄禁犯囚食粮条例核发。甘肃省财政厅准甘肃保安司令部移送湟惠渠特种乡请支,按数领取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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