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成果展示

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成果展示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本省为办理湟惠渠灌溉区域内土地之测量、登记、征收、重划、整理放领等事项,特设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第七条 本所于湟惠渠特种乡公所成立之日起撤销之。民国31年11月12日,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员工应领战时生活补助金情况。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32年度1至5月份经常费支出概算数续表民国32年4月,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撤销。

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成果展示

民国28年(1939年)9月19日,甘肃省政府令灌溉渠工务所,皋兰、永登县政府,湟惠渠灌溉区域办理土地登记事宜,并委派陆亭林为湟惠渠灌溉区域登记处主任,速组织成立办理处,予以办理土地征收、整理、放领等事宜,以利进行土地整理。

民国31年(1942年)成立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专责办理土地整理事务,调查户口申报地价,征收荒地,老砂地划分,单位农场设置。以办理地政具有经验的帖毓岐主其事,骆秉华任组长,另派组员、技佐等。原拟由土地整理事务所办理征收、划分农场、放领农场全部事务,不益于办理灌溉区域土地测量登记及调查、统计湟惠渠灌溉区具有耕作能力农民、农户,并划分公用土地、公共道路、农会基地、单位农场各项工作以后,其他一切均不能继续进行。究其原因:一是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无行政权,行政工作全赖皋兰、永登两县政府代为执行;二是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成立时,为食宿方便,租住于达家川村绅士家办公,而反对整理土地,即为此绅士,窒础甚多;三是湟惠渠当时虽已试水,但渠水不稳定,时放时停,因农民尚乏信心。如一壮丁最多分得田地30市亩,倘不能全部灌溉,其生产薄弱,不足赡养一家,所以不但地多的不肯放弃余地,原有好地少许者亦不肯舍好地而承领较多的劣地,原来无地者亦恐徒费劳力,不敢承领新地,申报地价,因人民不明真相不解其意,呈报价额与实际价值相差太远,加之事务所工作专以地政为对象,毫无行政力量,地主土豪群起反对,工作进行颇多掣肘,终未能达到预定计划。

附: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组织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依照湟惠渠灌溉区土地整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省为办理湟惠渠灌溉区域内土地之测量、登记、征收、重划、整理放领等事项,特设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 本所分总务、业务、财务三组,各组执掌如下:

一、总务组

1.关于本区域住户、人口之调查、登记事项;

2.关于迁入本区农户之安置事项;

3.关于本所文件之收发、撰拟事项;

4.关于会计、庶务事项;

5.关于人事之调委、考勤事项;

6.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7.关于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项。

二、业务组

1.关于全区土地之测量、登记事项;

2.关于全区土地征收及放领、地价之调查拟定事项;

3.关于全区土地重划事项;

4.关于全区土地之放领事项;

5.关于颁发土地权利证状事项。

三、财务组

1.关于土地地价之登载之核算事项;(www.daowen.com)

2.关于提出地价款项之核算及保管事项;

3.关于各种账册登载、统计及保管等事项。

第四条 本所设所长1人,荐任,由建设厅会同本省地政机关遴选合格人员,请省政府委派之总理全所事务。

第五条 本所设组长3人,组员1人,技士1人,技佐4人,由所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之。

第六条 本所各组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七条 本所于湟惠渠特种乡公所成立之日起撤销之。

第八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第九条 本规程自省政府核准之日起施行。

民国31年(1942年)11月12日,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员工应领战时生活补助金情况。

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员工应领战时生活补助金花名册 民国31年9月份

续表

湟惠渠职员表

续表

续表

甘肃省水利农牧公司湟惠渠工程处职员录

续表

民国32年(1943年),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元月至5月份经费预算37250元,报请甘肃省建设厅,经拟请由民国33年(1944年)度经济建设、灌溉区域管理费用项下拨支,奉谷正伦主席批示“概算准照原计划编列,惟整理工作须于春耕以前完成”,当即由府建二字第三一O号指令,饬编预算书,核尚相符。

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32年度1至5月份经常费支出概算数

续表

民国32年(1943年)4月,湟惠渠土地整理事务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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