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失业、生育时获得基本的生活需要,由国家依法设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依法强制征收,其中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只有单位。国家规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并授权各地可以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安徽省及合肥市的规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基数的8%、2%、1%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工资的60%,以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在职职工全省月平均工资的300%。以合肥市201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例,个人以2009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 472元60%的即1 483元,以1 483元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即7 414元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阅读】
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自己办理社保的效力问题
【案例】
高某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高某原系某国企企业职工,企业破产后,高某到某机械厂打工。2009年5月15日,高某突发淋巴肿瘤疾病,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5 258元,高某要求机械厂给予报销。单位提出,机械厂与高某在2008年3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每月在工资之外每月支付现金280元给高某,由高某自己办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保。现高某自己没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应由高某自己承担医疗费。
高某提出,合同中确实有此约定,但所谓的在工资之外支付280元,实际上是从自己应得的工资收入中拿出280元支付给自己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单位应为自己报销医疗费用。高某向律师咨询,单位是否应当为高某报销医疗费用?
(摘自《社会保险纠纷》,朱寿全主编,2009年6月版第11页)
单位和高某劳动合同关于由职工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是法定义务,是行政强制性规定。所以,高某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应由单位支付。
【阅读】
社会保险
企业与职工间关于由职工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不管企业是否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都是得不偿失的。虽然,企业可以以一纸合同,暂时逃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但一旦职工要求企业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一旦职工要求企业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给职工造成的损失,无效的合同并不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企业仍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五险一金”的解析
“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一)养老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养老保险又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达到法定条件的老年人,在完全或基本退出工作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法律强制企业和个人必须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指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存在着地区差异和企业间的差异。安徽省要求各企业缴费比例争取达到20%,个人为8%。缴费年限达到15年之后,基础养老保险水平不再与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保险都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未能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2.养老保险精选案例解析
【案例】
职工自愿不要单位办理养老保险而事后反悔的,单位应当补办养老保险吗?
2009年5月,某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张某一脸苦相地来到公司经理办公室。原来,当初公司招聘一批员工时,这批员工主动提出不要企业办理养老保险,而要求将这笔养老保险费以工资的形式发给他们。但现在这批员工又反悔了,要求人事部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张某对这批员工说,当初是有过协商意见的,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费150元已经包含在工资中发出,所以,用人单位不应再负责缴纳这批人的养老保险费用。
但是劳动者在找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后,事情发生了变化。劳动监察部门明确地通知单位尽快为这批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否则就要缴纳一定的罚款。张某接到通知后很郁闷,明明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怎么说反悔就反悔了呢?而且还居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摘自《五险一金纠纷锦囊》,2010年7月版,第173页)
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员工和单位不能协商处理,即使职工自愿要求不办理养老保险,单位也坚持办理。若员工因反悔而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除补办养老保险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提示】
养老保险的缴纳义务性是法律明确之规定,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切记!
(二)失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和任意型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①失业保险津贴;②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的医疗补助金;③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④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⑤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标准:①给付标准要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以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②确保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③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2.失业保险案例解析
【案例】
延迟办理退工,单位赔偿失业救济金
小梅是某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于2008年6月27 日与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梅每月要工作24 天,并约定单位向员工提供培训,员工有保密义务(明确技术资料价值10万元)及设定18 000元的违约金。
小梅在公司工作1年后,不适合这份工作,决定于2009年9月4 日递交了辞职书,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后经单位同意于2009年9月1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时,单位要求小梅支付事先约定好的18 000元违约金。小梅觉得单位并未对对她进行任何培训,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就这样,单位一直未给她办理退工手续。找到新工作的小梅因没有原单位的退工证明而一直无法办理相关用工手续。2009年11月4 日,小梅以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支付未结清的工资、拖欠的加班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支持了小梅单位必须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按当地2009年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支付小梅延迟退工的损失。
(摘自《五险一金纠纷锦囊》,2010年7月版,第240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的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种情形。由于小梅工作的公司既没有提供为其培训,而小梅也没有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所以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要求赔偿延迟退工的损失有两种情况:一是实际产生无法就业的损失。二是获得失业救济的权利。小梅工作的单位应在2009年9月18日就为小梅办妥退工,未办妥,单位就有义务赔偿她延迟退工的损失。
(三)医疗保险
1. 医疗保险概述
医疗保险是指以立法形式通过强制性的规范或自愿的契约,在一定区域的一定人群中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并为该人群的每一成员公平地分担,对由于疾病所引起的纯粹以补偿医疗费用为主要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险种。
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多层次的,如图7.1所示:
图7.1 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障体系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构成了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它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举办,国家立法强制推行。覆盖我国城镇全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财务机制和筹资方式。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定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规定了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封顶线以上的医疗支出通过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社会救济解决。
2.医疗保险案例解析(www.daowen.com)
【案例】
病假弄虚作假要承担责任
小付大学毕业后跳槽了几家单位,总感觉在工作中有这样那样的不满意,不是岗位问题就是薪水问题。最后,进入了一家颇有名气的大企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两年后,小付称身体有恙去医院看病,随后就递上医院开出的1个月的病假单,期满之后再次递上医院开具为期1个月的病假单。
1个月后,小付收到了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因小、付提供虚假病例证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小付不服,拿着这张解除合同通知书来到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前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上半年度奖金等共计费用4.5万余元。
后经仲裁委员会查明,小付的确提供了虚假病例证明,公司指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旷工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并提出反诉,要求小付返还请假期间的两个月工资。据此,仲裁结果如下:对公司提出的要求该员工返还两个月虚假病假的工资予以返还,不支持小付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上半年年度奖金的请求。
(摘自《五险一金纠纷锦囊》,2010年7月版,第87页)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关键是小付并没有真的生病,当然他所提的要求就不能得到支持。相反,小付利用提供假病历休息两个月的行为是矿工、欺瞒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劳动者的过失,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
病假休息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滥用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其中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案例】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郑某是某通信器材公司的职工,在一次下班回家途中,所乘车辆与徐某驾驶的车辆接触,造成身体多处受伤,郑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3月20日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此案。2009年3月21日,劳动保障部门向郑某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对是否同意给郑某认定工伤,要求该单位7日内办理举证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通信器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郑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2009年4月23日,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郑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送达给用人单位和郑某。用人单位不服此结果。通信器材公司认为,郑某正常下班后,在办理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都不是上下班时间,也不是上下班正常路线,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经过行政复议和法院上诉等环节,法院最终判决,法院对通信器材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摘自《五险一金纠纷锦囊》,2010年7月版,第123页)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机动车事故。
【阅读】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案例】
生育保险受保障
2006年12月,赵小姐被上海一家网络公司聘用担任公司网站的市场总监,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前3个月为试用期。劳动合同中虽没有明确约定赵小姐的工资,但试用期内公司给她的月薪为9 000多元。因赵小姐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的工作能力,公司在试用了两个月后就通知赵小姐提前转正,并且将她工资增长到了1.2万元。
2007年3月底,赵小姐得知自己怀孕了,就向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但时隔半个月,公司突然发文通知说,赵小姐所在部门被撤销。次日,公司要求将赵小姐调整到市场经理助理岗位,同时工资降到原来一半。赵小姐当场拒绝了公司的要求。令人意外的是,第二天公司就发给赵小姐一份待岗通知,理由是赵小姐因市场部被撤销没有岗位安排,而赵又怀孕,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公司不再聘用赵小姐,每月工资降到1 000元。
赵小姐觉得委屈,申请了劳动仲裁和到法院上诉。经过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认为公司的单方待岗减薪是违法的 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赵小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10万元费用了结此案。
(摘自《五险一金纠纷锦囊》,2010年7月版,第204页)
企业对于女职工“三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大家基本上都有这个意识,但对于不得随意减薪换岗却往往被忽视了,这点值得大家注意。
【提示】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随意支配和使用。
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的资金: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遇到其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2.住房公积金精选案例解析
【案例】
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
吴女士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原单位某置业公司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但置业公司却坚持不愿补缴住房公积金,理由是:吴女士进单位工作,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本人,因此单位不用再为该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呢?
在上例案件中,该置业公司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法规不仅明文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才算缴交行为完成。因此,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不能作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置业公司必须为吴女士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提示】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讨论】
你受骗了吗?
某大学一名同学收到某公司的一条短信,请其尽快到公司来面试,但该同学却没投过这个公司,就打电话去询问,对方答复说是在某人才网上看到的。该同学按时赴约,但找不到地方,就再次联系公司。很快一个骑摩托的人过来接该同学。车刚开,骑摩托的人就让同学通知公司说很快就到了。在电话中,公司对同学说让骑摩托的人接电话,有事安排。同学刚把电话递给骑摩托的,一份文件就从车上落了下来,出于礼貌同学下车帮忙捡文件⋯⋯
请问:你有过相似经历吗?有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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