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职业规划与创业体验:关注法律安全与权益保护

职业规划与创业体验:关注法律安全与权益保护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将从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与毕业生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入手,帮助毕业生了解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是补充条款。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可随时解除实施劳动关系,Tom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除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职业规划与创业体验:关注法律安全与权益保护

目前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往往将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收集信息、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不注意与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之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这些企业用人机制灵活,但也最容易产生纠纷。本节将从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与毕业生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入手,帮助毕业生了解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关于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意向性约定,也是毕业生由“校园人”转变为“社会人”的第一份“合同”。就业协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协议也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是处理就业纠纷的主要依据。毕业生应该正确认识和严肃对待就业协议书,慎重签订就业协议。

(一)慎重签订补充条款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就业协议中最常见的书面形式。《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协议书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两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甲方(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号、毕业时间、培养方式、专业、学历、学制、家庭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邮、学校通信地址及邮编,学校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

(2)乙方(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性质,包括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家、地方基层项目、部队、高等学校、其他教学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企业等。

档案接收(单位名称,其中档案接收单位需在当地机要局登记备案)、档案接收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户口迁移地址(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格式)。

第二部分是补充条款。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补充说明。毕业生对于此部分一定要慎重考虑应如何签订补充条款,以避免纠纷。

【案例】

对《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需谨慎

王某是一专科学校大三学生,与某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对就业协议进行了补充。《补充协议》约定:

1.乙方若解除本补充协议及就业协议应及时提出,在2007年4 月30 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的,甲方予以办理解除手续,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 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乙方在2007年4 月30日以后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及就业协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 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否则甲方不予以办理解除手续。

2.本协议作为就业协议的补充,本协议没有规定的,适用就业协议的规定。本协议内容与就业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现王某考上专升本,不能去公司工作,因此于2007年4 月2 日向公司递交了正式解约申请,公司同意解约但提出王某应交纳违约金3 000元。问:违约金是否需要支付?(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案例)

点评:就业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王某与公司所签订的补充条款合法有效,应以补充条款为准,所以,王某不能去公司工作而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本案中没有补充协议,则王某因考取专升本而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就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如服务期、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达成一致,则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以防止用人单位的随意更改。并注明在劳动合同中确认。

(二)《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可乱

任何实体权利的实现都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作保障,违反法定程序必然使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只有正确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1)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表达自己同意到选定单位应聘工作的意愿,同时签署本人姓名。

(2)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代表单位签署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文字意见,并签字盖章。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决定权,则还需要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予以批准认可。

(3)双方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填写到备注栏里或者另备一份补充协议,避免将来出现麻烦。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高校的审批权力日益弱化。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拥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如安徽省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签订后,白联给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留存;蓝联由培养学校留存;黄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红联由学生本人留存。学校和政府主管部门不再需要直接审批就业协议,而只需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即可。

(三)就业协议的解除

【案例】

Tom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

Tom是一名应届毕业的大学生,2006年3月中旬,他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协议内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服务期2年,违约金2 000元。可是到了7月份,已经4个月了,公司还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的管理体制也让他觉得格格不入,于是在7月1日向公司打出了辞职报告,公司也同意Tom在7月辞职,但是却在其办理手续时,告知他违约,要交2 000元的违约金。Tom觉得这样很不合理,却又无可奈何,想请问有关专家,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

点评:Tom无须支付违约金。《就业协议书》是基于毕业生的学生身份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民事合同,是将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原则上自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建立劳动关系起自动失效,毕业生转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Tom毕业后按照就业协议约定到公司工作,已经履行了就业协议,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公司却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与Tom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可随时解除实施劳动关系,Tom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情况有变,使协议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可按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就业协议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1.单方解除

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位依法或依照协议约定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除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解除

这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正确选择就业协议争议的处理途径

【案例】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大学生张某,是外地在沪就读的大学生,成绩优异,被上海一家房产公司相中并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企业为其办理大学生毕业入沪手续,以及必须工作两年的约定,并约定了违约金5 000元。

报到后,张某很快在公司的帮助下办妥了户籍手续;待到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却不愿意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而只愿意签订一年,以至于协商不成,张某一怒之下辞职离开了公司。

公司随即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不遵守就业协议的约定,无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用人单位的要求应被支持。根据《就业协议》,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工作岗位、办理户籍的义务;而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未超出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的约定,是有约定依据的。但张某拒签,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关系处于非法状态,并且其离职行为也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还没有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方法有下面三种。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方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2)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这种方法大多适合于因用人单位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由学校介入,针对纠纷予以调解,使双方基本满意。

(3)对协议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判决。

二、劳动合同

(一)合同签订中常见陷阱(www.daowen.com)

劳动合同是维系劳动关系双方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关系最根本的保障,职场生涯需要劳动法规的呵护。

【阅读】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依据2008年1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

“幸福”常与“痛苦”相伴

小王毕业后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一家机电公司工作,只经过一次简单的面试就被录用了。比起其他同学,又签合同,又办手续,他的就业明显简单多了。小王非常高兴,专业对口,工资也不低,每月1 000元,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其他没必要再问了,第三天直接报到上班。然而,“幸福”常与“痛苦”相伴。

不签劳动合同,不关注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忽视自己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听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口头承诺,这是初入职场之大忌。小王的伤痛即将开始。

(一)第一次“伤痛”

一晃,小王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了3个多月,每个月领到的工资都是500多元。为此,他找到公司负责人,负责人告诉他:“你拿的是试用期工资,你的试用期是两个月。”

“试用期?当初没人跟我说呀!”忍两个月再说吧。

根据劳动法规,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怎知“试用期”?真是该出手时不出手,小王注定还会痛!

(二)有时答案并非是唯一的

又过了两个月,小王领到的工资仍然是500多元,他再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说:“虽然你的试用期已过,可以拿全薪了,但我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你工作时间短,根本达不到我们的要求。年轻人不要这样斤斤计较嘛!”怎么会是这样呢?小王突然感到有些气短。

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性质,可以实行“计件工资”,但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王现在已不知“痛”,只感到“堵”。

(三)一切尽在不言中

“斤斤计较?”负责人的话让小王很不舒服。“你没有签劳动合同吧?”同学的话提醒了他。于是,小王又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签劳动合同。过了几天,公司将劳动合同交给小王,请他签字。小王拿到合同,只注意看了一下有关工资条款,认为没有问题了,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可当他再领工资时,发现仍然不是1 000元,而是只比签劳动合同前增加了100元。小王清楚记得合同工资条款上明明写的是1 000元。“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呀!”他真搞不明白了。

劳动合同既有必备条款,也可以依法约定其他内容。不认真审看合同条款内容,匆忙签字,更是初入职场的大忌。你可能签下的是一份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合同。匆忙签字,使小王的伤痛还在继续。

(四)为什么受伤

小王带着劳动合同,找到毕业学校的职业指导老师咨询。老师发现劳动合同有关社会保险条款上有这样的内容:“小王要承担企业及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老师告诉他:“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义务,这份合同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按合同执行,你不仅要承担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而且还要替企业承担缴费义务,自然就拿不到1 000元工资了。”

读完小王初入职场的故事,你找到他受“伤害”的原因了吗?

最大的原因,是缺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一旦你掌握了法律武器就会避免出现小王的问题。再次嘱咐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通过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签订中常见案例解析

【案例】

什么时候能“熬过”试用期

小张被某连锁超市录用为收银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该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单位同意再与她续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强调必须再订3个月的试用期。小张发现她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还是继续做收银员。小张不解:“怎么还有试用期?不能老试用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显然,小张所在单位,一是3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规定;二是试用次数违反了规定。

【案例】

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

小赵是一名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高职毕业生,在招聘会上,看上了一家待遇和条件都不错的公司,经“过五关、斩六将”被公司录用了。当他报到时,公司负责人告诉他:“你刚毕业,没什么工作经验,我们给你2 500元薪金,这待遇是很高的,今后,公司还会给你很多培训机会,要培养你。为了避免日后由于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咱们在正式签劳动合同前,请你先交1万元风险抵押金,这是公司的规定。”小赵很看重这份工作,但不知是否需交这1万元风险抵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看来,公司的要求是非法的。

【案例】

“保险”令我糊涂

小张毕业后经人介绍被一家物业公司录用,工作一段时间后,她发现每个月的工资条“应扣税、费项”上,只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的款项,但她听别人说,社会保险有好几个险种,为此不免产生疑惑。结果,她去询问同事,谁知同事却说,每个月扣除各项费用不仅有养老保险,还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那我的其他几项保险,单位到底给我上了没上呢?”小张找到公司人事主管,人事主管告诉她:“公司最近一年录用的员工,只给上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小张所在公司关于保险问题的答复是错误的,不能只为小张上养老保险。

【阅读】

社会保险有哪些?

社会保险一般指“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案例】

有没有这样的劳动合同

小李毕业后被某房地产公司录用。她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准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她说:“最近公司接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准备让你参与这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公司与你先签订一个以完成这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听了这话,小李心存疑虑,只听说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没听说还有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公司这样规定合同期限合法吗?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约定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公司要与小李签的就是一个这样的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未雨绸缪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走上工作岗位,并不一定都会陷入无穷无尽的劳动纠纷和争议,但我们必须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学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做到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心中有数,本着对自己、对单位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掌握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的方法,才能踏踏实实地工作、安安稳稳地挣钱。

2.勇敢地说出你的想法

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自主择业的意识相对比较强,但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忽视自己的权利。可能出于对用人单位的敬重,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怕给用人单位留下不好的印象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单位,为日后的履行合同留下了很多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实际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充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劳动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有说明情况的义务,协商本身就需要彼此阐明各自的意见,这也是法律要求签订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在听完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说明后,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单位不会产生反感。常言道:“原则问题不能退让。”对于一些原则问题,即使由于阐明自己的观点,会使单位不高兴,也要讲出来,否则会由于你一时怯懦,为今后的劳动合同履行留下遗憾。

3.切忌丢了西瓜捡芝麻

年轻人就业心高气盛,希望工作既体面,薪水又高。但现实生活中需要就业的人多,就业岗位少。因此,当你得到一份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权衡利弊,学会“妥协”。如果你选择的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又是一个用工很规范的单位,个人的发展空间比较大,但薪酬与你期望有一定差距,此事若劳动合同没有原则性问题,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证,可以考虑做些妥协,以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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