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程序公正: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

程序公正: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要说的程序公正。之所以说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是因为司法裁决的整个过程的公正性为相关者认同、接受、信服。所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再者,程序公正是法治和人治区别开来的重要标识之一。对比之下,我们国家的传统对程序公正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事实是,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的实施也有严格、完备的程序。

程序公正: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

法律的灵魂是追求和维护公正。不公正的法律,就是恶法。

法律上的公正有两类:一个是实体的公正,一个是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即结果的公正,这已是众所周知,毋庸赘述。在实体的公正之外,另有程序的公正。所谓程序的公正,是说司法裁决的过程也应该符合人们对公正的期待,过程也应该是公正的。西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实现正义的“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要说的程序公正。之所以说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是因为司法裁决的整个过程的公正性为相关者认同、接受、信服。

过程甚至比结果更加重要。没有过程的公正,就没有结果的公正;或者说,如果过程不公正,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仍不足以服人。就好比体育比赛,两个对手强弱分明,结果可以一望即知,而如果裁判及规则偏向强者,判罚不公,尽管按实力强队本就该赢的,在这种情况下,赢的胜之不武,输的满心不服。又好比人事安排,如果不经由公认的正当程序来推选,主事者暗箱操作,独断专行,即使推出的人各方面条件均够格胜任,但也不具备合法性。所以,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再者,程序公正是法治和人治区别开来的重要标识之一。人治,其特点是任意性、不确定性。可能朝令夕改,可能反复无常,可能因人而异,可能此一时彼一时,可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等等。法治就不一样,公正的程序是法治的生命、灵魂。程序首先约束的是公共权力的任性妄为。

还有一点,公正的法律程序是个人自由、权益的可靠保护。没有程序的保护,个人的权利会被漠视,个人的尊严会被践踏,个人的生死、财产甚至会被草率处理。中国作家萧乾曾以记者的身份参与了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纳粹德国给人类造成空前的浩劫,那些挑起战争的战犯们干尽了伤天害理的事,如果来一场旷日持久的审判,不是多此一举吗?不是浪费时间吗?不是对这些恶人过于仁慈了吗?法庭不这么认为,萧乾回忆道:“然而纽伦堡战犯的审判的主持者好像在表演耐性,一点也不急于为那些恶魔定罪,把他们送上绞刑架。……法官不是靠木槌而靠如山的铁证,来驳倒被告的狡辩。……法庭不但准许犯人作充分的自我辩解,并且还为他们每人各聘有律师出庭辩护。”[9]对公认的战犯也以最严格的公正程序来审判,而不是简化、跳过程序,直接宣判,来告慰人心,没有坚定的程序意识是做不到的。起初,萧乾对法庭的做法并不是很理解,后来他终于体会到了:“到了一九五七年夏天,我才明白让被告也替自己说说再定罪的必要。及至六十年代中期,我更体会到让被告当众替自己申述不仅仅是对他本人的公道,也是对后人、对历史负责。据我所知,凡在纽伦堡被判刑的,至今没有一个需要改正或平反的,也没有听说过关于当时量刑不当的烦言。”[10]如果连犯下滔天罪行的罪犯也能受到程序公正的审判,遑论一般人!(www.daowen.com)

在有悠久法治传统的西方发达国家,程序公正的观念早已相当自觉、明确,源远流长。如1215年英格兰颁行的《大宪章》就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刑罚。”又于1355年颁布的《自由律》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11]自18世纪以来,英国流传一句话:风能进,雨能进,就是国王不能进。这句话表明了英国人捍卫私有财产的强烈意识。就这句话我们可以稍作发挥:“国王”不是不能进老百姓的屋子,而是不能随意进,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

对比之下,我们国家的传统对程序公正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当然,这不是说我们传统社会在法律上、在社会运转上不讲程序,轻视程序。事实是,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的实施也有严格、完备的程序。但我们更喜欢绕开程序,越过程序,而且有权力者习惯于对他人讲程序,而对自己则大加放任。小说西游记》中,如来佛祖坚持唐僧取经要经过八十一难,少一难都不行,取经的程序可谓严格而烦难,但他极力回护手下的公然索贿,还为他们找理由。这个故事虽说是虚构的,不过是戏言,但也反映出传统社会中程序公正普遍建立不起来的深层次的理路。

我们今天的社会已经高度组织化,法治不仅仅是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方式,也是社会内部最主要的自治方式。所以,增强法治的修养,依循程序公正的观念,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我们以开会为例。开会可谓日常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会议有上情下达、集思广益的预期,其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议的效率和质量。有过开会经验的人大半能感知到,我们开会,质量一般不是很高、有效。许多时候,会议要么开成“一言堂”——变成有权者长篇大论发布指示的专场,绝大多数与会者竖耳陪听;要么严重偏离主题,开到后来七嘴八舌,自说自话,聊天胡侃,离题千里,不知所云;要么群起相攻,争得脸红脖子粗,拍桌子,摔门子,起哄子,最终只好打哈哈散场了事。何以会总是开得没有效率?很大程度上,是对开会的正当程序并未有统一的认识。或者说,公正的会议程序没有事先建立起来,以至于无从保障会议的效果。近些年来,有留学归来者在中国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这个规则,以美国人亨利·罗伯特命名,其人在他那个时代的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斟酌损益,加以改良,提炼出更为系统的规则,经过后来者不断完善,该规则业已成为西方社会乃至全球各类组织广为认可的开会程序。该规则很好地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公正平衡和正当维护参与方的利益而设计的精妙程序”,其目的是“谨慎仔细地平衡组织和会议当中人或者人群的权利”,“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自由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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