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权利联系紧密,没有权利,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治。法治的要义,就在于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
权利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鲜有提及,而在西方社会中源远流长。尤其是启蒙时代后,这个观念更是发扬光大,逐渐形成了权利天赋的思想。18世纪,美国、法国的《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彪炳史册的文献,都直截了当地承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为人所共有,乃不言而喻,是不证自明的。经过数百年的传播和践行,早已凝聚成全人类的价值共识;或许在权利的具体细节上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哪些权利更具有优先性等,但对于权利本身,再不可能会有争议。
确实,如历来的许多论者所言,所谓天赋权利,其实并没有历史的依据,仅仅是近代启蒙者、思想家们的当然之见。像生命权、财产所有权等被认为不言而喻的权利,都是在历史中逐渐实现、发展出来的,由小部分人向人类全体扩散,且经历过漫长、艰险的斗争,绝非与生俱来,唾手可得。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言:“人的自由由于基督教的传播开始开花,并在人类诚然是一小部分之间成为普遍原则以来,迄今已有1500年。但是所有权的自由在这里和那里被承认为原则,可以说还是昨天的事。这是世界史中的一个例子。”[4]权利的天赋,尽管没有历史事实的支撑,但其意义在于,把人的自由、幸福等价值作为毋庸置疑的事理来探寻和建构理想社会。换言之,人的权利是自明之理,是不可辩驳的信念,是社会存在的前提。
天赋的权利,可以理解成权利的一种可能性,唯有通过法律,经由法治的保障,才具备了现实性。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5]法治,就是这种人类结合的形式,尽管对人的行为有规范和限定,但未改变权利作为人的自由本性的实质。
必须要说的是,法治意义上的权利为本,并不是忽略和排除义务,而是针对权力本位而言[6]。(www.daowen.com)
为了保障人的权利,必须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即限制和规范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任性和滥用。诚然,人是社会的动物,人必须结合成群才能生存;群,作为共同体,当然就产生了支配个体的权力。但权力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必要的制约,将反噬个体,奴役个体,并使权力的掌握者迷失、癫狂。权力的这一性质古往今来的智者都看得清楚,如众所周知的英国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再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7]所以,权力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人类社会不能缺少权力的协调;另一方面,权力如果不受控制,其危害性是有目共睹的。
从历史来看,人类从未放弃探索控制权力的有效方法。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从秦始皇建立皇权一直到辛亥革命结束帝制这两千年间,尽管整体上可谓专制,但历朝历代也不是没有约束皇权的具体措施——或者乞灵于玄虚的天意,或者依靠祖宗家法,或者诉诸皇帝本人的正心诚意,或者利用官僚系统的相对制衡等,效果都不是特别显著,最终皇权日益横暴,高高在上,在明清时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权力的肆虐,是权利的萎缩。从历史的经验出发,人们才认识到,控制权力,把它关进笼子里,必须走法治的道路,用法律来规范权力的运作。约束权力,就是伸张权利,把权力置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譬如说,当个人合法权利受到外在威胁而无法以自治的方式来解决,国家就启动权力来保障权利。如诉讼,“就是一种典型的经过公民的请求而导致国家权力启动的方式”。[8]
权利为本的法治思维,付诸日常生活中,就是习惯从权利的角度来处理、调适人际关系。譬如教育这块,中国社会向来注重教育,中国的父母为了子女的前途和成长,可谓殚精竭虑,呕心沥血,付出多大的代价也在所不惜。有个比较普遍的悖论现象:中国的父母的好心好意并未得到子女们应有的认同,站在子女的角度,常有“妖魔化”其父母的事。究其缘由,很大程度上是中国的父母们有爱却无尊重,有强制而无自由,有意无意地滥用作为家长的权力而忽略子女的权利,像以“都是为你好”、“今后就会明白”之类的借口,漠视子女学习生活中的自主性,罔顾其人格尊严,干涉其隐私等。权利得不到尊重的结果,是关系紧张,彼此压抑。
如果法治思维在社会大众中入心生根,就可使社会互动中人与人之间的边界清晰明了,相处简单起来。中国传统社会看重人与人之间的情谊,推崇亲密无间的氛围,好处是生活环境温暖,坏处是人与人的边界不清,稍有不慎,就会越位,惹得彼此不快。如果立足于权利的视角,以尊重各自权利为本位,边界自明,冲突和摩擦自然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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