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至上:成人之思与大学生论人的修养

法律至上:成人之思与大学生论人的修养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治,首先要求法律至上。就是法律乃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权威、规则和力量;一切个人、一切组织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至上尤其是宪法至上的观念,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为所有的法治国家所承认和遵行。法律之所以应具有至上性,乃因法律是非人格化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对已发生的罪行的惩罚和纠正,而道德是使罪行不至于发生。召开元老院会议明显对布鲁图一派有利,但不合法。

法律至上:成人之思与大学生论人的修养

法治,首先要求法律至上。何谓法律至上?就是法律乃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权威、规则和力量;一切个人、一切组织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接受法律的约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识,是人类共同选择和认可的价值。法律至上尤其是宪法至上的观念,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为所有的法治国家所承认和遵行。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开宗明义地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之所以应具有至上性,乃因法律是非人格化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因其非人格化,所以才具有涵盖、超越特殊情境的普遍性,普遍的东西才得以使人遵从;因其非人格化,所以才具有持续性,可代代相袭,不至于人亡而治息。因个人的魅力等因素凝聚起来的治理,会导致其人故去而使治理无法传承和延续。这个在历史上是很常见的。

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把法律至上提升为一种立足于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转化为个人的一种立身修养,就是树立对待法律的绝对主义的态度。绝对主义的态度,是说无条件地尊重法律,而不是有条件地尊重法律;是不分情况地遵守法律,而不是分情况地遵守法律。

这种对待法律的绝对主义的态度,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很容易遭至如下三个挑战,而不容易建立起来。

第一个挑战是道德,很多人根据文化传统,更愿意相信道德至上。

许多研究者都已指出,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极突出的特点,是“以道德代法制[1],有着泛道德主义的倾向。传统中国社会基本上把法律视为刑罚、震慑的手段,法律是用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工具,特别是动乱年代,这一点更突出。治乱世须用重典,严刑峻罚,杀一儆百,用以震慑宵小,维持秩序,保障和谐,最是得力。也正因为对法律的认识基本停留在高压工具的层次,从长远看,它就不如柔性的道德来得更彻底。因为,作为高压工具的法律,只能禁止已发生的罪恶,而不能纯化人的动机,即不能从源头遏制罪恶。《论语》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相对于刑政,道德作用于人的内心,效力更持久、深入。古人还有言:“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律是对已发生的罪行的惩罚和纠正,而道德是使罪行不至于发生。所以,道德在传统社会被广泛认为是消除犯罪的关键。国家的施政方针是推行教化,树立楷模,端正风气,导人向善。

本着如上的认识,于是就塑造出了一种“道德至上”的思维传统:人们往往立足于道德来评论善恶,而不是通过完善法律来衡量对错。如此一来,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很容易把处事的“动机”而非“合法性”置于首要位置。顺着这种思维倾向,就会发展到“只要动机正确,不问过程如何”。

但服膺法治的人,会把合不合法看成第一位,而不问做事的动机善不善。罗马文明对人类世界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法治。法治的理念浸入罗马人的骨髓里。公元前44年,凯撒权势日张,担忧凯撒坐大可能独裁从而破坏罗马共和体制的一批元老组织力量,暗杀了凯撒。政治家西塞罗建议召开元老院会议,进行善后。而身为大法官的暗杀集团的主要成员布鲁图,却拒绝了西塞罗的建议。召开元老院会议明显对布鲁图一派有利,但不合法。因为按照罗马的法律,唯有两名执政官都无法召集元老会议时,大法官方可行使该项权力。凯撒虽死,另一名执政官尚在外地,布鲁图思忖再三,决定不违法律,这令他自陷困境,最终自杀。这种做法,在主张结果导向者看来,简直是“蠢猪式”的,不可理喻,因为只要秉承公心为国家,没有个人的私欲,事急从权,就是可行的;但布鲁图居然不作此念,情愿用法律来捆绑自己的手脚,由此可见以布鲁图为代表的罗马人对“合法性”的尊重和认同[2]。(www.daowen.com)

第二个挑战是人情,很多人根据生活经验,更愿意相信人情至上。

人情这个东西,在中国社会特别发达。人情的内涵丰富,就此处所论,人情主要指的是私人之间的情谊。法治下的法律,本是把人与人的关系置于公共的层面,平等对待。但推崇人情的中国社会,更认同私人关系的效力。明代吕坤的《呻吟语》中说:“王法上承天道,下顺人情。”[3]此处的人情指的是在漫长历史过程中业已形成、相当稳定的人之常情,包括人性好恶、风俗习惯、世相百态等,而我们所说的作为私人联系的人情,无疑也属于这个范畴。“王法”、法律不是去矫正、去制约、去规范这个人情,而是顺应,或者说是迁就。小说西游记》中,孙悟空曾说过的“人情大似圣旨”这句话,就更加明显了。“圣旨”隐喻的是国家法律,而在孙悟空之类谙熟世故的人看来,私人关系比法律的力量都要大,比法律的地位都要高,有人好办事,社会运作的底层逻辑其实是人情而非法律。

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看,法律至上就是要排除人情的干扰,把人情放到它应有的位置,于是就有了点“不近人情”,“不近人情”就是认同“规则至上”。法律仅是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个方面,信奉法治者,秉承法律至上的信念,必然在广义的社会生活中认同和执行规则第一,对于已被普遍承认、相沿成俗的社会通行规则,即使有明显的漏洞可钻也不钻,不把聪明用在钻规则的漏洞上。再言之,认同规则至上,就是相信规则比人大,尽管知道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也不用灵活性来压倒原则性,不用权变代替无条件遵守,也就是说,不把规则的遵守与否以及遵守的程度看成是有待确定的选项,而看成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对规则的挑战还有世俗人情、关系等非理性因素的干扰,认同规则第一,就是要超越人情而不纠结于人情,捋清关系而不沉陷于关系。

第三个挑战是金钱。有很多人根据现实力量,更愿意相信金钱至上。

金钱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人尽皆知。西晋有个叫鲁褒的人,写过一篇《钱神论》,其中说到:“钱能转祸为福,因败为成,危者得安,死者得生。性命长短,相禄贵贱,皆在乎钱,天何与焉?”天道的报应,过于玄虚,而金钱的威力,比较现实。所以,自鲁褒之类的人看来:决定人之成败、安危、死生的因素,与其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天意,毋宁说是实实在在的金钱。后来还流行着许多俗语,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等,都形容的是现实生活中金钱左右法律的情形。我们有许多人迷信金钱的力量,据此认为所谓法律的公正是虚伪的,认为法律终究是为有钱人服务。或者换句话说,有钱人有巨大的能量来购买优质的法律服务,从而有逃避法律制约的空间。我们讲法律至上,就是要破除对金钱的迷信。

总之,道德、人情和金钱分别从文化传统、生活经验和现实力量等多个方面诱导人偏离对法律的绝对主义的态度,并促使人形成法律相对化、工具化的认识。所以,我们讲“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不树立、普及法律至上的信念,法律可能摆脱不了一纸具文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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