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的中国,无疑,对外是要争主权,争独立,争平等;对内,则必须重建一个统一的政治体。而前者又以后者为前提,如果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强大的政治体,显然无法争得独立与平等,只会饱受欺凌和奴役;而统一的政治体,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构国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国家不能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共同体,必须深入国民的意识中,获得国民的认同,国民不再置身“国”外而自居为这个国家的一分子。而要使国民自居为国家的一分子,视国事如己事,那么必须尊重国民的权利,使国民相对于国家,不仅是个义务主体,同时也应该是个权利主体。国家和国民的关系,通过“权利”这个枢纽,紧密联系起来。
这种新的国家观念、新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观念,随着清末民族危机的加深,迅速地在国人中产生、扩散和发展。
梁启超就是这样认识且力倡。1899年,梁启超发表《爱国论》,其中说道:“国者何?积民而成也。国政者何?民自治其事也。爱国者何?民自爱其身也。故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为君相者而务压民之权,是之谓自弃其国;为民者而不务各伸其权,是之谓自弃其身。故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梁启超把“兴民权”看成爱国的起点,就是认识到“爱国”不同于历史上的“忠君”,必须置于国民和国家的新型关系这个前提下来展开。
严复把英国思想家穆勒的名著《论自由》翻译成《群己权界论》,就已表明他深刻地理解到人的现实自由就是群体和个人的权利边界的问题。严复说:“求国群之自由,非合通国之群策群力不可。欲合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有一部分之义务不能。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又不可得也。”要实现国家独立与自由,必须依赖于全体国民的参与。要使国民参与,必须激发起爱国心;要使国民心皆爱国,必须尊重和保障国民的权利。严复还说:“义务者,与权利像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严复说得很清晰,没有权利,纯尽义务,不过是要人守奴隶的本分。(www.daowen.com)
类似于这样的认识,在当时的中国还有许多。当先行者们睁开眼看清楚了世界后,努力推进中国自身的变革,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在观念上重新建构国民和国家的关系,乃成大势。
由此,爱国也就成了“主义”,成了中国百年转型的历史进程中不言而喻的最大的道理。尤其是在外患深重的时候,爱国主义便成为压倒一切的最高道德标准。我们随便举个例子,“五卅运动”爆发后,舆论就呼吁“养成民众的民族观念和把爱国作为最高道德的建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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