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成人之思:尊重法权,尊重人格

成人之思:尊重法权,尊重人格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尊重人的权利,就是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苏格拉底被控告引诱青年以及不信神的罪名,经法庭裁定,要判处死刑。苏格拉底以他的自觉赴死表明:作为城邦的公民,无条件尊重法律的判决,是必尽的义务,更是对自己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尊严不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而是人对自己作为一个自由、独立的存在者的自觉。

成人之思:尊重法权,尊重人格

今天的中国社会从上到下都在讲法治,法治俨然已成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因之,我们有必要去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过有个认识的误区有待澄清:了解法律,不等于把法律条文当成知识,做到倒背如流。普法,也不是搞法律知识竞答。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已超过了一千部,这么庞大的数量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一定做到部部精通、如数家珍,更何况是对非法学专业大学生们?我们学习法治,最主要的还是领会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思维。不领会法治精神,就有可能把现代法治误会为两千多年前中国法家所主张和实行的“法治”,要知道,商鞅他们当时在秦国所推行的“法治”,就很坚持立法周全,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不培养法治思维,就有可能习惯性地把法律视作形式和条文,说是一套,实际上遵循的又是一套。

何谓法治精神?法治,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有别于其他的治理方式,如神治、人治等。讲法治,关键之处是要明确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人治模式下,也有法律,但法律基本上用如工具,是权力用来体现和行使它的意志的工具。如《管子·法法》说:“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法律,是明智的“圣人”制定出来管控社会的制度工具。

但现代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大有不同。法律,不仅仅是个工具性的存在,它自身就有价值。法的价值核心,简言之,在于把人当人来对待。用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话来讲,“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敬重他人为人”[3]。黑格尔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内在精神,黑格尔的观点实际上表达的是,近代以来社会转型、资产阶级崛起的大背景下法律要被价值重估的要求。这个时代的法律的基本价值导向,就是把对人的尊重置于首要位置。凡人皆有尊严,尊严必须被尊重,尊重则赖于法律。所以,这样的法律再不是奴役、管制人的恶法、暴法,而是人之尊严的可靠保障,法治也就成了文明的标志。

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这种法律观也包含着对人性的预先设定,但不像战国时的法家韩非子那样对准人性的恶,所以把法律作为制裁恶的手段;而是基于人性的自由。人之所以有尊严,又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就表示既可行善也可作恶,无论行善还是作恶,均取决于他自己的意志;这种善恶上的不确定性,非但不构成人必须被严厉管控的理由,反而证实了人的尊严。如果缺乏自由意志,或者不承认有自由意志,那么人就下降成被规定、被安排、被推动的物,物是没有尊严的。

这种法律观把人的自由作为前提,承认人是自由的;进一步还承认人应该是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是人,贫富的差距,地位的高低,身份的贵贱,学识的优劣,只是外在的差异,而作为人都一样。“敬重他人为人”,就是每个人把他人作为同样有人格的人来对待。所以,法治的精神蕴含着一种待人的基本态度:人是自由的,人与人是平等的。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自由并不抽象,它要过渡到具体的形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具体的自由是权利。所以,人的尊严反映于他所拥有的种种权利上。尊重人的权利,就是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权利首要的是人身权,如隐私权。窥探、侵犯人的隐私,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尊重人的表现,就是侵犯乃至践踏人的尊严。人权延伸、扩大到物上,就是人对物的所有权。所以,随意侵犯他人之物,其性质等同于侵犯人的尊严。

人的权利要被普遍承认,所以权利背后还隐藏着整个社会的共识,是整个社会在这个问题上共同认可的约定,这就是契约。法治精神蕴含着契约观念。苏格拉底之死,可谓坚守契约精神的光辉典范。苏格拉底被控告引诱青年以及不信神的罪名,经法庭裁定,要判处死刑。这当然是莫须有的罪名,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是不公的。苏格拉底的学生和朋友多方运作,在行刑之前买通了监狱的守卫,准备营救苏格拉底,带他到安全的异邦。明明是被冤屈的,明明有机会逃走,但苏格拉底不为所动,坚决接受法庭的判决。苏格拉底并非率性而为,意气用事,拿生命不当一回事,他有过深思熟虑。苏格拉底认为,他生于雅典,长于雅典,安享城邦带给他的安全和福利,此前从未对雅典的政治、法律有过非议,也没有自由选择移居异邦,这说明内心中已经默认了他和雅典通过法律所缔结的契约关系。此次判决是经过正当程序,依法做出的,不能因判决结果对他本人不利就说法律不公,不执行法律,违背他自己同意的契约。所以,苏格拉底坦然接受了死刑,无怨无悔。苏格拉底以他的自觉赴死表明:作为城邦的公民,无条件尊重法律的判决,是必尽的义务,更是对自己意志和人格的尊重。

尊严和契约是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法治得以建立的逻辑前提。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还在继续,还有许多障碍,其中与我们论题相关的,就是不重视尊严,不习惯守约。

我们有很多人还不能理解尊严的含义,还把虚荣、面子误认为尊严,以为只要到处玩得转,吃得开,路子广,交情多,人脉资源丰富,做事有人买账,就是有尊严。殊不知,尊严不是受追捧、被逢迎,而是发自内心的尊敬。尊严不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而是人对自己作为一个自由、独立的存在者的自觉。还有一种漠视尊严的常见情形,要单独拿出来讨论,就是把感恩庸俗化,有人把他该做的当成施舍,如企业主把本该充分保障的工资、福利当成对员工的恩赐,以为没了他员工就活不了,活不好,把正常的工作关系转化为施恩和受恩的性质,用这个东西从心理上绑架人,要求回报,以促成人身的依附。这是贬损员工的价值,抹杀其尊严,是对人极大的不尊重。

还有很多人不能从契约的角度来规范他们的社会行为。现代社会以各类规则为枢轴,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规则论其性质应是社会成员相互达成的共识、契约。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看见有人为了自己的方便,或者利益,往往不守规则。我们以交通法规为例。交通法规的遵守情况,最能检验出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和文明程度。基本上,成年人都能了解交规,可很少有人能绝对遵守交规。尽管现在城市街道上红绿灯、指示标识齐全完备,对人的约束力还是不够,重要路段还是需有专人来维持交通秩序。这说明交通规则作为出行者共同认可的契约,其权威并未深入人心,人们还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灵活”判断要不要遵守交规,而没有把交规当成自己的自由意志的产物,没有意识到违反交规就是违背自己的意志,或者说没有坚持自己意志的一贯性,总是出于临时需要和特殊情况来权衡和改变。(www.daowen.com)

综合以上所述,转回修养的主题,法治对我们普通人的意义在于:领会和把握法治精神,把自我人格中法权的一面建构起来,培养现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就在于两点:自尊和重约。

人的尊严首先表现在自尊上。自尊,就是明确意识到自己是个有尊严的存在者,任何时候都要把尊严放在立身处世的第一位,不可以任何理由来牺牲尊严,辱没尊严。央视曾经报道过,2018年夏季,温州一个准大学生家境贫寒,为攒够学费,一个夏天卖了七万斤西瓜。他自立自强的故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当地人广泛的感动和同情,许多人慷慨解囊,愿意无条件资助他读书,但他一分钱也没要,理由很简单,他说:“因为这是一个人的原则和尊严。现在我自己有能力,肯定得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得到自己想要的。这些是拿钱都换不来的。”不轻易接受别人的帮助、馈赠,依靠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自己想要的,尽管这个过程艰辛、曲折,但一个人的尊严就这样很好地表现出来;尽管生活不会因自己的努力而很快得到改善,但能赢得他人发自内心的尊敬。

同理,自尊心很强的人自然重视契约,自觉遵守各类社会规则,而羞于违背约定,践踏规则。契约,不仅仅是项承诺,更是人格的外化。所以,履行约定,遵守规则,就不是基于利害的考虑,也不是基于个人的习惯或者环境的影响,更是个人对自我人格的自觉。

我们今天讨论大学精神的人,都好引用原清华学校长梅贻琦的话:大学,不在有大楼,而在有大师。这是至理名言,大学之所以大,就在于有各类举足轻重的大学者,他们在知识和学问上的卓越成就令大学作为学术的殿堂巍然高大,引人景仰。不过,大学毕竟是学校,还承担着陶冶、作育人才的使命;不仅要使学生在专业的造诣上精深,更要在人格的砥砺上精进——从不成熟逐步迈向成熟之境,成为一个能靠自己的力量立足于社会的“大人”。所以,思想、道德和法律的素养必不可少,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有自觉的良知,有明确的法权意识,应超越专业的限制而成为所有大学生的共同的修养目标。

【注释】

[1]本段论述参考了孙立平《脑残是如何发生的》一文的观点,网址:http://www.sohu.com/a/167770063_99958031。

[2]见新京报文章《一名红卫兵的忏悔:永不饶恕自己“弑母”》,文章网址: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3-08/07/content_455722.htm?div=-1。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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