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程序的比较:中国与西方官员的意识差异

法律程序的比较:中国与西方官员的意识差异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就是中国官员的法律程序意识比较差,而西方官员的法律程序意识比较强。公共租界工部局却饬令巡捕房拆掉封条,重新开放该报馆,理由是按照正当法律程序,除非由适当的法庭作出判决,否则不能实施处罚。传统中国的审判机关适用中国传统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比较:中国与西方官员的意识差异

会审公廨适用的法律程序也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公廨的法律程序要比传统中国衙门的法律程序严格,但是比领事法庭的法律程序宽松;部分案件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案件当事人既不坐着、也不跪下说话,而是站着说话。这都体现了中西两种不同法律文化混合的特征。

首先就是中国官员的法律程序意识比较差,而西方官员的法律程序意识比较强。1902年1月6日,上海道台袁树勋致函美国驻沪总领事及领袖领事古纳,要求他关闭位于租界的一家名为“华月报”的报馆并逮捕馆主,因为该报发表了一篇诽谤性的文章。古纳表示这件事情的处理权在华人手里,谳员可以命令查封报馆并惩罚罪犯。收到回函,袁树勋以为已经获得领事团认可,就指令公廨谳员查封报馆。谳员迅速落实了指令。公共租界工部局却饬令巡捕房拆掉封条,重新开放该报馆,理由是按照正当法律程序,除非由适当的法庭作出判决,否则不能实施处罚。

传统中国的审判机关适用中国传统的法律程序。比如,庭审时没有律师参加。讼师无论在官方话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冠以“教唆词讼”之名,受到官府的打击。《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并没有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程序问题,但是由于会审洋官的强调,引入了律师。19世纪70年代,公廨在审判华洋混合案件时,已允许原被告双方延请律师出庭。如1875年4月,英商旗昌洋行控告刘树滋一案,“两造均请律师置办”[4]。再如,1880年,公廨审理公和祥栈搬运货物一案,原告请“西国大讼师哈南到堂”,“被告韦茂生则仍请大讼师哈华托”[5]。在“苏报案”中,清政府延请古柏及哈华托为律师。第二次审理时,章太炎、邹容延请的律师博易及琼司也到庭。(www.daowen.com)

传统中国,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一律跪着听审和答话。一位美国律师记载了在会审公廨发生的变化:“除了官员之外,法庭上其他人等都不许就坐。法庭根本就没有为嫌犯、证人和旁听观众设坐席。巴戴先生说,不久前他们还依照清国习俗,要求出庭人一律下跪,直到最近这一要求才被废止,因为它不符合西方社会的司法习惯。”[6]这样,当事人就站着参与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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