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西北,除陕甘宁边区外,绝大多数是新解放区,新旧政权交替,新区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多存疑虑,宰杀牲畜、隐匿家资时有发生,部分地主因惧怕土改,也纷纷分散畜群,大吃大喝,为消除牧主的疑虑,西北军政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4条“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在牧区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扶持贫苦牧民”的政策,并为他们供应优良畜种,发展畜牧生产。在土地改革地区,对于兼营畜牧业的地主,“也只没收其封建剥削部分的土地财产,对其经营的畜牧业,不论畜群大小和种类,则一律不动。对于没收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畜群,也有政府集体经营或与牧民合作放牧,一概不许分散,使其获得更加发展可能的前途”。[16]
在西北军政委员会一系列积极政策的鼓励和推动下,广大牧区人民的情绪开始稳定下来,“和硕县三区牧主查汗,挖出在地下埋了多年的三十两黄金,买了五百八十八只羊投入生产”。[17]很多牧主后悔说:“过去不了解政府政策,不该杀的也杀了,不该卖的也卖了,今天明白了要好好管理牲畜。”[18]而对没有生产资料的牧民西北军政委员会则要求各省发放贷款,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以帮助当地发展畜牧业生产。“新疆省人民银行先后发放畜牧贷款三百七十多亿元。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区成立后的十个月中,人民银行就发放了贷款六十四亿四千多万元”。[19](www.daowen.com)
除稳定牧民生产情绪、发放贷款之外,西北军政委员会还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0]、控制疾病、管理草原、储草备冬、改良畜种、拓展贸易、保畜增殖、发展水利等多方面措施来恢复和发展西北地区的畜牧业生产,截至1951年底,西北役畜已较1950年增加了13.3%,超过1937年战前水平的1.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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