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此类水案需由官府出面主导处理,地方士绅等为辅。另一类为同渠、同村户民日常之间的争水,此类小型水利纠纷一般由乡村士绅与管水吏役等主导处理,官府仅起督率作用。在各种类型水案的处理中,官府与士绅之间的相互依附及合作关系普遍存在。清代河西走廊官绅之间的合作与依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官府需要依靠士绅解决民间的小型水案,在大型水利纠纷的调处中士绅亦可辅助官府;另一方面,清代河西地区的士绅也时时处处要依靠官府权威,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与权益。
首先,官府仰赖士绅解决民户的日常水利纠纷,大型水案的调处中双方亦存有较紧密的合作关系。清代河西走廊因水源匮乏而致水利纠纷不断,民间小型水案层出不穷,政府往往无力亦无暇处理,因而官府一般会将小型水案的调处权统归于管水吏役与乡绅。在清代河西走廊,管水吏役与士绅往往本身就合二为一,即担任管水吏役者多为士绅。据史料记载,河西水规中对渠长等管水吏役的选举资格进行了限定,如敦煌县规定:
渠长非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不得公举。一,应在上下渠分轮流之列者。二,曾任渠长、排水者。三,曾任地方水利监察会会员者。四,办理乡区公益三年以上著有声望者。第二十五条,渠长非具下列资格者不得被选。一,充当排水一年以上者。第二十六条,排水非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不得充任。一,家道殷实者。二,在本渠有田地半户以上者。三,本渠坊会首、乡望素孚者。[4]
这样的规定,使得出任水官者多来自乡村上层的士绅地主等。士绅通过制定水规、兴建水渠等方式担负起了河西地区日常水案的处理工作。
在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规议定中士绅是不可或缺的成员。据敦煌县《普利渠渠规》,敦煌普利渠渠规遭恶人破坏后水利纠纷频发,为此,在乡绅龚翰文的召集与倡导下,“合渠绅衿、农约、坊甲人等公到会所议定章程”,[5]新的《普利渠渠规》因之诞生。以新渠规为依据,有效地调解了各争水势力之间的争斗。再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酒泉下四闸公议水规,绅耆、农约、士庶代表则是水规议定的既定三方势力。[6]除参与渠规制定外,士绅还通过兴建水渠、修治渠坝的方式解决水利纠纷。如清光绪年间,甘州草湖、二坝共用弱水浇灌,后因弱水微细,加之未能及时修筑渠坝,致使河堤崩跌,无水可灌,水案乍起。为此,二坝士绅于兴门认为如果能够导引山丹河水引灌即可解决问题,然而却遭到上下坝民的反对。在多次兴讼之后,二坝胜诉。因此在于兴门的带领下,疏渠导引山丹河水,开渠使水。[7]我们看到士绅在调处各日常水利纠纷中尚能秉公持正。如山丹县士绅马良宝担任暖泉渠水官,为人公正不屈,秉公处理水案,“河西四闸强梁,夜馈盘金劝退步,良宝责以大义,馈者惭去,于是按粮均定除侵水奸弊,渠民感德”。士绅毛柏龄亦是山丹暖泉渠水官,“秉公剖析,人称铁面公”。[8]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高如先被公举为临泽二坝下渠长,“秉公持正,水利均沾”。[9]这些士绅能够较公正地处理水利纠纷,成为河西官府调处乡村日常水利纷争的臂膀。(www.daowen.com)
士绅除了在上述小型水案的调处中扮演关键角色外,在大型水案的调节中亦能较好地辅助官府开展工作。清代河西走廊涉及多县及上下游的大型水案需由官府出面调停,而官府在调解水利纠纷时,士绅亦往往能够与官府合作,帮助官府调处水案。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酒泉县茹公渠水案中,酒泉、金塔二县争水,肃州州判与金塔县府在处理该案时,根据金塔士绅等人对案情的呈奏,判定金塔坝得水七分,茹公渠得水三分。[10]再如安西、玉门两地争水案中,因皇渠年久失修,无水浇灌,田苗悉枯。玉门、安西两处为此争讼不休。为此,安西县长曹馥“会商诸绅”,在与士绅商议的基础上成立了皇渠会。皇渠会通过各个士绅捐资积累资金以资助皇渠的修治,“积资生息岁作工食”,从此“庶几于渠无抛荒之忧,于年有丰登之兆也”。[11]得到了士绅的支持,皇渠会因而成立,水渠修治得到保障,水利纠纷亦从而解决。从上述大型水案调处中士绅的参与我们看到,士绅的支持可辅佐官府更好地解决水案。
其次,士绅阶层需依靠官府权威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在面对一些长期无法有效解决的顽固性水利纠纷中,士绅尤其需要仰赖官府的支持,方能获得水利公平。清代河西走廊一些水利纠纷往往持续时间很长,少则三五年,多则数十年,双方矛盾累积多年而得不到有效解决。处于纠纷弱势的一方士绅往往会带领民众上控官府,以求得官府支持,从而获得水利公平。
清代河西地方士绅为民请命、依靠官府的代表还要数镇夷堡的阎如岳。康熙年间,甘州府高台县与镇夷堡共同使用黑河水灌溉,然而高台、临泽等县地处黑河上游,每年春季需水时节,地处上游的高台各渠拦河阻坝,造成下游镇夷堡无水可浇,两地民众因争水几至打伤人命。下游民众在镇夷堡绅耆阎如岳的带领下数次兴讼,“如岳倡率里老居民,申诉制府绰公,求定水规。辄收押,乃甘州、高台民众力强,贿嘱看役,肆凌虐,备尝艰苦,如岳百折不回”。[12]地方绅民倡率里老居民为民请命,历经艰辛。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阎如岳[13]带领民众“等遮道哭诉背呈受苦情由”,得到官府支持后,得以重订分水章程。然而,“孰知定案之后高民又有乱法之人,阳奉阴违或闭四五日不等仍复不遵”。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恰逢年羹尧前往甘肃,阎如岳率领士民等“报辕苦陈受苦苦情”,为此年羹尧下令将两地合为一县,但仍然无法实现水利公平,“亦有刁民乱法先开渠口者仍复不少,镇五堡仍复受害”。雍正四年(1726年)年羹尧再次途经肃州,镇夷五堡士民阎如岳等“携拽家属百事哭诉苦情”。[14]年羹尧采取强力措施,将地方官员革职查办,由安肃道派毛目水利县丞巡河,封闭甘、肃、高台渠口,并派夫丁严密看守渠口以防上游乱开渠口,至此该水案方得以解决,镇夷堡水利方有保证。后人为此修建阎公祠堂以彰显阎公事迹,“于芒种前十日祝如岳并年羹尧,至今不替”,[15]为民争水的阎公在地方上拥有很高声望。可见,面对上游强行违规,处于弱势的下游地区往往由乡村士绅带领民众控诉争竞,获得官府支持后方能保证应有的水权。阎如岳成为地方绅耆带领民众争取水利权力的典型,同时也清晰地反映出士绅对官府权威的仰赖。另据民国档案记载,金塔酒泉争水中,金塔县士绅赵积寿负责金塔水务,该绅多次为金塔民众申请水源,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时为金塔讨要讨赖河水,却遭到酒泉民众的控诉。酒泉民众多次上控官府认为赵积寿扰害酒泉水利,要求惩处赵积寿,甚至一度上告至兰州省政府。对此省政府对赵积寿的处理意见为“对赵积寿未免言过其实”,[16]并告诫民众以后不得如此中伤赵积寿。从此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府往往保护为地方事务服务的士绅,官绅之间的契合一直存在。
总体而言,清代河西走廊官绅之间的合作与依靠是双向的。一方面,官府依赖士绅为其解决日常的民间争水,在大型水案中士绅也可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从为民请命可清晰地体现出在水利不公面前,士绅阶层对官府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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