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史教学与研究:贡马与贡赋阶段

中国史教学与研究:贡马与贡赋阶段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朝政府对卡外界内哈萨克所征收的马匹,起初虽然被清朝方面称为“贡马”,但是此项征收马匹,显然与哈萨克汗王公使节朝觐清朝皇帝时进献的马匹,以及哈萨克商队前往伊犁、塔尔巴哈台等地贸易时所提供的以贡品为名的伯勒克马,在性质上都有很大差异,因而很难被视作真正朝贡意义下的进贡马匹。

中国史教学与研究:贡马与贡赋阶段

目前笔者查到的记录清朝向卡外界内哈萨克征收马匹的最早文献,来自于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

乾隆)三十二年,奏准,哈拉塔尔、库库乌苏等处,有哈萨克前来游牧,请派员查勘,将愿进贡马匹之哈萨克,令其照旧安插,不进贡者即行逐回原驻牧处所。

三十四年奏准,沙喇伯尔地方,有哈萨克前来游牧,彼处与哈拉塔尔,离伊犁只一河之隔,冰坚之后,往来行走,同一近便。所有沙拉伯尔之哈萨克应与哈拉塔尔一体,收取贡马,则彼此均齐,既可杜绝规避,且每一巡察,有不贡者,皆知儆畏而备办矣。

三十九年,奏准,嗣后,每年伊犁、塔尔巴哈台巡边收贡,俱在勒普西地方会齐分收。若哈萨克等规避不交马匹,即照内地征收贡马例,每应纳马一匹,罚马一匹。照数收马二匹。[4]

《大清会典事例》虽然是官修文献,里面所记内容,一般都是源自官方档案[5],但毕竟经过了整理加工,还是存在以后人之意删改前朝档案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暂不能武断地仅凭《大清会典事例》所记内容,就认为乾隆朝时此项征收马匹就一定被称为“贡马”。

大约完成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前后[6]的《伊江汇览》对此项征收也有记载:“塔尔巴哈台地方与哈萨克、俄罗斯连界,一切放卡、巡边及催收哈萨克贡畜,及照料贸易哈萨克等项差事,俱属最要。”[7]此书的作者格琫额是乾隆三十年(1765年)作为笔帖式被分发到新疆,后曾参加伊犁将军舒赫德的戎幕,在新疆任职十多年,书中所记之事“半皆身历目经,间有咨询于宿将老卒之谈”。[8]而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清朝开始对卡外界内哈萨克征收马匹之时,他恰好正在伊犁任职,因此他所记的“催收哈萨克贡畜”应该就是他“身历目经”的事,也就是说,当时清朝对此项征收马匹应该就是称为“贡马”。

虽然可以肯定此项征收马匹最初被称为“贡马”,但是其性质,在清朝看来,到底是属于清朝内部的藩部进贡,还是属于徼外藩国的进贡?从前引《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位置看,显然是属于清朝内藩的进贡。在嘉庆、光绪两朝《大清会典事例》都是在“兵部”下的“马政”项下的“贡马”目内记载此项哈萨克征收马匹的,在此“贡马”目内,还记有四川土司、甘肃土番、内外蒙古王公等处的贡马,以及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每年应呈进的贡马。可见,至少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之前清朝在卡外界内所征收的哈萨克马匹是被清朝视为一种内藩“贡马”的。(www.daowen.com)

然而,我们更为熟悉的哈萨克“贡马”是哈萨克作为清朝徼外藩国进贡的马匹,其途径一般主要有如下两条:一是哈萨克汗王公的使臣在朝觐清朝皇帝时进贡马匹,一是哈萨克头目在伊犁、塔尔巴哈台等地与清朝贸易时进献“伯勒克马”。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伯勒克马”就是“贡马”的意思[9]。但严格说来此项哈萨克前来清朝边境贸易时进献的“伯勒克马”并不能都算作贡马。因为,几乎每次到达伊犁和塔尔巴哈台的哈萨克稍大一些的商队,都会带来一些伯勒克马,清朝贸易官员通常都会以价值5~8两白银的绸缎与之交换,这样的价格虽然明显地高出一等骟马4两左右的单匹均价,带有一点“厚往薄来”的恩惠意思,但仍然只是一种在贸易中才有的明确价格。贸易中的“伯勒克马”由于批次特别多,有时一年甚至能累计收到上百匹,因而事实上伯勒克马逐渐变成了哈萨克贸易马匹中的最优质的、价格最高的马匹的代名词[10],因而主要是作为清哈绢马贸易的一项内容而存在。这些伯勒克马中的绝大部分不会被送到北京进贡给清朝皇帝,而边疆官员在买下了这些伯勒克马匹后,一般也只是按照换获马匹的正常处理程序,将这些伯勒克马或补充到军营,或放入马厂,或拨补内地。当然每年伊犁将军和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等按例向皇帝呈进的贡马,主要也是从这些换获的伯勒克马中挑选出来的,但这时这些贡马的性质已经改变,它不是哈萨克作为藩属国向清朝皇帝进贡的马匹,而是清朝的满蒙边疆大吏作为奴才向皇帝主子孝敬的贡马。

藩属国的朝觐使臣在进献给清朝皇帝贡品的同时,往往能被清朝皇帝赐予数倍于所贡物品价值的厚赉,这种朝贡关系本身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朝贡贸易。佐口透就认为“哈萨克汗王公的使节不定期地携带着若干马匹到北京去入觐,这时候从事的是朝贡贸易”。不过,他又认为清哈之间在伊犁、塔尔巴哈台、乌鲁木齐等地进行定点贸易却不能被看成是一种“所谓的朝贡贸易”,而应被看成是一种“接近对等的商业往来”[11]。但是考虑到贸易原本就是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的一个方面,所以,笔者认为,清哈之间的绢马贸易,准确地讲应该是朝贡关系下的一种贸易往来。[12]这种贸易,就清朝统治者而言,其存在的前提条件仍然是清哈双方对彼此间的朝贡关系的共同确认,因而在清朝皇帝看来多少是带有一点恩惠性质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清哈贸易中的伯勒克马,尽管实际上只是一种贸易马匹,但是也可以勉强被视作是一种间接性质的贡马。

清朝政府对卡外界内哈萨克所征收的马匹,起初虽然被清朝方面称为“贡马”,但是此项征收马匹,显然与哈萨克汗王公使节朝觐清朝皇帝时进献的马匹,以及哈萨克商队前往伊犁、塔尔巴哈台等地贸易时所提供的以贡品为名的伯勒克马,在性质上都有很大差异,因而很难被视作真正朝贡意义下的进贡马匹。清朝在处理与藩属国的朝贡关系时,一般都会秉持“厚往薄来”的原则,虽然藩属国必须向清朝进贡物品,但是清朝不会主动跑到藩属国的部落中去强行征收,而是鼓励藩属国在前往清朝朝觐和贸易过程中主动进献贡品。因此,清朝政府派巡边官兵深入到卡外界内的哈萨克的游牧地中征收马匹的行为,更主要的还是带有一种征收赋税的意味。

乾隆三十二年清朝政府开始对卡外界内哈萨克征收马匹的做法,其实是效仿于稍早时候的清朝对进入夏季卡伦过冬的哈萨克征收马匹的办法。而当时乾隆皇帝是将对越卡过冬的哈萨克征收的马匹充作“贡赋”的,“秋冬雪落后,请将塔尔巴哈台卡座,稍为内徙,暂令哈萨克等住牧,每牲百只抽一,交卡上官员收取,以充贡赋,春季仍行遣回”[13]。如果仅照字面意思理解,则在当时乾隆帝的意识里,从哈萨克征收来的这些马匹,其性质应在“贡马”和“税马”之间。不过“贡赋”作为一个常用词,在封建关系下,其所强调的是臣民对于皇帝的一种缴纳义务。广义上,无论是中原汉族地区,还是边疆民族地区,只要是皇帝的臣民,都有义务向皇帝进献财物。[14]在此意义上,“贡赋”一词所强调的是接近于国家普遍意义上的赋税。而在狭义上,承担贡赋义务的主要是那些在清帝国版图内的边疆地区的各个藩部。在此意义上,“贡赋”强调的是一种通过进献“贡物”而体现出的藩部头领对皇帝的忠诚。不过,从实际的运作来看,清朝往往是规定了各边疆民族地区的藩部头领,以及四川、甘肃等民族地区的土司头目,每年应进贡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且往往会将这些贡品分派给驻扎在当地的军队前去征收。而且,这些贡品还可以折成银钱,以一种货币化的形式被征缴收。[15]这样,这些边疆民族地区每年进献的贡品,实际上就演化成了在边疆藩部和民族地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赋税。

所以,无论是被称为“贡马”,还是被称为“贡赋”,其实更多的还是带有一种赋税意味。不过,仔细检索文献,“贡马”和“贡赋”这样的指称,主要是集中在清朝对卡外界内哈萨克征收马匹政策实施的最初的十多年内。约在乾隆四十一年成书的《伊江汇览》仍将此项征收马匹称为“贡马”。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伊犁将军伊勒图还将此项征收马匹称为“官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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