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法”,又称“重禄法”,是王安石变法时期实行的一项整顿吏治的重要措施。仓法的实行,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64]在实行仓法之前的北宋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中的吏人没有固定俸禄,是“自食而办公事”[65]的,从而形成了“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66]的状况。王安石变法前夕,吏人的贪污、受赇现象更是有增无减,京师诸仓吏人在发放军粮时大肆克扣,“斗数不足,内出军家口亏减尤多;请领之际,仓界斗级、守门人等过有乞取侵克”,“欺盗劫取十常三四”[67]。宋神宗认识到这对军队战斗力和军心稳定极为不利,因此下诏“每石实支十斗”,并要求三司制订条例对敢于侵盗军粮的仓吏予以严惩。王安石及中书认为胥吏的贪赃枉法是因为无俸,生活无保障,“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68]。因此,宋廷首先从保障吏人的生活入手。熙宁三年(1070年)八月,宋廷给在京仓库主典役人发放俸禄,“岁增至一万八千九百缗”[69]。给吏发放俸禄的政策首先从三司试行,接着逐渐在中央的各个部门及地方政府机构中实行。
为杜绝吏人的受赇,在给吏人发放俸禄的同时,还制定了严惩吏人取索粮纲钱物、减克军粮等舞弊行为的刑罚。熙宁三年(1070年)八月,宋廷规定,所有在各仓界当差的人,在有关仓库管理事务上,若受纳纲粮时索取、接受纲运人员的钱物,或支出时索取、接受请粮人的钱物,以及各官司的胥吏、役人接受仓界、纲运人员的贿赂,都要按照贿赂的多少处以不同的重罚。对于行贿者和中间人,则处以比受贿者减二等的刑罚。徒罪是发配到五百里外的牢城,流罪是发配到一千里外的牢城。如果只是约定了行贿、受贿而没有实行,则行贿者、受贿者、中间人要受到比原定各减一等的处罚。满十千钱配沙门岛者可减一等改配广南牢城。并奖励告发,如果是有公职的人,还可升一级。对于行、受贿赂者本人,如果自首,不只免罪,也可得到赏钱。[70]这就是北宋仓法的主要内容,表明宋廷要用重禄、重刑的办法责廉惩贪,对象是各部门的胥吏。仓法先在京师各仓界率先试行,后来普及于从京师百司到地方监司、州县的各级机构中。
王安石仓法的实行,直接打击了京师仓场库务管理中吏人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吏人的舞弊现象大为减少,“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得不纵”[71],提高了政治实效。然而,仓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的问题。一方面,厚禄未必养廉;另一方面,胥吏阶层的腐败,乃至整个官场的腐败,是专制政治的必然产物。因此,我们看到即使在推行仓法的过程中,亦有人钻法律的空子。熙宁八年(1075年)章惇上疏:“昨增吏禄,行河仓法,盖欲革绝私弊。今闻却有以假借、典质之类为名,经隔月日方受财物者,宜为防禁。”[72]管理体制的缺陷、人性的贪婪等,使得吏治腐败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较好的解决,这也是贪赃枉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
元祐元年(1086年),反变法派掌权,废止了包括仓法在内的新法。但是,废止重法不是大问题,而停止已给的重禄,其害处可想而知。宋廷于是不得已又恢复仓法。宋哲宗亲政以后,变法派再度执政,仓法随着其他新法的恢复而恢复,终北宋之世,仓法没有再被废止。[73]
总之,北宋在京诸仓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设置比较健全,诚如史载:“监仓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纳。诸场皆置监官,外有监门官,交量有检察斛面官,纲运下卸则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74]从仓粮下卸、受纳、保管到支出等事务均由专官具体负责,并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在监管体制上既各有专司,又互相交错;既分工协作,又互相监督,形成了较为严整的管理体系。宋朝十分重视京师粮仓的建设与管理,制度规定亦可谓细密,但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仓官吏的营私舞弊是仓务管理中的痼疾,伴随宋朝始终。
【注释】
[1]参见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陈峰:《北宋的漕运》,保定: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87年;徐吉军:《南宋都城临安》,杭州:杭州出版社,2008年。
[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一〇,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5777页。
[3]〔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第5720页。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5,皇祐五年十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237页。
[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五,第2932页。
[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一四,第2926页。
[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二,第2930页。
[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八至二九,第2933-2934页。
[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三二,第2935页。
[1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六,第5951页。
[1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二之三〇,第3020页。
[1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三,第2931页。
[13]〔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一五,第2927页。
[1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第5720页。
[15]参见方宝璋:《略宋代财经监督机构》,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1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一四,第3632页。
[1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一五,第2927页。
[18]参见王曾瑜:《北宋的司农寺》,载《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1-70页。
[1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第2920页。
[20]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下),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619页。
[21]〔宋〕潜说友纂修:《咸淳临安志》卷6《行在所录》,载中华书局编辑部:《宋元方志丛刊》(4),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414页。
[22]《宋史》卷162《职官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811页。
[23]同上,第3908页。
[2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之三六,第5692页。
[25]〔宋〕谢深甫编,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卷37《库务门二·勘给·给赐令》,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99页。
[2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五〇,第3676页。
[2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三,第5950页。
[2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第5949页。
[2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四,第2928页。
[3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6,景德元年七月壬辰,第1246页。
[3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六,第5951页。
[3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七,第5952页。
[33]〔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九,第5953页。
[3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九,第5953页。(www.daowen.com)
[35]参见雷家圣:《宋代监当官体系之研究》,台北: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201页。
[3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九,第2923页。
[3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八,第5952页。
[3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至和二年九月丁丑,第4374页。
[3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一,第5949页。
[4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1,皇祐三年九月丁丑,第4110页。
[4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三八,第3670页。
[4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七,第2923页。
[43]〔宋〕陈均编,许沛藻等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3《太宗皇帝》,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6页。
[4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六,第2932页。
[4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四,第2931页。
[4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一〇,第5953页。
[4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四,第2931页。
[4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8,天圣七年十月甲午,第2524页。
[4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1,景德二年十二月癸未,第1377页。
[50]《宋史》卷194《兵八》,第4843页。
[5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一五,第2927页。
[5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一八,第2928页。
[53]〔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三,第5950页。
[5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一,第5949页。
[5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一五,第5956页。
[5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七,第2933页。
[5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五至六,第2922页。
[5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四,第2931页。
[59]〔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六之二六,第2932页。
[6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第5949页。
[61]《宋史》卷2《太祖二》,第32页。
[6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二,第5949页。
[63]〔宋〕苏舜钦著,沈文倬校点:《苏舜钦集》卷9《上集贤文相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07页。
[64]参见贾玉英:《试论王安石变法时期的仓法》,载《河南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65]〔宋〕陆九渊著,钟哲点校:《陆九渊集》卷8《与赵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2页。
[66]〔宋〕沈括著,胡道静校注:《梦溪笔谈校正》卷12《官政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41页。
[67]〔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2页。
[6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2页。
[6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2页。
[7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2页。
[7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3页。
[7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癸巳,第6417页。
[73]参见宫崎市定:《王安石吏士合一政策》,刘俊文主编,索介然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择》卷5(五代宋元),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463页。
[74]《宋史》卷165《职官五·司农寺》,第39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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