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设立大学部及留美预备部。
第二条 凡留美预备部学生毕业后一律资送赴美留学,该部至民国十八年停办。
第三条 大学部分本科及大学院(大学院未成立前暂设研究院)。
第四条 本校学程以学系为单位。
第五条 大学部本科修业期至少四年,学生毕业后给学士学位。
第六条 大学院未成立之前暂设研究院,先办国学一门,以后斟酌情形逐渐添办他门,至民国十九年大学院成立后研究院即行停办。
第七条 本校校长统辖全校事务。
第八条 本校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校长为当然主席。
第九条 评议会之职权如下:
一、规定全校教育方针;
二、议决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三、议决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四、制定校内各种规则;
五、委任下列各种常任委员会:
甲、财务委员会
乙、训育委员会
丙、出版委员会
丁、建筑委员会
六、审定预算决算;
七、授予学位;
八、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
九、议决其他重要条件。
第十条 评议员之任期一年,于每年五月改选。
第十一条 评议会之细则另定之。
附注一:关于第九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各项之事件,评议会之议决经教授会三分之二之否认时应交评议会议。
第十二条 本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
第十三条 教授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举评议员及教务长;
二、审定全校课程;
三、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件;
四、议决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
第十四条 教授会之细则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校设教务长一人(名誉职),综理全校教务,由教授会选举之,任期二年,于五月改选。
第十六条 教务长之职权如下:
一、召集各系主任会议办理下列事项:
甲、编制全校课程
乙、考核学生成绩
丙、主持招考及毕业事项
丁、汇审各系预算
二、施行学生训育;(www.daowen.com)
三、指导学生事业。
第十七条 本校得依课程之性质设立若干学系。
第十八条 学系以本系教授、讲师、教员组织之。
第十九条 学系主任(名誉职)由该系教授、教员于教授中推举之,任期二年,于五月改选。
第二十条 学系主任之职权为召集学系会议办理下列事项:
一、编制本系课程;
二、编制本系预算;
三、推荐本系教授、讲师、教员及助教;
四、审定本系图书仪器之购置及其他设备;
五、保管本系一切设备;
六、讨论本系教学及学生训育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校得依行政之需要设若干部。
第二十二条 每部设主任一人(或酌设副主任)、事务员及助理员等若干人,分掌各该部事务,概由校长委任之。
第二十三条 本大纲之修正得由评议会以三分之二之通过提出,于教授会讨论决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民国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订
(按:现在学校组织之上尚有董事会,董事会隶属于外交部。惟现在董事会正在改组期内,将来新董事会与外交部之关系如何,亦尚未确定,故此处均暂不涉及。)
校 长:曹云祥
教务长:梅贻琦
评议会九人:曹云祥(主席)
梅贻琦(兼训育委员会主席)
戴志骞(兼财务委员会主席)
吴宓(兼出版委员会主席)
杨光弼(兼建筑委员会主席)
赵学海
各行政部:
图书馆主任:戴志骞
庶务处主任:李仲华
会计处主任:瑞 光
注册部主任:王芳荃
招考处主任:章 寅
体育馆(部)主任:马约翰
秘书:王曾杰 何林一
校医:赖福斯 李 冈
(19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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