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借助于国家政权,把党的意志体现为国家的强制力,预防和惩治腐败也就必须从国家制度的层面加以保障。这与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是一致的。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必然需要不断地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不断地强化法治实践。
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就是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及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公民,尤其是政府组织和公职人员一切行为都以国家法律制度为准则,并把法制的客观要求,转变成其主观意志,建立起主观上的法律责任。
古今中外的实践都证明了“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但权力的本身并不具有腐败的属性,我们不能说存在有腐败的权力和不腐败的权力。权力产生腐败的本质,是权力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腐败,是掌握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不当,造成权力异化的结果。完善法制建设的本质特点就是为了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而产生腐败。通过强制性规定,明确限定国家权力的设置,界定权力行使的界限和范围,设定权力运行的程序,这实际就是用法律制度对公职人员的从政、执政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时,可以从事国家法律未禁止的活动;但作为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只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根据责权统一的法律原则,公职人员一旦获得行使公权力的授权,同时也就附加了受法律制度约束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如果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些后果是处罚性的,也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从而形成法律责任。法制建设缺少惩治规定,就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罪行(或错误)与惩罚相对等的法律原则,就不可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国家法制体系,公职人员就不能在组织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活动和文化事业活动中有法可依,依法而治。(www.daowen.com)
强化法治实践,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制度本身的好坏是一回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则是另一回事,反腐倡廉的制度也是如此。追求个人利益的选择是人类共有的本能,并且个人价值的表现欲望和趋利性选择倾向是一致的。只要预期的个人利益贴现率高,就足以使人做出违规的选择。如果把这种个人价值的表现欲望和趋利性选择倾向视为个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它明显是一种自发的过程。由于人们的兴趣、爱好、价值取向各异,表达的方式、目的也各有不同,个人自由意志不受限制的表达结果必然使社会处于混乱状态,这显然是一种趋向无序的过程。虽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也是一种社会民主的表现。但是如果自由意志的表达超越了一定的范围,违反了普世的社会价值,发展到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秩序,必然会造成社会混乱,尤其是在公权力的掩护、保护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时就体现为腐败。法律制度规范就是限制自由意志的过度表达,使之局限于符合普世价值体系范围内,特别是防止公权力的腐败。这是一种限制性的、趋向于有序的过程,显然规范的过程是使无序状态逆向恢复到有序状态,因此它是一个非自发的过程。一个非自发过程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借助外力促进。因此,任何一种制度规范的有效性,都依赖于外力的支撑,这个外力就是激励和惩治。在法律规定了惩治的手段和方法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地把惩治规定变为事实,通过强化司法实践,保证法律制度获得有效执行,这就是司法实践的作用。如果惩治不能兑现,腐败者获得非法利益而不受追究,这无疑是提示和鼓励廉洁者宁愿选择腐败而没有理由选择廉洁。法律责任由此变成了一纸空文,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国家法律制度遭遇蔑视,法律规则也因此丧失了生命力,国家意志就无从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只能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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