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廉洁校园建设的思考与探索

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廉洁校园建设的思考与探索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讨论并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犯罪条件,是为了积极预防犯罪的产生。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自然要围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来展开,就要有针对性地一手是控制或消除犯罪动机,另一手是减少犯罪机会。必须指出,仅靠其中任何单方面的措施,都不足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因此,贯彻好《实施纲要》,使教育、制度、监督相互配套、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之中,是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廉洁校园建设的思考与探索

讨论并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犯罪条件(犯罪机会也是犯罪条件之一),是为了积极预防犯罪的产生。犯罪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犯罪原因和犯罪条件,前面已经述及,犯罪原因是犯罪动机的存在,而职务犯罪的条件一是有可以利用的职务方便,二是具备一定的机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自然要围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来展开,就要有针对性地一手是控制或消除犯罪动机,另一手是减少犯罪机会。

1.改善教育

犯罪原因是犯罪者主观上有犯罪动机,尽管它的形成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但根本的还是由个人的道德观、价值观所决定。职务犯罪的界定有法律上的标准,违纪违规的认定有行政规章和党内规则的规定,但是这些标准仅仅是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也就是说,依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仅仅是划定了一个底线。更高的标准不是依靠法律,而是要从伦理道德修养、职业操守素质来要求的。在这一方面,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干部乃至教书育人的普通教职工,都应该远远高于这些标准,其境界是没有上限的。同样的,要解决思想意识领域内的问题只能靠教育,多年来我们抓了必不可少的法制教育,通过查办的大案要案,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公布了若干禁令,又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准”,但是这些都是针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要求;没有营造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文化氛围,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廉洁教育上的失误。我们忽视,至少是没有重视社会道德教育,过去提倡的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助人为乐精神被认为是不合时宜而遭到全面抛弃,而新形势下的现代道德观念又还没有完全形成,于是出现了社会道德的大滑坡。当前在一些地方,许多人以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替代了勤奋努力、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导致责任空位、信任缺失。作为学生,考试可以雇用枪手上场,只是为了能够入学;作为普通群众,当大庭广众下看到有人晕倒或遭遇不幸急需求助时,不敢伸以援手,只因为担心被污为肇事者;作为商人,可以以次充好,甚至于制假售假而全然不顾及消费者的安全乃至生命,只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作为老板,可以拖欠甚至克扣农民工工资,只是为了降低成本;作为公职人员,可以贪污受贿,只是为了个人利益。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观念及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能力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社会道德标准越高,社会对各种腐败的容忍度越低,越有利于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反之,公职人员(官场)的风气也影响到社会的道德风气。反腐倡廉的教育,既要抓对公职人员的教育,也要抓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既要抓法治教育,也要抓社会道德教育,二者缺一不可。必须改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改变说大话、空话的说教式教育,使教育贴近社会实际。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对诸如当前存在的以权势取胜,屡屡得胜;以金钱开道,屡屡得过;“一切向钱看、一切为钱干”,不问来由,一富即荣和官员“傍大款”等等严重污染社会道德的风气,以及从反面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削减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的信仰的现象,要敢于承认而不是回避。承认这些现象的客观存在,不是我们赞成这些现象,而是为了正确解释这类现象产生的根源和危害,揭露这些现象的丑陋本质,批判和抵制这些现象。通过解释、揭露、批判、抵制达到消除这些现象存在的思想基础的目的。要形成全社会、全方位的大教育格局,要从加强伦理教育开始,从社会文化、社会心理各个方面重建社会道德体系,构建清廉、诚信、公平、正义、和谐的大环境。对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和任用方面,更要突出其具备的道德品行和自觉“道德内省”的意识,要求他们不仅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而且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

2.健全制度

笔者认为,制度缺陷、监督失效是犯罪的机会而非犯罪的原因,这是因为制度和监督的缺失独立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志之外,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缺失,必须以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来加以克服。如果把它归入犯罪原因,将会使我们陷入认识上的误区,不能正确地从客观上形成他律的机制。只强调主观上的自律,既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也易于造成预防工作上的失误。为什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腐败的“出生率”高于“死亡率”?正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正处在改革过程中,目前还处于转型时期,在这个时期,新旧体制并存,都在发挥作用,它们各自的缺陷相互干涉叠加的结果,就可能产生更大的缝隙和漏洞,为具有犯罪动机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机会,无论是完善立法,还是健全制度,都要体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不可能受到监督。当前我们的监督制度,种类和数量不可谓不多,然而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不是监督机构和各类监督人员不得力,而是制度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制度安排上没有对权力进行科学有效的约束,监督的权力与被监督的权力不相匹配,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无法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健全制度就是要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制衡”要求。

3.加大惩处力度(www.daowen.com)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只是理想状态,实际上有疏就有漏。任何严密的制度,都会留下间隙,更何况现在还有不少“天网”覆盖不到的死角。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把所有潜在的犯罪机会完全消除,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犯罪惩处力度增大,则犯罪率就会降低。一旦发现犯罪,坚决加以严惩,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将起到威慑其犯罪心理、打击其犯罪意志、增大其犯罪成本,使其不敢犯的作用,这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手段。

4.建立健全惩防体系

以上是从预防职务犯罪的不同角度出发所进行的思考,旨在达到使职务犯罪“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的目的。必须指出,仅靠其中任何单方面的措施,都不足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党中央在深刻认知反腐倡廉工作规律和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后简称《实施纲要》),体现了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精神。因此,贯彻好《实施纲要》,使教育、制度、监督相互配套、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之中,是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二十一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课教材·必修课《刑法(总论)》,陈忠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