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高校内部容易发生犯罪的这些领域,一直被高校自身列为内部重点监督的对象,长期处在重点监督之下。有众多的文章对此进行了探索研究,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见解。普遍认为,这些领域易发多发犯罪,是由于制度缺陷造成监督失效。并且认为,制度缺陷和监督失效就是犯罪的原因。笔者认为,与其把制度缺陷和监督失效当成是犯罪的原因,不如视为为犯罪成立提供的机会更为合适。高校内财务、基建、招生、采购等领域之所以成为犯罪重灾区,是因为上述部门都具有经费资源,或是物资资源,或是满足或提供社会需要的资源,这就使这些部门都有“设租”、“寻租”的条件。随着教育体制改革深化,高校法人地位逐渐得到确立,校内各层级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权力增大,这种“设租”、“寻租”的机会也增加;高校已经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这些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处在与社会接触的最前沿,高校与社会的互动,主要是通过他们与社会各领域的联系和交流来实现的,他们首当其冲地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冲击,同样受还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各种“潜规则”的影响最大,但高校内部相应的对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对社会不良影响的防范机制却未能及时跟上,这就为利用公共资源交换非法利益,即为犯罪留下了较多的机会。因此把这些领域称为高校职务犯罪的机会领域是恰当的。
那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呢?犯罪的原因是涉案人员主观上存在有犯罪动机。
职务犯罪和其他任何故意犯罪一样,具备犯罪的动机,才会有犯罪的行为。在同样的环境和同样的制度下,为什么有的人两袖清风,受人景仰,而一些人则贪赃枉法,遭人唾骂?根本区别是后者主观上存在有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正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发生了犯罪行为。而犯罪动机的形成,可以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例如难以满足的私欲私利、懒惰而又贪图享乐的习性、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等等,都可能刺激和促进其犯罪动机的形成。
仅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机会,犯罪不能成立。只有动机和机会同时具备,犯罪才能完成。犯罪者往往是利用制度的缝隙,钻了制度的漏洞。在缝隙和漏洞同样存在的情况下,如果监督到位、有力、有效,则缝隙和漏洞被成功利用的机会就少,反之则成功率大。因此制度的缺陷和监督的失效,为犯罪成立提供了机会。(www.daowen.com)
职务犯罪的特点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就必然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力的第一个特点是具有授予性或委托性的特征,民主政治的主权在民,掌握权力的人是受人民委托,替人民掌权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器。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可以变成谋取个人利益的私产。权力的第二个特点是具有自噬性,权力的滥用必将反过来吞噬授权者利益,动摇民主政治的根基。因此必须对权力的运行作出限制和规范,并对权力的运行过程加以监督。权力的第三个特点是具有扩张性,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具有不受约束、突破法定运行边界的强烈趋势,并且顽固地表现出拒绝监督的性质。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是集中,则越难以监督,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科学分权。过分集中的权力,使具备犯罪动机的掌权人实现犯罪的机会大大增加,纠正其恶果需要支付的成本和代价也越大。例如一些交通厅长之所以“前腐后继”,就是制度安排同时赋予了他们交通行政管理权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经营权,自己管自己所致。如此高度集权,自然造成“公有权力个人化”的绝好机会,一旦产生了犯罪动机,实现“个人权力利益化”也就是顺理成章了,这就是制度缺陷成为犯罪机会的典型实例。
云南省高校内一些财务处长之所以能够将学校巨额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且能使学校领导层毫不知情,一个财务处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干部,竟然都慑服于处长的权力,没有一个人举报(当然有些干部可能不知情),这可以视为另一类典型实例,它充分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沦为犯罪。
这些案例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它们有力地证明了权力的特点,也充分说明,当前在很多领域的很多方面,不仅权力过于集中,而且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样缺少制度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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