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廉洁校园建设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廉洁校园建设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地方、部门的正职违法乱纪行为不是同级纪委发现并查办的。另一种认为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进一步完善“双重领导”体制。在纪检机关主要干部的任免方面,同级党委有建议和推荐权,但以上级纪委提名为主。在人员编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由上级纪检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后,由纪检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单列和提供。

廉洁校园建设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在看到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在对外大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由于党的纪检工作具有特殊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所以党的纪检工作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今后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任重道远。

1.存在的不足和主要问题

(1)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机制还不够顺畅。在现行体制下,纪委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但是,党章和其他党纪法规没有明确同级党委如何领导同级纪委。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发生有的地方和部门的党委对纪检工作表面重视而实际不重视,有的把对纪委的领导变为干涉纪委查办党内违纪违法案件。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各级纪委的办公经费和设施,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同级地方财政支付,子女上学与就业由地方解决;人员升迁,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要作用。这就造成地方各级纪委人员顾虑较多,工作主动性不够,动力不足,不敢或不愿大胆监督、查处同级党委政府的违纪人员和违纪案件。现行体制机制对如何监督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人尤其是“一把手”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各种腐败案件中,党政“一把手”占的比例较高。现行体制对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各地方纪委各行其是,有的因此工作不到位。

(2)与领导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相关,纪检机关监督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不够高。据统计,现在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大部分不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而是由人民群众检举或经由其他渠道发现的。有资料表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70%~80%甚至更多,是来自群众的信访渠道。只有20%~30%是下级纪委反映的。许多地方、部门的正职违法乱纪行为不是同级纪委发现并查办的。这些年查办的一些重大案件,都是在中纪委查办或过问干预下才胜利结案的。[12]从这些年查办的一些大案要案看,违纪犯罪的党员中高级干部的违纪犯罪行为并不是一时半会冒出来的,而是若干年前就已经开始的。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还得到“带病提拔”。

(3)许多党纪法规的程序规范性、具体操作性、相互配套性、功能全面性还需要完善和加强。例如,前面谈到的有关纪委领导体制和职责的规定,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制定实施细则。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对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如何监督,也要进一步明确化和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机制如何保证顺畅运行,发挥应有的功能,也还需要做出明确规定。

(4)纪检工作需要进一步与时俱进。如何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纪检工作与时俱进,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今后要进一步注意的方面。

2.完善和改革的建议

第一,要完善和改革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对如何完善和改革党的纪检工作的领导体制,国内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意见。一种主张将现行的“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另一种认为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进一步完善“双重领导”体制。[13]从目前我们党和国家的实际情况看,笔者认为,首先也是主要的,是要完善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做法是制定对纪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实施办法,明确同级党委对同级纪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方向上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上的积极支持和帮助;而具体的纪检工作,由纪检机关独立完成。在纪检机关主要干部的任免方面,同级党委有建议和推荐权,但以上级纪委提名为主。在人员编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由上级纪检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后,由纪检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单列和提供。纪检机关对同级和下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包括“一把手”的违纪行为的检查和立案,不必报同级党委批准,但要报上级纪委批准。其次,为探索更有效、更科学和合理的纪检机关领导体制和机制,应进行建立纪检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的改革试点。具体讲,可从几个有一定代表性的省(区、市)中,各选一两个地级市(州)进行试点,建立同级纪委完全脱离同级党委领导,上级纪委直接领导下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不仅从业务上、也从组织上直接领导,纪检机关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上级纪委负责管理,或由上级纪检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后,由纪检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单列和提供的领导体制。在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问题、对比“双重领导”和“垂直领导”优劣的基础上,再确定今后采用什么领导体制和机制。

第二,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规外,要对现有的一些党纪法规重新进行系统的梳理、修改和完善,增强针对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增大约束力。例如,应该制定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实施办法,确立纪检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运作机制,赋予纪检机关更多的监督检查权;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也要有实施细则;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监督,需要扩大范围和更加细化;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应该加入条款或另外制定实施细则,规定在进行民主推荐时,党的组织部门必须向参加推荐的人员介绍符合推荐条件的干部的基本情况;在党纪处分等法规中,凡是涉及经济类违纪违法的条款,能够量化的应尽量加以量化,如此等等。

第三,纪检工作的法治环境建设尚需加强。近年来,党中央已经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这是完全正确的。与此同时,笔者认为,还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和推进依法治国工作联系起来。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制度持续时间很长的国家,因而也是人治传统持续时间很长、影响很大的国家。这种传统,造成历史上人们办事不是依照法律,也不相信法律,而是用托人情、行贿等办法来解决问题。这种不良的历史影响,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中,依然大量存在。因此,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坚决和从重惩治司法腐败行为,把依法治国和反腐败工作联系起来。只有当法律有了足够的权威,人们都充分相信法律,办事都走法律程序的时候,用行贿等非法手段达到办事目的的行为才会基本消除,社会风气才会得到根本好转,反腐倡廉工作才会有很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增强纪检工作的适应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世界局势、国内情况发生的变化,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适时改进和调整工作思路,采用新的有效的工作手段和方法开展工作。

【注释】

[1]党建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index.html。(www.daowen.com)

[2]张静如等:《中国共产党通志》,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91~493页。

[3]刘鲁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事录》,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64页。

[4]刘鲁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事录》,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65页。

[5]张静如等:《中国共产党通志》,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67页。

[6]中央纪委办公厅、中央纪委研究室:《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394~395、7、152、282页。

[7]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07.10.26。

[8]中央纪委办公厅、中央纪委研究室:《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9]刘鲁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事录》,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60、639、689、751页。

[10]张静如等:《中国共产党通志》,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26页。

[11]中央纪委办公厅、中央纪委研究室:《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96、6、154、287页。

[12]李景田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制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13]李景田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制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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