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了我们党历史上地位和权威性最高的纪检机关
我们党从建立的那天起,就非常重视纪律问题。在一大通过的党纲中,就有党的纪律方面的若干规定。此后,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五大,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组成。[1]党的七大也提出要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以代替已有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2]“文化大革命”中,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康生等反党分子的破坏,1969年初,党的监察机关被撤销。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
从选举产生、职责和权力、领导体制等方面综合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的历史上,地位和权威性是最高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选举产生方面,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中纪委的工作报告,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委的工作报告。此前,除五大决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外,由党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党中央的纪律监察机关,由党的地方各级党委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监察机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建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工作职责和权力超过了此前任何一届党的纪律监察机关。1982年9月召开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除上述职责和权力规定外,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赋予了纪检机关更大的权力,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把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也列为各级纪检机关的主要任务。
在领导体制上,1980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批准中纪委《关于改变省、市、自治区及以下各级党委纪委领导关系的请示》,同意将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而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3]此后,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写入了十二大以后历次党代会通过或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2.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及其规律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观点,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党内监督理论
党把党风问题和反腐倡廉问题提到了极其高的高度。早在1980年初,时任党中央副主席、中纪委第一书记的陈云同志就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4]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要求筑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党的十五大以后,党中央又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强调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党的纪检机关不断适时调整工作方针。1980年1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既坚决又稳妥地进行”的纪检工作方针;[5]中纪委在给党的十四大的工作报告中强调“一要坚决、二要持久”地搞好党风、反对腐败的方针;党的十五大后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确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制订了工作规划。
党中央确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除确立了地方各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外,还确立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并指出加强党内监督和反腐倡廉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
3.加强了党规党纪和纪检监察法规建设,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的需要,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强了党规党纪和纪检监察法规建设。除不断修订党章,在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制度等方面制定了几十个法规外,在党的纪律方面制定的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五条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等。(www.daowen.com)
在党的纪律检查方面制定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集体上访的暂行规定》等。
此外,还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
4.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30年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从确保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和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对新形势下一些党的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查处,表明了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维护了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保证了党的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据中纪委统计,1979年至1981年底,全国纪检部门共检查处理现行的违反党纪案件35.8万多件,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达29.5万多人。从1982年到1986年,共处分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151935人。1985年和1986年,处分军级干部74人,地师级干部635人。从十三大到十四大召开的五年间,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874690件,处分党员733543人,其中开除党籍154289人,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刑事处分42416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团级16108人,地师级1430人,省军级110人。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多件,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49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6]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监察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7]
1993年,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中纪委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措施,加强和加大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工作,使反腐败工作朝着纵深方向发展。主要是加强了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推进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由于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党的十五大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可程度逐年提高。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在30个省(市、区)随机抽样入户调查,73.5%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69.1%的群众认为腐败现象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78.8%的群众表示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8]
5.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全党作出了表率,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凡是党中央作出重大决策或决定,中纪委都要作出贯彻执行的部署和安排,表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坚定、鲜明的立场。例如,1980年1月中纪委召开第二次全会提出把纪检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转移到以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上来;1983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全会提出必须保证全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地去完成十二大提出的战略任务,保证各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1984年10月召开的中纪委全会审议通过《加强纪检工作,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报告;1987年1月,针对当时的国内和党内情况,中纪委发出《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指出违反党的纪律,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就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9]1989年6月召开的中纪委全会一致拥护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李鹏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关于赵紫阳同志所犯错误的报告,一致拥护撤销赵紫阳同志党的总书记和其他职务的决定;1990年3月召开的中纪委全会,一致拥护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10]此后召开的历次中纪委全会都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精神和党中央的重要决定做出了部署和安排。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还查处了大量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员。例如,1987年初,有关纪委将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犯违背政治纪律错误的王若望、方励之、刘宾雁开除出党。党的十三大至十四大召开的五年间,党的各级纪委查处了一批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处分违犯政治纪律的党员13254人,其中县团级以上党员1179人。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各级纪委查处了违犯政治纪律的党员干部3700多人。党的十五大后的五年,各级纪委对8000多名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11]
6.坚持开展纠风工作,在维护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历次中纪委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1988年以前,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在招生、招工、提干、出国、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建房分房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开展了大量纠察歪风邪气的工作。党的十二大召开后的5年,纪检机关配合有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弄权勒索等行业不正之风。十四大到十五大召开期间,纪检机关开展了制止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八个方面的纠风工作,在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治理医药用品购销中收受回扣等工作中取得了进展。党的十五大至十六大召开期间,纪检监察机关除继续进行治理公路“三乱”外,促使有关部门取消了农村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促使全国绝大多数县以上城市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逐步推行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普遍开展了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重点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及国债基金、社会保障资金、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党的十六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注意把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纳入治理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同时,集中整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保基金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并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积极推进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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