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推进廉洁校园建设

实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推进廉洁校园建设

时间:2023-10-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指出,学校有招收学生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保障学生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招生要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各类高等学校应当在收费及管理工作中做好如下工作:继续认真执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实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推进廉洁校园建设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指出,学校有招收学生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保障学生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招生要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以上规定,招生工作要特别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依法、依规定招生,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教育法》第76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高等教育法》第19条强调,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前提是必须“经考试合格”。为了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教育部于2005年下发《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提出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在高校招生、考试中有八种行为要追究责任:一是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二是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三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四是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五是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进行招生活动的;六是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七是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八是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为了规范招生过程,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应当做到:首先,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和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监审处、学生处、财务处、网络管理中心、校医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当年的招生录取工作。其次,招生录取人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招生录取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坚持原则,熟悉招生政策及业务,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人员,不能选派参加招生录取工作。再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第一,参加招生的全体人员,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录取规定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生人员与学校签订招生录取工作“职责任务书”,对自己承担的录取工作负责。第二,招生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集中食宿,进入招生现场必须佩戴工作证。第三,招生人员在招生录取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招生录取工作现场。第四,招生密码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按保密规定做好密码的保密工作。第五,严格执行录取通知书的管理规定。录取通知书实行编码管理,录取通知书领用人员必须对通知书的使用负责,不得遗失,不得违规使用。

2.加强招生收费及管理的监督(www.daowen.com)

对在招生过程中如何收费以及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管理,法律及招生政策也有相应规定。《教育法》第29条第5款规定,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第6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教育法》第64条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65条第1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物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教育部于2005年初发出通知,要求学校的招生、收费等事务要对外公开,把校务公开与治理教育乱收费结合起来。

2004年,教育部查处了几十所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全国共查处教育违规收费4.75亿元,一律退回。教育收费依然是教育部2005年整顿高校的一个重点项目。各类高等学校应当在收费及管理工作中做好如下工作:(1)继续认真执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高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学校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等;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2)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于2002年6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之前,必须通过印发招生简章等办法,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奖学金设立情况、当地和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收费时要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在收费处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学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收费及违反收费公示制度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招生信息公开

招生工作公开,才能增强其透明度,督促招生人员守法守纪,强化监督效果,有利于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2005年,教育部部署实施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招生阳光工程,杜绝招生乱收费、违规录取、中介诈骗。“六公开”的具体内容是: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各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上“六公开”规定,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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