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的双重性以及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关系的分析来看,廉政建设具有深刻的伦理含义。廉政建设是指执政主体将思想道德教育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提升廉洁自律水平,实现政治文明的活动过程。
廉政建设的主体归属是执政主体或权力主体,权力主体必须确立科学的义利观,科学的义利观是保证权力主体过好利益关、形成正确的权力价值观的前提条件。从客观上看,利益本身并不具有道德属性,尚未具有善与恶的属性。人们如何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是对其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的考验。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就取决于其具有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能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这就明确了如何处理复杂的利益矛盾的基本道德要求。因此,只有坚持科学的义利观,才能正确地行使人民交给我们的权力。
反腐倡廉是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解决善恶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廉洁为善,腐败为恶。廉洁与腐败是政治与行政领域中权力运作的价值指向不同而产生的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反腐倡廉,使执政主体中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价值观,以廉洁为荣,以腐败为耻,以此作为评判行政行为的基本价值尺度,自觉抵御利欲诱惑,时刻保持廉洁自律本色,这样才能使个人走上廉洁人生道路,避免因蜕化变质而身败名裂。
反腐倡廉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式。“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系的三个基本要素,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一是执政主体必须始终保持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高度的一致性,通过反腐倡廉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利,避免权力主体和道德主体发生分离,使执政主体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和谐统一,确保权力主体的道德资格即执政主体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二是基本制度框架和具体制度设计保持真善美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制度框架,它体现了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实际,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符合客观实际和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力求真善美的和谐统一。[3]因此,只有通过反腐倡廉,使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解决好这一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生命力。
【注释】
(www.daowen.com)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页。
[2]王玉周、朱康有主编:《解放思想论纲》,红旗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3]高力:《制度文明:真善美的追求》,载《云南日报》2006年5月31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