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产品质量仲裁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企业标准化过程的参与者为企业、监督部门、仲裁以及特定的参与方,并不涉及社会公众。而《标准化法》以及《标准化法条文的解释》也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备案的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公开文件,仅在《标准化法条文的解释》里面对于其中一种企业标准给出了可以不公开的解释。
企业标准的制定是企业内部,企业标准的实施管理是企业内部和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标准的使用是企业内部、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企业标准中的技术秘密可不公开的问题。依据《标准化法条文的解释》,企业标准可不公开,也不用备案。但若作为交货的依据,该标准必须备案。这里的“可不公开”针对的是技术监督部门等企业之外的任何部门或人。因为企业的产品已经满足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按照《产品质量检验》等一系列法规规定,质量检验认证都是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的,因此,对于企业之外的任何部门或人,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衡量依据不是性能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无论是关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标准,还是性能、指标高于或工艺、方法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都有可能涉及企业自有的技术秘密,特别是企业的技术标准。不应当由于企业在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化行为中被强迫为公开的技术秘密。(www.daowen.com)
按照规定,企业应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执行的前提下,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必要的备案。企业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质量符合标准的检验活动,或者是企业自身进行,或者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内部的保密措施应由企业自行制定,检验机构的保密责任应明确。
在企业标准的监督实施环节中,应明确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该对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与保密。正确处理企业标准化过程与企业标准中技术秘密的协调管理问题,对于指导、规范各地、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保护企业自有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标准质量,有效解决产品、贸易纠纷,保障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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