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修改采用。
(1)等同采用 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我国标准等同采用(identical)国际标准程度的代号为IDT。
(2)修改采用 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表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一个我国标准应尽可能仅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在个别情况下在一个标准中采用几个国际标准可能是适宜的,但这只有在使用列表形式对所做的修改作出标志和解释并很容易与相应国际标准做比较时,才是可行的。
修改采用还包括如下情况:我国标准的内容少于或多于相应的国际标准,我国标准更改了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内容,我国标准增加了另一种供选择的方案。有时我国标准可能包括国际标准的全部内容,但还包括不属于该国际标准的一部分附加技术内容,这也是属于修改采用,而非等效。
我国标准修改采用(modified)国际标准程度的代号为MOD。
(3)非等效 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非等效指我国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有得到清楚的标识。非等效还包括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www.daowen.com)
非等效(not equivalent)代号为NEQ。
(1)翻译法 指制定的标准纯粹是国际标准的译文。可以用一种文字或两种文字出版。还要编写前言,说明采用的情况,或作一些使用性说明。
(2)重新起草法 根据国际标准重新起草,没有采用国际标准真正的原文,包括仅仅作了结构上的修改,都应看作重新起草。这样的采用应在前言中说明与国际标准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存在哪些差异。
(3)引用法 指制定的标准无差异地采用了国际标准,并且应用于同一领域,但增加了内容,或者是应用领域不同。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应使用翻译法;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应使用重新起草法。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应使用重新起草法。
使用翻译法时,对于国际标准中注日期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可用等同采用的我国国家标准替换。如果国家标准需增加资料性附录,则将附录用“NA NB……”编号,排在国际标准的附录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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