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及其他国际认可的国际组织标准以其先进性和科学性得到WTO认可,并被指定为国际贸易和争端解决的技术依据。为此,发达国家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积极研究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促进本国食品国际贸易、保证食品安全。在经费投入、国际交流、标准制定等方面,我国的食品标准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异。
(1)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美国政府每年有7亿美元的经费来支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日本1999~2001年投入数亿日元,历时2年多完成了日本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制定任务。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把基于保护健康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在农药残留上,几乎涉及了所有的农产品,数量庞大,指标细致,一种农药在不同的作物上都有详细规定。特别是近年来,欧盟的农药残留指标不断修订和增加,指标量已接近3万,并且对很多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也制定了很严格的限量,很大一部分是以最先进的以其检测限作为限量标准,给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欧盟造成了很大障碍,让出口国企业无所适从。与此相比,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但很多标准标龄过长,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技术内容方面与WTO有关协定和CAC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2)对国际标准的重视和主动参与程度不够 目前,虽然我国对国际标准的采标和参标工作已经提上日程,并多次派人参加CAC等大会,但大多停留在熟悉、了解情况阶段,对主动参与或采用CAC等国际标准缺乏研究和规划;再次,我国食品人才多属专业型人才,既懂专业又熟悉贸易、既懂标准又熟悉法律、能熟练掌握国际语言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缺乏,制约了我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影响了我国掌握国际标准动态和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
(3)国家标准采标率低 早在20世纪80年代,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到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而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www.daowen.com)
(4)我国的标准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不仅少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标准,而且指标设置不科学,不能与国际接轨。在我国现行的分析方法标准中,大多数都是用常规的重量法、容量法或比色法。这些方法普遍存在操作流程长,费工费时,对伪劣假冒特别是恶意掺假的产品辨别能力差,不能满足对微量成分的分析要求。同时,对农产品的监控只是针对安全卫生指标,这些指标多是以微量、痕量水平存在的,很难用常规的分析手段进行检测。我国由于接受、采纳分析领域的最新成果进展迟缓,对于先进的分析技术应用少,诸如离子色谱、离子阱质谱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在我国基本是空白,因而对酶制剂、蛋白质螯合物、促长剂和转基因产品等缺乏精确有效的检测技术和检验方法。
(5)我国现行标准少CAC在食品法典中制定了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指标827项,日本蔬菜农残指标有611项,欧盟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有583项,美国有802项限量指标,而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指标只是CAC的7%,日本的9.5%,美国的7.2%。我国蔬菜农残限量指标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导致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不健全、我国蔬菜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不显著的关键因素。
(6)我国缺少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标准。CAC自成立以来已建立了41个卫生、安全的技术法规,1005种食品添加剂、54中兽药和25种食品污染物的评估,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的畜产品安全质量技术标准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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