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标准与法规目次与起草规则详解

食品标准与法规目次与起草规则详解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次是必要的。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 例如:“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必要的补充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主体要素(必备)表示上述领域内标准所涉及的主要对象。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食品标准与法规目次与起草规则详解

1.封面

封面为必备要素,它应给出标示标准的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层次(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不适用于国家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等。

如果标准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应给出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如果标准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还应按照GB/T 20000.2-2009的规定在封面上给出一致性程度标识。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按GB/T 1.1-2009的规定,给出征集标准是否涉及专利的信息。

2.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次是必要的。目次所列的各项内容和顺序如下:前言;引言;章;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附录;附录中的章(需要时列出);附录中的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参考文献索引;图(需要时列出);表(需要时列出)。

目次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电子文本的目次应自动生成。

3.前言

前言为必备要素,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也不应包含公式、图和表。前言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

(1)标准结构的说明 对于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中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分部分标准的每一部分中列出所有已经发布或计划发布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2)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 例如:“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3)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 给出被代替的标准(含修改单)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4)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 以国外文件为基础形成的标准,可在前言中陈述与相应文件的关系。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的标准,应按照GB/T 20000.2-2009的有关规定陈述与对应国际文件的关系。

(5)有关专利的说明 凡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如果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应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在前言中给出有关专利的说明。

(6)标准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 如果标准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或归口,则应在相应技术委员会名称之后给出其国内代号,并加圆括号。使用下述适用的表述形式:“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提出。”“本标准由××××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本标准由×××××归口。”

(7)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使用以下表述形式:“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8)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针对不同的文件,应将以上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GB/T×××××的本部分……”、“本部分……”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4.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则给出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以及编制该标准的原因。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如果已经识别出标准涉及专利,则在引言中应给出GB/T 1.1-2009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引言不应编号。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编为0.1、0.2等。

1.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应置于范围之前。标准名称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标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必要的补充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1)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可使用该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

(2)主体要素(必备)表示上述领域内标准所涉及的主要对象。

(3)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2.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

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如果标准分成若干个部分,则每个部分的范围只应界定该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相关方面。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标准化对象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标准规定了……的方法。”“本标准确立了……的系统。”“本标准给出了……的指南。”“本标准界定了……的术语。”(www.daowen.com)

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不适用于……”

3.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单,这些文件经过标准条文的引用后,成为标准应用时必不可少的文件。文件清单中,对于标准条文中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名称;对于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则不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一项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标准名称中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如果有)和主体要素。

文件清单中,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应在标准编号后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列出非标准类文件的方法应符合GB/T 7714-2005的规定。

如果引用的文件可在线获得,宜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宜提供源网址。

凡起草与国际文件存在一致性程度的我国标准,在其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所列的标准中,如果某些标准与国际文件存在着一致性程度,则应按照GB/T 20000.2-2009的规定,标示这些标准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具体标示方法见GB/T 20000.2-2009的规定。

文件清单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含ISO标准、ISO/IEC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文件清单不应包含: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规范性技术要素,在非术语标准中该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如果标准中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则应以“术语和定义”为标题单独设章,以便对相应的术语进行定义。“术语和定义”的表述形式由“引导语+术语条目”构成。

(1)引导语 在给出具体术语条目之前应有一段引导语。只有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述引导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除了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外,其他文件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适用时使用下述引导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只有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述引导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术语条目 术语条目最好按照概念层级进行分类编排。属于一般概念的术语和定义应安排在最前面。任何一个术语条目应至少包括四个必备内容: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术语条目还可增加以下附加内容:符号、专业领域、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例如:公式、图等)、示例和注等。

2.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清单。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所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为了方便,该要素可与要素“术语和定义”合并。可将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缩略语以及量的单位放在一个复合标题之下。

3.要求

要求为可选要素,它应包含下述内容: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针对每个要求,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

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该要素中不应包含合同要求(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和法律或法规的要求。

4.分类、标记和编码

分类、标记和编码为可选要素,它可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建立一个分类、标记和(或)编码体系。

5.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附录的规范性的性质应通过下述方式加以明确: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例如“符合附录A的规定”、“见附录C”等;目次中和附录编号下方标明。

1.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它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资料性附录可包含可选要求。例如,一个可选的试验方法可包含要求,但在声明符合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这些要求。

2.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

文献清单中每个参考文献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文献清单中所列的文献(含在线文献)以及文献的排列顺序等均应符合GB/T 1.1-2009的相关规定。然而,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和其他文献无需给出中文译名。

3.索引

索引为可选要素。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电子文本的索引宜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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