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标准制(修)订的质量和适用性,提高标准的制(修)订水平,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实现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公平、公正、协调和有序,标准的制(修)订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食品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与一般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是一致的。1997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16733-1997)在借鉴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标准制定阶段划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为9个阶段,见表5-4。
表5-4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
续表
1.预备阶段
预备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这一阶段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提案起,至将新工作项目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止。这一阶段,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将要立项的新工作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的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包括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建议可在网上提出申请。国家标准可随时提出来,行业标准按照部门的规定,一般是每年的下半年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并填写《标准任务书》,同时还要提交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提出项目建议书的可以是单位、组织或个人。
提出食品标准制定的项目建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即制定标准的目的和规范是否符合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二是目前现行的标准中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标准,要制定的标准与现行标准的差异是什么。三是制定标准要从整体的利益出发,国家标准就要考虑到全国各个地区差异和所有使用者的利益,行业标准就要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和行业规范,企业标准就要考虑到企业所有部门的利益和执行问题,要保证制定出来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大的分歧。
2.立项阶段
确定制定标准的项目,通常称为标准立项。立项阶段自各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起,至其下达新工作项目计划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提出制定标准的项目建议后,要由各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直至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技术部门制定项目计划。立项的目的是保证标准的统一协调性,避免标准的交叉和重复制定。
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新工作项目。
3.起草阶段
起草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起,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新工作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落实,由承担任务的单位负责完成。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制订工作计划,广泛调查研究,收集与起草标准有关的资料,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技术指标,对需要试验验证的项目,要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并提出试验报告和结论意见。
4.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自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环节,要做到周密、细致、完备。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5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
5.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草案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www.daowen.com)
审查标准草案送审稿是对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适用性及市场需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不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审查标准草案送审稿,可采取会审,也可采取函审。采用会议方式审查的,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采用函审方式审查的,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强制性标准必须会议审查。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会审或函审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若标准送审稿没通过,则应责成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第二稿)并再次进行审查。此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审查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5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草案报批稿。
6.批准阶段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草案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标准批准阶段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及相关文件进行程序、技术审核。符合报批要求的,批准、发布。批准阶段主要包括:上报标准草案报批稿、审查标准草案报批稿、统一编号、批准、发布等程序。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若报批稿中存在技术方面的问题或协调方面的问题,一般应退回部门或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涉及贸易的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应根据我国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的承诺,各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通报,自通报之日起60天之后,无反对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还应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阶段总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稿。
7.出版阶段
标准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
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8.复审阶段
标准实施一个阶段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革新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及时对标准复审,从而确认标准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标准的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国家标准复审后,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可确认其继续有效;对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可作为修订项目申报,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技术委员会或部门对该国家标准提议废止。
9.废止阶段
经复审,标准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则应予以废止。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标准废止后,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告。原标准编号同时废止,其他标准不得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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