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监督工作,欧盟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被认为是最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在欧盟国家,食品安全的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作为法律,这些规定必须得到所有相关人员、法人的遵守,而若有违反,违法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欧盟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统一性和高效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即欧盟各国成员构成包括代表共同体的欧盟委员会、代表成员国理事会、代表欧盟公民的议会、负责财政审核的欧盟审计院、负责法律仲裁的欧洲法院。其中欧盟层面上的主要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及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欧盟法律议案的提议、法律、法规的执行、条约的保护及欧盟保护措施的管理。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主要的职责就是监督以及评估,负责监督和评估各个国家执行欧盟对于食品质量与安全、兽药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情况,负责对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督和对其工作的评估。
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由管理董事会、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专门科学小组等4个部门构成。管理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任命执行主任和科学委员会及9个科学小组的成员;根据目标宗旨确定优先发展领域;符合法律要求,按时提出科学建议。咨询论坛主要职责是对潜在风险进行信息交流;针对科学问题、优先领域和工作计划等提供咨询;开展风险评估及食品和饲料安全问题讨论;解决科学意见分歧。科学委员会及其常设的各科学小组,负责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建议。专门科学小组具体职责分别是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加工助剂以及与食品接触物质;负责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其他物质;负责植物健康、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负责转基因生物;负责营养品、营养和过敏反应;负责生命危险;负责食品链中食品受污染;负责动物健康和福利。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由于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欧盟和欧盟诸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错综复杂。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以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食品法律绿皮书”为基本框架。2000年1月12日欧盟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食品安全作为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形成了一个新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2002年1月28日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颁布了第178/2002号法令,这也是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举措。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中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在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下,各成员国如英国、德国、荷兰、丹麦等也形成了一套各自的法规框架,这些法规并不一定与欧盟的法规完全吻合,主要是针对成员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定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在此体系框架中,法规制度清晰明了,易于理解,便于所有执行者实施。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权威机构加强工作,以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白皮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欧洲食品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议题交流;设立食品安全程序,规定了一个综合的涵盖整个食品链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建立一个对所有饲料和食品在紧急情况下的综合快速预警机制。欧洲食品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另外,白皮书还介绍了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信息、国际范围等几个方面。白皮书中各项建议所提的标准较高,在各个层次上具有较高透明性,便于所有执行者实施,并向消费者提供对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最基本保证,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
2.178/2002号法令
178/2002号法令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法令中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如下。
(1)责任 食品饲料生产加工、分配各环节的经营者,在其运营控制范围内应保证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法对其活动相关的要求并认证有关要求得到满足。各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控认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为此目的,应维持一个正式的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活动以适应形势,包括对食品与饲料安全及危害大众交流,食品与饲料安全监督及涵盖生产加工与分销各环节的监控活动。
第17条提出了食品经营者的强制性义务,他们必须积极参与食品法律的实施,验证是否达到了法律要求。这项基本要求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密切相关。另外它还意味着生产者对其控制的行为所负的责任与传统责任是一致的,任何人应当对其控制的事物和行为负责。它将食品法规领域中采用的委员会法定制度的要求统一起来,也不允许各成员国维持或采用各自国家相关的法规,避免免除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但是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应当实际上是由违反特定的食品法规要求所导致的结果,根据国家法规以及针对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提起责任诉讼,而不是根据第17条的内容。
(2)可追溯性(第18条)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应建立良好的追溯性。经营者应提供原料及其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饲料中去的成分的来源。
(3)由食品经营者实行的回收、召回和通知(第19条)如果经营者对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营销的食品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着手从市场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通知主管部门。从事零售、营销活动的经营者应配合生产、加工、制造者以及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为食品安全作贡献。尽量避免减轻所提供或以经提供的食品造成的危害。
自2005年1月起,食品经营者必须收回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上市产品,并及时通报主管机构。如产品已销售至消费者手中,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必要时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为确保召回已上市的不安全食品,食品链中的各企业应相互协作。当食品企业经营着推测或认为某上市食品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时,经营者应及时通报主管机构。在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不安全食品风险时,食品企业经营者必须配合主管机构。
由饲料经营者实行的收回、召回和通告:如果经营者对其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营销的饲料感到或有理由认为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时,应着手从市场上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通知其主管机构。在这些情况下生产批或销售批不能满足饲料安全要求时,该饲料应被销毁,除非主管当局认为符合其他方面的要求。经营者应有效准确地通知消费者收回的原因,若有必要,当其他措施已不能达到高标准的健康保护时,应从消费者手中召回有关产品。
从事零售、营销活动的经营者,由于对包装、标识、饲料成分的安全性的影响,应在其相应的行为范围内从市场上收回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应通过提供饲料追溯有关的信息,配合生产者、加工者、制造者和主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而为饲料安全作贡献。如果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入市场的某饲料不能够满足饲料安全要求,饲料经营者应立即通知主管机构。经营者应通知主管机构采取措施防止由于使用该饲料而引起的危害,并且不应阻挠或妨碍他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合法行为与主管机构一起采取的防止、减轻或消除饲料所引起的危害的合作。
第20条与第19条内容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除非主管当局同意,被认为不符合饲料安全要求的饲料或饲料批应进行销毁。对于饲料,有关回收的信息与饲料的使用者(农民)有关,而不是消费者。
(4)食品和饲料的进口(第11条)输入并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要求或者经共同体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共同体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特殊协议的,要至少与所包含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
(5)食品和饲料的出口(第12条)从共同体出口或在出口投放第三国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法要求,除非进口国当局的要求或建立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典、政令等另有规定。
除非食品对健康有害或饲料不安全,其他情形只有获得目的地国家主管当局的专门认可,充分告知有关食品或饲料不能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原因后,才能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在适合于共同体或其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情况时,从共同体或该成员国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与饲料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3.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现有主要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有《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添加剂、调料、包装和放射性食物的法规》等。另外还有一些由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委会单独或共同批准,在《官方公报》公告的一系列欧盟(EU)、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指令,如关于动物饲料安全法律、关于动物卫生法律、关于化学品安全法律、关于食品添加剂与调味品法律、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物料法律、关于转基因食品与饲料法律、关于辐照食物法律等。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1)通用原则 实施食品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保护动物卫生和福利、植物卫生及环境应有的尊重;欧盟范围内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自由流通;重视已有或计划中的国际标准。
(2)在食品贸易中应遵守的一般义务 进口并投放到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及饲料必须遵守欧盟食品法的相关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为食品、饲料以及动物卫生和植物保护国际技术标准的发展作出贡献。
(3)食品法的一般要求 确定食品是否安全,要考虑其食用的正常状态、给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对健康有可能产生的急性或慢性效果,适当的地方还应考虑特殊类型的消费者的特殊健康敏感性;一旦不安全的食品形成一个生产批次、贸易批次或整个货物的一部分,就可以推定整个货物是不安全的。
在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业主必须确保食品或是饲料符合食品法的要求,确保这些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成员国执行该法,确保业主遵守该法,并对违反行为制定适合的管理及处罚措施。
如果业主认为进口、生产、加工或销售的食品或饲料产品对人或动物的健康有害,那么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从市场收回并随即通知主管当局。在产品已到消费者手中的情况下,业主必须通知消费者并召回其已提供的产品。
欧盟食品法规标准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等特点。
1.种类多、涉及面广
欧盟食品法规种类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如欧盟涉及农产品的技术标准有2万多项,这此标准为制定各方面的法规提供技术支撑。
2.系统性强
欧盟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3.科学性强
欧盟要求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欧盟法规的科学性。EFSA下设的8个专门科学小组由独立的学科专家组成,各小组分工明确,为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可操作性强
欧盟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如欧盟的许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通常由2部分组成,前部分是政府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后部分是具体的技术性要求,操作简便。又如在178/2002号法令中,对EFSA的任务、组织机构、操作规程等方面规定详细、清楚,使该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5.时效性强(www.daowen.com)
欧盟的许多食品安全法规都经过了多次修改,如欧盟发布的28个农药残留法规,到目前已经进行了50多次的修改,可见其效率之高。欧盟食品条例或指令一般在原始条例或指令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根据需要随时发布新的条例或指令修订其中某个或某些条款。所以,在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中同一管理对象常有不同年代的管理规定同时存在,可见其制定法律的延续性和时效性。
英国制定了全面、具体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包括《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法》《动物检疫法》等,同时出台了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其中,英国食品立法的核心依据是1990年《食品安全法》和2004年《一般食品条例》,而1990年《食品安全法》为英国所有食品法律的基本框架。截至目前,英国食品安全法主要包括《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法律标准。
英国食品标准署与地方当局签署了框架协议,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食品法规执行标准,499个地方机构负责确保60万个食品生产和流通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来执行食品卫生、食品标准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
英国食品标准署和地方当局还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地方当局在食品监管方面的执行情况,加强执法的透明度。比如:①公布地方当局制定的执行工作优先顺序计划;②公布FSA对地方当局的年度审计计划,并对每个机构的工作业绩作出报告;③公布地方当局向FSA提交的季度工作报告;④公布地方当局向FSA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这些措施进一步保证了全国范围内执法的有效性和统一性,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1.肉制品的监管
1995年4月1日,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成立了肉业卫生局(Meat Health Service,MHS),直属于英国食品标准署,负责依据屠宰法规,对屠宰场的卫生、检疫和福利行为实施检查,同时也检查切割厂和冷藏库,最终保证问题肉不会进入食物链。屠宰场是重点监控场所,MHS在每个有执照的屠宰场都派有兽医和肉质量检测员进行全程监督。
2.追溯召回制度
英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严格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指在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以及食品或饲料中可能会使用的物质全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并追寻其痕迹的可能性(欧盟委员会EC 178/2002定义)。
以往食品加工部门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食品追溯制度则将食品安全的责任者扩展到从农田到餐桌的整条食品生产链,即种植(养殖)、加工、运输、销售各个部门。每个部门都必须建立一套可供追溯的详细信息。在宏观方面,国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管对象在各个环节之间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地方主管部门可以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1.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
《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又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他日用品管理法》,为食品安全的其他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免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他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其适用文本号为BGBI.IS.1169,最后一次修订于1997年9月9日(BGBI.IS.2296)。
2.《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其附件中的关于普通和特殊食品卫生规定是实施《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的配套法规,详尽地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布于1997年8月5日,文本号为BGBI.IS.200897a。
3.《HACCP方案》
HACCP是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的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4.德国《添加剂许可法规》
《添加剂许可法规》对允许使用哪些添加剂、使用量、可以在哪些产品中使用都有具体规定。食品生产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将所使用的添加剂一一列出。在德国,添加剂只有在被证明安全可靠并且技术上有必要时,才能获得使用许可证明。
5.食品体系
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四大基础支柱上,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形成了体系。《畜肉卫生法》和《畜肉管理条例》《禽肉卫生法》和《禽肉管理条例》《混合碎肉管理条例》对肉类和肉制品,《鱼卫生条例》对鱼和瓣鳃纲动物及其产品,《乳管理条例》对乳和乳制品,《蛋管理条例》对蛋和蛋制品分别进行了法律规范。
6.辅助性适用文献
《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是德国辅助性的重要和适用的文献之一,公布于2000年1月12日,它是欧洲委员会保障食品高度安全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控和消费者信息等措施。其次,《德国食品汇编集》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它是法律的补充,它可作为专业鉴定的法庭证据,它记录了对流通十分重要的食品生产过程、食品特性和其他特征。此外,《纯净度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欧洲国会和议会(EG)Nr258/97法案》《日用品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等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转基因食品、日用品、农药审批和使用等进行了法律规范。
7.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1997年欧盟建立了隶属于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监管农业源性食物和食品。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欧盟在食物安全、动物健康、植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得到实施;主要活动是对成员国和第三国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以及结论和建议写入监督报告2。1997年该机构进行约100次检查巡视;2001年一年共计250次,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此5年里共巡查近千次,其中只有一半发生在欧盟内部。
(2)德国政府 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代表德国政府同欧盟协调工作。2002年德国设立了均隶属于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领域分开,独立运作。
(3)德国政府、企业、消费者共把安全关 一直以来,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德国的食品监督归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德国,那些在食品、日用品和美容化妆用品领域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都要定期接受各地区相关机构的检查。
丹麦是比较早的欧盟成员国之一,像其他的欧盟成员国一样,丹麦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可分为几个层次。宪法:是丹麦的最基本的大法,只有通过特殊的程序(如公民表决的形式)才能进行修改;法律:在正常的法律框架下,由各个部负责制定的,必须通过丹麦议会表决,像食品法;法规和法令:以法律为基础颁布的各种实施条例,如食品卫生法令;规程:根据具体的情况,由政府直接制定的规程,例如肉类检验规程;导则:为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的各种导则,公众和政府都可以参照执行,例如食品检验总则。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种法规和导则,基本是依照欧盟的决议和指令制定,非常的详细、完整,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管理法规体系。目前。与食品生产、流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动物保护法》《屠宰法》《竞争与反垄断法》《产品责任法》等。
1.丹麦的兽医服务体系
丹麦的动物疾病控制是由食品兽医局(DVFA)负责的,食品兽医局设立的兽医部,负责全国兽医的监督管理,同时设立了兽医研究中心(DVI),负责动物疫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食品兽医局在11个地方的食品兽医局设立了10个(哥本哈根没设)兽医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私人兽医和农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管理农场的私人兽医800人,其中250人负责牛场、鸡场、猪场的兽医工作,550人负责其他动物的兽医工作。
2.HACCP体系在食品安全中的应用
丹麦特别强调企业的自控功能,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自控体系。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食品贸易的检验就是靠自控体系完成的。HAC-CP体系是自控体系的基础,因此,HACCP体系在丹麦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丹麦政府要求,所有的食品行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包括超市和饭店,但考虑到较小的超市和饭店的特殊情况,特别安排了一个过渡期,对较小的饭店和超市可以按照基于HACCP原理的行业导则进行管理。对没有建立行业导则的商品,要求对关键控制点建立管理手册,按照HACCP的原理对关键控制点进行随时的监控和纠偏。
3.农兽药残留控制工作
丹麦政府非常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除了实施微生物控制计划之外,对农兽药的控制也特别重视。计算机在丹麦的政府管理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专门成立的农兽药数据计算机管理中心,为有效地控制农兽药的进货、生产、销售以及查询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所有的农兽药(包括人药)的存货及销售情况,在数据中心中都能进行查询。在兽药的控制环节中,兽医是控制兽药残留的关键环节。最初,农场如需对动物进行用药,必须由官方认可的兽医开出药方,交给兽药销售中心(农兽药计算机管理中心),由销售中心负责发放药物,也就是说只有从兽药中心才能购买到药物,销售记录在数据中心能进行随时查询,通过这种集中管理,保证了所有用药得到了有效的监控。作为正常管理的辅助手段,丹麦还对企业和农场进行抽样检测农兽药残留,对发现问题的农场采取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判处两年徒刑或者罚款1000~3000 Kr(丹麦克朗)。
4.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中的应用
丹麦按照WTO、SPS、CODEX、OECD、EU等相关法令和标准,开展了对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工作,现在的风险分析主要是对食品中化学物质的风险分析,是建立在大量的科学数据之上的风险分析,其得出的有关结论为政府决策和对相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提供了直接的科学依据。
5.快速预警系统(RAFSS)
针对食品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风险问题,欧盟建立了一个最为有效的管理系统——食品和饲料的快速预警系统。快速预警系统是按照欧盟指令92/59/EEC建立的,它提供了一个快速通报各成员国食品风险的标准程序,根据欧盟EC 178/2002的要求,将食品扩大为食品和饲料。RAFSS包括两种通报形式,一种是快速通报,针对的是在市场上销售的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产品;另一种是信息通报,针对的是除在市场销售外的产品的危害。丹麦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建立了RAS-FF,由食品兽医局食品部中的自控体系和进出口处负责,实行24h值班制度,无论节假日和礼拜天,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通报,而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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