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至少有12个部门来管理食品安全,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并不是一开始就完善。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的控制这种局面了。于是美国于1906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美国国会于1938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随后美国还相继制定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要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该法禁止销售须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该法还禁止销售由于不洁贮藏条件而引起的含有令人厌恶的或污物的食品。该法对卫生的要求还规定禁止出售带有病毒的产品,并要求食品必须在卫生设施良好的房间中生产。
其主要内容目录包括:法律禁止行为和违禁行为的处罚;食品的定义与标准;食品中有毒成分的法定剂量;农产品中杀虫剂化学品的残留量;药品和器械;新药;人用器械的分类;药品和器械生产者的注册;药品和器械上市前的批准;禁用的仪器设备;关于控制将用于人类的器械的一般规则;新动物药;用于罕见疾病或病痛药品的保护;食品、药品、医用器械的进出口管理。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是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该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做出了详尽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它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制定防止传染病传播方面的法规,并向州和地方政府相应机构提供有关传染病法规的协助。
《美国检疫法》摘要如下。
(1)传染病控制条例。
①本条例由总医官颁布与实施。
②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
③对入境人员的规定。
④对感染者留验与查验。
(2)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和货物暂时禁止入境和进口。
(3)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权力。
(4)检疫站、检疫场所。
①控制和管理。
②检疫时间。(www.daowen.com)
③超时检疫服务费。
(5)负责官员和其他官员的检疫职责。
①任何负责官员和医官,受部长的指派应根据总医官规定的形式与间隔时间向总医官报告所在港口和地方的卫生状况。
②海关和边防官员有职责协助实施检疫规章和条例,但无额外补贴,除确实和必要的旅费外。
(6)卫生单证。
(7)对民航及民航飞机的检疫条例。
(8)违反(2)检疫法规的处罚。
(9)检疫官员誓言。
1996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食品质量保护法》。该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对安全性提高的杀虫剂进行快速批准,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
该法颁布于1996年,主要条款如下:关于食品中农药等污染物允许量的新计量法和规定;关于婴儿和孕妇需要增加额外的安全因子的规定;关于对总体接触污染物摄入量的计算规定;关于建立对污染物积累危害性的评估规定;关于对残留允许量和有机磷农药的重新评估;关于对农药效益的考虑;关于采用先进科学成果和新技术的规定;关于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允许残留量进行重新评估等。
对于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美国将其归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内,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而不另行制定法律。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是合乎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这3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禽类产品检验法》主要包括:国会决议声明;国会政策声明;禽肉检查相关定义;联邦和州政府合作发展和管理禽肉产品检查计划;官方机构的检查;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标签和容器标准;禽肉检查法案禁止的行为;禽肉企业需遵循的规定;杂项条款;罪行和惩罚;违反行为的报告、通告、违反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禽肉制品规章制度;禽肉及其他产品进入官方机构的限制;禽肉产品的进口等。
《蛋类产品检验法》主要包括:国会决议声明;国会政策声明;蛋类检查相关定义;蛋类产品的检查;官方企业的卫生操作规范;官方授权企业蛋产品的巴氏灭菌和标签;禁止行为;农业部与合适州政府及其他政府机构的合作,雇员的使用,费用的报销;非用做人类食品的蛋和蛋制品,检查,改变性质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记录要求:要求保持记录的人员,公开范围,记录的使用;强制性条款;向美国联邦检察官报告违反行为以建立刑事诉讼,程序,观点陈述;规章条例、管理和实施;特定行为的豁免;限制蛋和蛋制品进入官方企业;检查服务的拒绝和撤销,听证会,与企业相关的责任人,农业部最终决议,司法检查,其他不受影响的拒绝服务条款;违禁物品的行政扣留,扣留时间,解除,官方标志的去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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