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处罚:食品标准与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处罚:食品标准与法规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处罚:食品标准与法规

1.行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3.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www.daowen.com)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撤销其检测资格。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经济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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