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动植物检疫法》共八章五十条。
《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疫。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的职责。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及部分粮食类必须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验合格的,准予进境;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若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在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验。(www.daowen.com)
要求运输动植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征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口岸和路线过境。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将被检验检疫机关处以最高可达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①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废旧产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入境,未主动申报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未按检疫审批执行的;②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③不如实申报疫情,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④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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