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计量法》是我国建立计量法律制度的依据,自实施以来,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进步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计量法》调整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对象,一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立计量基准和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的各种法律关系;二是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或由以上两种单位构成的组合单位。(www.daowen.com)
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计量法》规定建立计量监督管理制度。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从全国整体看,国家、部门、企事业单位三者的计量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从而构成了一个协调有序的计量监督网络。
对计量器具管理,实行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设计量监督员和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器具是实施全国量值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计量监督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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