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行为的分类
食品行政执法中,主要常用的执法行为有多种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四类。从执法行为的直接法律功能出发,食品执法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
(1)行政赋权行为 就是创制权利,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认可、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
(2)行政限权行为 就是剥夺与限制权利,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义务,限制或者剥夺其一定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即时控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命令等。
(3)行政确认行为 就是证明事实和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中性行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有利,也可能不利。主要有行政证明、行政鉴定等。
(4)行政裁决行为 就是行政主体以中间人的身份裁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对相对人来说也是一种中性行为。
(5)行政救济行为 就是行政主体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本身以及行政行为的后果进行补救,在性质上是中性行为。主要有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
2.食品生产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是指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通过授予生产许可证来赋予其生产经营该食品的权利或者确认其具有该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是行政主体赋予行为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和权益,免除其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2)食品生产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某些行为有对国家、社会或公民产生危害的潜在可能性,禁止一般人随意行为,也就是实行普遍禁止。对于符合特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就是许可。
(3)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例如,许可某企业可以生产某种食品,就是直接赋予该企业有从事某种食品生产的权利和资格。
(4)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为。申请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对人申请后,经过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审查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
(5)食品生产行政许可通常是要式法律行为。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是行为人获得某种权利和权益的根据,因此,法律多要求行政许可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就是其中的一种。取得许可证就意味着得到了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取得了法律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的程序是:申请人必须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是行政许可的前提。申请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明确、具体。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程序、时间、方式等,审查申请人的特定条件,对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行政主体审核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以答复,告知不予颁发的决定及理由。
3.食品安全行政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食品安全行政处罚(www.daowen.com)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
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授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别职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食品安全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体性、强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
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是食品安全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预防或者制止正在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安全健康,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违法者可以采取强制性行为,不需要相对人主动申请或者自觉接受。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只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目的的一种手段,不是终结性的结果而是过程中的措施。一旦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已经排除,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就得解除。
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不同的对象,可分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处置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置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强行查封。
由于行政强制措施要临时地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予以强制限制,而且运用时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不当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因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度地进行。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条件如下。
(1)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2)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对象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一定要适度,尽量减少对相对人权益的限制以及财物的损害。采用强制措施以达到特定的目的为限,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3)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4)必须按照法定的种类运用强制措施,不可随意滥用。
6.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指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体,以监督权限划分作基础,所设置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以及监督方式和方法体系的总称。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我国经济监督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多级监督主体权限划分,为实现科学、公正的监督而建立的各项制度,采取的方式、方法。
1993年实施、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7.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指为保证计量法的有效实施进行的计量法制管理,是为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所提供的计量保证。它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计量法制监督,就是依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强制性管理,或称作计量法制管理。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域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全国的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设置的计量行政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规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机构,负责监督计量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计量行政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对本单位的监督,则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国家、部门、企事业单位三者的计量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各有侧重,相互渗透,互为补充,构成一个有序的计量监督网络。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不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因此,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只能给予行政处分,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违法行为,则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具有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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