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食品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尽管具体的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但是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有些情况下,食品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但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执法后果也仍然由食品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也不是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1.食品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食品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两种。
(1)职权性执法主体 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也就是说,职权性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的组织法,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履行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是以完成一定的国家行政职能为设立要素的,因此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其行政职权与职责的规定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职权性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2)授权性执法主体 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也就是说,授权性执法资格的获得,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其职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是专项的、单一的、具体的,必须按照授权规范所规定的职权标准去行使。
2.我国主要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食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安全行政机关、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和联合执法主体等单位和机构。
(1)食品监督管理机关 是最新设立的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主体。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食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SF-DA),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县级市、区、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称为各级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
食品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执法职责如下。
①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②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③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④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2)食品安全行政机关 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立的履行食品安全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它是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改属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方面的职责如下。
①制定并颁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各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ww.daowen.com)
②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方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③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④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⑤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⑥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⑦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⑧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⑨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有: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4)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也是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②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③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⑤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5)法规授权的食品执法组织 主要是各级食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例如,根据法规的授权,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承担重要的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依法享有独立的监督检查权、处罚权等,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处罚。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等共同进行食品行政执法时,这些部门、机关就成为联合执法主体,或称为共同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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