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食品法规的实施:保护生命健康权

食品法规的实施:保护生命健康权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法规的实施过程,是把食品法规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食品法规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食品法规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是食品法规保护人体健康的宗旨所决定的。食品法规的适用是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食品法规的适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食品法规的活动,对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

食品法规的实施:保护生命健康权

食品法规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食品法规的实施过程,是把食品法规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食品法规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食品法规的实施主要有食品法规的遵守和食品法规的适用两种方式。

食品法规的遵守,又称食品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食品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食品法规的遵守是食品法规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食品法规遵守的主体

食品法规遵守的主体既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也包括在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食品法规的遵守范围

食品法规的遵守范围极其广泛,主要包括宪法、食品法律、食品行政法规、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食品规章、食品标准、特别行政区的食品法、我国参加的世界食品组织的章程、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食品条约、协定等。对于食品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食品行政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也是食品法规的遵守范围。

3.食品法规的遵守内容

食品法规的遵守不是消极、被动的,它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承担和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义务(职责),更包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其内容包括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

食品法规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食品法规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广义的食品法规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食品法规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包括食品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的食品质量安全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食品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是主要的食品法规的适用。

食品法规的适用是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食品法规的活动。它具有权威性、目的的特定性、合法性、程序性、国家强制性和要式性的特点。

食品法规的适用是享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及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或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法规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从事此项活动。

食品法规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是食品法规保护人体健康的宗旨所决定的。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对食品管理事务或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甚至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法规的适用是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食品法规的适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食品法规的活动,对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

食品法规的适用必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决定书、判决书等。

食品法规的适用规则是指食品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食品法规的问题。食品法规的适用规则主要有以下五点。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位阶是指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是下位法。不同位阶的食品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食品法规。

(2)同位阶的食品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食品部门规章之间、食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食品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食品法律、食品行政法规、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食品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即“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食品法律、食品行政法规、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食品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这条规则的前提是新旧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该适用哪个规定,采取从新原则。这与法的溯及力的从旧原则是有区别的。法的溯及力解决的是新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不溯及既往原则 任何食品法律、法规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www.daowen.com)

食品法规的效力范围是指食品法规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食品法规的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1)食品法规的时间效力 指食品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食品法律、法规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食品法规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下列情况:在食品法规文件中明确规定从法规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在食品法规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食品法规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立法机关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规,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在食品法规中没有规定其生效时间,但实践中均以该法公布的时间为其生效的时间。

食品法规的失效时间通常有下列情况:从新法颁布施行之日起,相应的旧法即自行废止;新法代替内容基本相同的旧法,在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废止。如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由于形势发展变化,原来的某项法律、法规已因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或完成了历史任务而已失去了存在的条件自行失效。有的法律规定了生效期限,期满该法即终止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废止其制定的某些法,而导致该法失效。

食品法规的溯及力也称食品法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食品法规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食品法规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食品法规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食品法规的空间效力 指食品法规生效的地域范围,即食品法规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食品法规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食品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发布的食品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食品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食品规章,只在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效;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食品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某些食品法律、法规还有域外效力。

(3)食品法规对人的效力 指食品法规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食品法规对人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食品法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也都适用我国食品法规,一律不享有食品特权或豁免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食品法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法人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食品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食品法律。

食品法规效力冲突的裁决主要考虑三方面。

(1)食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食品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进行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食品法规与食品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食品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食品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食品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食品部门规章之间、食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食品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食品法规与食品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食品法规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食品法规,根据立法原意对食品法规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食品法规的解释是完备食品立法和正确实施食品法所必需的。按照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法律效力的不同,食品法规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食品法规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是对立法意图的进一步说明,具有填补法的漏洞的作用,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立法解释 指有食品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有关食品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食品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对其制定的食品行政法规的解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食品法规的解释、国家授权其他国家机关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食品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解释。

(3)行政解释 指有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食品行政管理事务时,对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时,对如何具体应用食品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作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可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食品法规所进行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解释。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对食品法规所作的理解和说明。非正式解释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食品法规的遵守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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