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为食品立法活动。
食品法规的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食品法规制定,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活动。广义的食品法规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食品法规的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食品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食品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食品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食品法律文件等活动。
食品法规的制定具有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综合性等特点。权威性体现在食品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只能由享有食品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不得进行食品立法活动。职权性体现在享有食品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食品立法活动。程序性体现在食品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性体现在食品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等一系列食品立法活动。
食品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食品立法主体进行食品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的规定,食品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集中反映,是我国所有立法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当然也是食品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立法活动也不例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进行立法,即立法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立法。
3.遵循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因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食品立法活动应站在国家和全局利益的高度,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4.遵循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食品法律的制定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这样也有利于加强食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广泛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立法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使食品立法更具民主性,而且有利于食品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的遵守。
5.遵循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最根本的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各地的生活条件、饮食习惯、人员素质等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从实际出发,也应当注意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吸收外国及本国历史上食品立法的有益经验,注意与国际接轨。
6.遵循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判定和执行各项食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宪法的基本精神。食品的安全性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食品质量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食品安全的内容和水平有所差别,但食品安全所体现的精神实质始终是一致的。概括地说,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食品安全性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有权获得食品安全性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食品安全性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第二,人人有获得优质食品安全性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食品安全性保护的质量水平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食品安全性保护的质量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但一般来说,消费者本人并不能全部判断食品安全性保护质量的高低、优劣,这就需要政府加以监督。
7.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
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有些是急性的,如食物中毒等;也有些是慢性的,甚至是潜在的危害,如肿瘤、致畸形、致突变等。急性的疾病,可以通过急救和治疗后使患者痊愈。而慢性的则很难治愈,甚至可以延及子孙后代,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必须防患于未然,把食品的立法,放到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上。实践证明,预防为主不仅是费用低、效果好的措施,而且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主要内容:任何食品工作者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实施生产,采取严格的生产程序,使生产出的食品达到质量和卫生都安全的标准。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监督,它们之间并不是矛盾的,也不是分散的、互不通联的、彼此独立的两个系统,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预防和监督都是保护健康的方法和手段。
8.遵循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的饮食习惯有很大的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广,涉及面宽。因此,既不能强求一致性的规定,又要对直接危害人民健康的因素坚决制止;既要有中央的统一法制管理,又要各地区、各民族由省、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针对本地区的特点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1.宪法是食品立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宪法有关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是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来源和法律依据。
2.保护人体健康是食品立法的思想依据
健康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民健康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进步,包含着健康素质的提高。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是食品的基本要求。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搞好食品安全是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以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食品法律、法规必然要把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作为其立法的思想依据、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极其广泛的。其中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益,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失去生命和健康,一切权利都成空谈。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中心内容的食品法律、法规,无论其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也无论其调整的是哪一特定方面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坚持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这一思想依据。
食品行业是以生物学、化学、工程学、农学、畜牧学等为核心的科技密集型行业,现代食品行业是在现代自然科学及其应用工程技术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食品立法工作在遵循法律科学的基础上,必须遵循食品工作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必须把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和食品技术知识等自然科学的基本规律作为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科学依据,使法学和食品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科学地立法,促进食品科技进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保护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www.daowen.com)
4.社会经济条件是食品立法的物质依据
法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经济条件是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社会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新时期的食品立法工作提供了牢固的物质依据。不过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综合国力、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不高,地区间发展又严重不平衡,这些都是食品立法工作的制约因素。因此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正确处理好食品立法与现实条件、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达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的需求、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5.食品政策是食品立法的政策依据
食品政策是党领导国家食品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它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正确反映了食品科学的客观规律和社会经济与食品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人民共同意志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食品立法以食品政策为指导,有助于使食品法律、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使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和贯彻,最终形成良好的食品法律秩序。因此,党的食品政策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灵魂和依据,食品立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
此外,在食品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体现和履行我国已参加的国际食品条约、惯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对外国食品法律、立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加以研究、分析,对有益的地方进行借鉴,以使食品法律、法规适应我国与国际交往的需要。
食品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食品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的总和。程序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民主立法的保障。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程序为:食品立法的准备→食品法律草案的提出和审议→食品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与公布。
食品立法的准备主要包括编制食品立法规划、作出食品立法决策、起草食品法律草案等。
食品法律草案的提出和审议主要包括食品法律草案的提出和列入议程、听取食品法律草案说明、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食品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重要的食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食品法律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食品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食品法律。
2.食品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食品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
国务院的食品监督、检验检疫、进出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认为需要制定食品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局编制立法计划,报请国务院批准。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起草任务。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提出食品行政法规草案,送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局对食品行政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者总理批准。食品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食品行政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为: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草案的起草→草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草案的表决、通过、批准、公布与备案。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或业务主管厅(局)负责地方性食品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起草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
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的提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召开时,地方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及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
地方人大提出的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由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人大会议审议;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食品法规草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食品法规案经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以全体代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有关机关依法公布,并在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地方政府食品规章的制定程序为: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地方政府食品规章由享有政府食品卫生规章制定权的地方食品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起草,送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地方政府食品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直辖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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