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
(1)标准是一种特殊规范。法学意义上的规范是指某一种行为的准则、规则,在技术领域泛指标准、规程等。一般情况下,规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规范,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纪律、道德、教规、习俗等;二是技术规范,它是针对人们如何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应遵循的规则。标准从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范畴。标准具有规范的一般属性,是社会和社会群体的共同意识,即社会意识的表现,它不仅要被社会所认同(协商一致),而且须经过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因此,它同社会规范一样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包括生活活动)中的行为规则。标准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它不是针对具体人,而是针对某类人,在某种状况下的行为规范。
(2)标准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它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并服从和服务于人们的社会实践。
(3)标准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标准是进行社会调整、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工具。标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尽量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和技术法则。
(4)标准是被社会所认同的规范,这种认同是通过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平等协商达到的。标准有特定的产生(制定)程序、编写原则和体例格式。
世界多数国家的标准是经国家授权的民间机构制定的,即使由政府机构颁发的标准,它也不是像法律、法规那样由象征国家的权力机构审议批准,而是由各方利益的代表审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标准不具有像法律、法规那样代表国家意志的属性,它更多的是以科学合理的规定,为人们提供一种最佳选择。
2.法规(www.daowen.com)
法规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的总称。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根本性;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必须依靠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强制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地位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条约或协定性质的文件。
3.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法律或政令形式颁布的,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法律法规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以技术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食品法规。
与食品加工有关的法律主要涵盖于市场管理规则法之中。标准不等于法律,但标准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要保持食品市场经济良好的秩序,还必须要有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来支撑法规体系的实施,只有食品标准与法规相互配套,各自发挥特有的功能,才能确保食品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运行。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中,食品标准与法规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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