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概念简介

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概念简介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以上的定义可见,市民社会是由自由的民众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属于私人自治的、非国家直接干预的领域。“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并无城市和乡村的区域之分,泛指普通百姓民众,是相对特权阶层、特殊阶层社会的概念。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社会性质的不同使我国的市民社会具有自身的特点。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的概念源自西方,在汉语中译作“公民社会、文明社会和民间社会”。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对“市民社会”做出的定义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进行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非强制性团体。

从以上的定义可见,市民社会是由自由的民众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属于私人自治的、非国家直接干预的领域。市民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是在社会制度规则约束下;具备开放、自由、平等的空间;保证民众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以个体身份去参与社会性活动。反之,以武力、政治维系的专政国家或是以谋利作为宗旨的商业组织,都不具有市民社会的含义。换而言之,市民社会是处于“公(国家政府)”与“私(家庭个人)”之间的一个领域,即“公共领域”。它一方面指公民可以自由交流意见的开放性空间,另一方面是指对这种自由交流及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法律保障。“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并无城市和乡村的区域之分,泛指普通百姓民众,是相对特权阶层、特殊阶层社会的概念。在市民社会形成已久的国家,民众个人的权益被尊重和维护,在不触犯社会规则的前提下,市民的活动行为是在一个开放、自由、平等的环境里进行的。

市民社会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国,其理论着重于道德判断,主要表达在政治上自由、民主、平等的愿望。之后,市民社会的理念在古罗马时代得到继承和发展,这成为后来欧洲人权观念的基础,使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得以形成和完善。现今,市民社会早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民社会不断发育并不断摆脱国家政治干预的过程。(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它由相对独立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和触及社会规则制度的前提下,平等、自由地实现个人权利和价值。公民社会的成员可以包括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和利益团体等。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领域都得到逐步的拓展和深化,现代化进程的步伐日益加快,社会自治领域日益扩大,具有时代感的市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渐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当社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方向时,真正的市民社会才会建立。和现代西方国家市民社会的独立性、非政府性相比较,我国的市民社会处于一种封闭状态,缺少活力和自我发展、完善的能力。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社会性质的不同使我国的市民社会具有自身的特点。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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