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毕业生所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属于合同呢?我们通过分析发现:首先,«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毕业生(自然人)和用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再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所以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
目前,仍有很多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接收毕业生时,用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该方案中关于“定期服务制度”仅有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定要签的。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后,与企业还应签订劳动合同。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从本质上讲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部分特征,主要根据如下:
①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构建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在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中,毕业生可以自愿地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工作,从而为单位谋求更大的利益和发展。其他的任何人或单位、组织若无法定的事由不得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加以干涉。
②劳动合同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确立了劳动关系,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确定的就业劳动关系的依据是«毕业生就业协议书»。(www.daowen.com)
③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当事人设立各自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双方承诺的毕业生就业书面合同。由于就业协议是确立毕业生就业关系的一种协议,凡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就业争议、纠纷都应遵循就业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一份简单的格式文本,很多诸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在其中直接体现。因此,单凭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全面具体保障。尽管2005年新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做了某些限定,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但很多毕业生对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太清楚。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二者一经签订都具备法律效力,无论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履行约定,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进一步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从内容上看,«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大多是些框架性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因此,如果毕业生在报到后与用人单位始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举证不能等方面的原因,即使毕业生主张权利,法律最终也很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与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毕业生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一经签订即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如由于特殊原因,毕业生单方面毁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如果没有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而只是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都无法直接从学校转到用人单位。所以说,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的就业工作程序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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