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青苗法:王安石改革成果之一

青苗法:王安石改革成果之一

时间:2023-10-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含有救济性质的借贷关系,在王安石治鄞期间就试行并取得了成效。因此,王安石在治鄞期间,就立志抑制豪强兼并。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当百姓处于困难的时候,能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这便是王安石在鄞县实施的青苗法。青苗法的实行,无论对国家还是百姓都是有利的。这就是王安石新政中推行的“春散秋敛”的青苗法在鄞县的初步尝试。

青苗法:王安石改革成果之一

青苗法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含有救济性质的借贷关系,在王安石治鄞期间就试行并取得了成效。史称王安石治鄞“贷谷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12]。这便是后来抑制豪强兼并,大力推行“青苗法”的开始。

北宋时期,官僚大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同时还用高利贷盘剥贫苦农民。据《鄞县志》记载:“濒海民采捕为生,质田贷豪右金,豪右得乘急重息之。”[13]每当青黄不接的时候,豪右们向农民放高利贷,到秋收时规定要以两倍以上的利息偿还,农民无力偿还时,则被迫把土地抵押给他们,以至于仅存的一点田地也被并吞。王安石看到民间的疾苦,他说:“鄞于州为大邑,某为县于此两年,见所谓大户者,其田多不过百亩,少者至不满百亩。……大抵数口之家,养生送死,皆自田出,州且百须,又出于其家。”[14]为了生存,百姓不得不忍受高利贷盘剥,于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两极分化悬殊。豪强高利贷者的巧取豪夺,不仅使下层人民喘不过气来,同时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豪强是在与北宋政府争夺土地和农民。王安石从维护北宋王朝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愿让农民的耕地过多地集中到豪强兼并者的手中,而且豪强兼并者也威胁小地主阶层的存在力量,他们的继续发展将会引起农民暴动,从而危害整个地主阶级利益。因此,王安石在治鄞期间,就立志抑制豪强兼并。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当百姓处于困难的时候,能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这便是王安石在鄞县实施的青苗法。其具体做法是,在青黄不接的春季或灾荒期间,把县府仓库中积存的粮食轻息贷给农民,以解决缺粮问题,到秋收时加二分利息还给公家。由于一年分春秋两季借贷,利息实为百分之四十。青苗法的实行,无论对国家还是百姓都是有利的。它不仅使贫困百姓得到救济,抑制了豪强地主和投机商人的高利贷掠夺和兼并活动,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官仓里的存粮也得以新旧相易,真是一举多得。王安石还规定,遇到灾荒时,将县府的平仓钱谷赈济灾民或供给农民,让他们渡过难关,等到第二年收成时再偿还,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劳动人民的压榨,并在一定限度内约束了豪强势力的发展,在客观上有助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鄞县人民有很大好处。这就是王安石新政中推行的“春散秋敛”的青苗法在鄞县的初步尝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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