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是大学生就业协议签订后常见的一种现象,违约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更换工作单位。
(一)关于违约
目前多数毕业生是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将工作关系固定下来。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毕业生也不能随意违约和随意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如果单位同意,应由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二)违约的责任和后果
作为一项权利,大学生可以违约,但违约往往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
第一,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个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会使用人单位处于被动状态。
第二,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看成是学校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一旦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将会影响其他毕业生与此用人单位的就业关系。
案例分析(www.daowen.com)
毕业生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小程是某建筑学院专科生。2013年4月,临近毕业的小程与某股份公司及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年6月2日,小程被派遣到该股份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在上海子公司要求下,他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此后,小程将该股份公司和上海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该股份公司签订的,上海子公司无权按照该协议向他收取违约金,因此要求退还这笔违约金。
法庭上,该股份公司称,小程提前离职违反就业协议,理应支付违约金,上海子公司代母公司收取违约金并无不当,要求驳回小程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因此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
法院认为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到约定地点工作。本案中,小程毕业后,该股份公司将他派遣到上海子公司工作,因此小程与该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议已履行完毕。此后,该股份公司再要求小程依照协议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据此,法院终审支持小程讨回了2万元违约金。
(三)违约办理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但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各个学校情况不同,违约手续的办理程序也不一样,毕业生须向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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