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讲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二)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是影响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毕业生只有在充分了解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大学生的信息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了解就业政策与管理规定的权利。国家以及各省市的有关大学生就业政策和高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对大学生就业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各级毕业生的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毕业生传达有关就业政策,高等学校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传达有关政策的同时,要及时宣传学校制定的毕业生管理规定,并全力做好就业政策与管理规定的咨询工作。
第二,及时获取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权利。无论是大学生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还是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都必须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向全体大学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隐瞒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了解用人单位真实情况的权利。大学毕业生有权要求了解用人单位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现状、工作环境与条件、工资福利待遇、接收毕业生安排意向等情况。
(三)被推荐权(www.daowen.com)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职业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实行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如定向、委培生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等,就可以自主选择从事的职业,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涉毕业生的选择自由。
(五)平等待遇权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性就业难仍然是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