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制定出台了基层就业、科研助理、服义务兵役等七方面重大政策。
1.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5.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6.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7.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1.统一使用报到证的规定(www.daowen.com)
根据教育部规定,目前全国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教育部直接签发。用人单位一律凭该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各地公安机关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手续。
2.报到期限的规定
毕业生的报到期限一般为1个月。一旦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遇灾未归等,不能按期报到,应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收。毕业离校时尚未就业并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可在两年择业期内继续选择就业单位,报到期限随之适当延长。
3.报到后工资、工龄的规定
国企和事业单位,根据劳动部〔1980〕劳总薪字136号规定:毕业生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根据劳动部〔1982〕劳险便字9号规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的,应从他们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工龄。
4.见习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大学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事业单位实行见习试用期一年,私企按照双方约定为准,一般3~6个月。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否则,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待遇比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
5.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的规定
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是经过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的,协议双方必须严守信誉,不得随意变动就业方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如发现错派或确属调配不当,由用人单位和派出学校协商解决,不能单方面将学生退回。毕业生报到后,由于本人提出并坚持无理要求造成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
6.改派工作单位的规定
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之后,有两种情况需要办理改派:一是极少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于主客观原因需改变就业去向;二是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找到就业单位后要重新办理就业手续。原则上,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均可以办理改派手续。省内生源跨市调整、出省或在省内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已派回生源地的省属高校外省生源毕业生,要求跨省改派的,也由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在省内生源所在市所属各单位之间改派的毕业生,须到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在办理改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原来的报到证;原接收单位的退函,用人单位应在退函中说明毕业生改派的原因;同就业单位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要求就业时,应由学校开具同意办理就业手续的证明,并说明学生的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就业单位,没有就业单位的,均回生源地就业。
7.结业生就业规定
有接收单位的结业生,可参照毕业生的派遣方式办理派遣手续,必须在报到证备注栏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地,自谋职业。
8.华侨和港澳台地区毕业生就业规定
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留在大陆工作的港澳毕业生,可保留香港、澳门身份证以及港澳同胞回乡证,便于他们往返探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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