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委、区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2008年6月24日,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宜昌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决定从2008年开始,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展开。到2010年,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2008年6月,夷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当年个人交50元,政府补90元,18岁以下个人交30元,政府补90元。以后,个人交费和政府补助逐步增长。
2014年9月,区政府对城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较大调整,一般居民每年200元,困难老人每年7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每年50元,低保及重残人员仍不用缴费。居民参保后,除正常住院按政策比例报销外,还可享受一年最高报销200元的门诊统筹和居民大病保险。(www.daowen.com)
2015年以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城乡居民得到更多实惠,医保支付医疗费的金额按自然年度核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参保居民正常分娩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分娩发生严重产科并发症的费用按普通病种住院管理,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对待特殊人群使用更高的支付: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一般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保基金再按住院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低于8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且不设置限额。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补偿标准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
参保居民实行分级诊疗原则,因病情需要办理转诊手续,转宜昌市统筹区域外就诊的,或突发疾病在宜昌市统筹区域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支付。在宜昌市统筹区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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