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皇帝文书中的通政使司作用

明代皇帝文书中的通政使司作用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菽园杂记》称,设通政使司是“祖宗关防奸党,通达下情之意”[6],根据设置目的,以及其职能性质,通政使司属于明代皇帝文书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保障政令顺畅、下情通达的一项政治制度。通政使司在皇帝文书系统的作用主要通过奏事、帝命审复及章疏封驳、开拆实封等方面实现。虽然有比较严格的早、晚朝奏事规定,但由于通政使负有通达下情之责,所以奏事有特权。

明代皇帝文书中的通政使司作用

明成祖称:“设通政使司所以决壅蔽达下情。”[5]《菽园杂记》称,设通政使司是“祖宗关防奸党,通达下情之意”[6],根据设置目的,以及其职能性质,通政使司属于明代皇帝文书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保障政令顺畅、下情通达的一项政治制度。通政使司在皇帝文书系统的作用主要通过奏事、帝命审复及章疏封驳、开拆实封等方面实现。

①朝班奏事。

通政使是朝班中专门负责奏事的官员。明代日朝和晚朝奏事有不同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早晚朝奏事的区别。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制定了日朝和晚朝奏事的制度,规定早朝时,“凡上御奉天门,百官行叩头礼毕,分东西班序立,仪礼司依次赞某衙门奏事,奏毕复入班候,诸司奏完,仪礼司赞奏事毕退出”。而晚朝时,“惟通政司六科给事中守卫官奏事,各衙门有军情重事许奏,余皆不许”。这种规定,使早朝和晚朝在功能上有所区分,早朝是一般事务的上奏和处理,而晚朝则是重要事务和国家大政的上奏。永乐四年(1406年),“令六部及近侍官有事当商确者,皆于晚朝陈奏”,将这种功能上的区分更加明确化。同时,永乐朝对早朝朝仪也有所变更。永乐七年(1496年),“令大寒早朝,上御奉天门,百官行叩头礼,侍班俟鸿胪寺官引谢恩见辞人员行礼毕,驾兴御右顺门内便殿,百官有事奏者以次入奏,无事者退治职务”[7]

第二,奏事内容的规定。

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规定了各衙门奏启事目。五军都督府应奏启的事务包括:军情、机务、守卫门禁等事、修筑城池、改设卫所、赏赐、马匹关换转销等项、提问军职、整点大军、官员房屋、调拨官军及升调队伍、内外军官奔丧迁葬祭祀、旗军并枪升用、月报为事军官、官军有弟侄儿男为事充军告完聚、关领军器、给配为奴人口告给聚、提取边境恩军、查理军士回话、军官替职未及六十岁者各都司年终回销未、完勘合官吏、还乡老幼军属、首告收藏军器、知在原告患病在逃病故等。吏部应奏启的事务包括:除授官员升调改除黜陟、开设革并衙门、袭爵封赠、诰敕散官、土官承袭、致仕官员、贴黄、给由起复考核给假官员、监生问事吏员书写告出仕、放回事故人材秀才、官员人等告侍亲残疾、送问五品以上官员、起取人材秀才、官员复姓更名、官员告极刑、吏告重役、京官并问事书写人告丁忧、进人材秀才册等项。户部应奏启的事务包括:岁奏会计税粮马草、改拨粮储、赈济饥民、赏赐、水旱灾伤、抛荒田土除豁税粮、攒运边方粮储、调拨官军屯种、为事官军告免追该扣俸粮、给散煎盐工本、预备粮储、提问在外五品以上官员在京官员、原告病故拖欠并侵盗钱粮追征无纳、归并州县点闸户口、钦给官民房屋田地、各处盘点粮斛等项。礼部应奏启的事务包括:赏赐、军官祭祀、建言、表笺、灾异、旌表、科举、四夷进贡、铸降印信、罢闲事故生员、雨泽、日月交食、历日、馆待宾客、侍亲、遣官祭祀、为格为例、冠婚丧祭、外国请求、考究礼仪制度、厨役告事故、下程钞锭、僧道度牒等项。兵部应奏启的事务包括:选用军职升调袭替除降等项、军务、诰敕封赠、马政送收关换整点调拨、优给、贴黄、符验、升用总小旗、整点大军、开设衙门、优给军役等项、调拨官军、整理驿传、投充力士校尉、军职官员家人投军、军官军人告给正军、垛集首报查理军士、旗军勘合由帖、给赏、军官复姓更名、原告逃故、护卫军旗及边卫恩军有犯提取、提问军职并在京文职及在外文职五品以上官等项。刑部应奏启的事务包括:追问党逆、处决重囚、犯法军官、送问并伸诉回话等项、首党逆原告实引赏发落犯人涉虚抵罪疏放被诬者、提问军职并在京文职及在外五品以上官、各衙门盘获犯属、提边远恩军、病故原告并被问军官、追赃不足家属、绑缚民害等项得实引赏原告发落犯人、抄札入官马骡、编发恩军工役囚人进册等项。工部应奏启的事务包括:水利水害、修筑河岸桥道、在外修理城池衙门公廨仓等项营造支用、官物差拨军民人匠、在京在外卫所营造及修理船只关支一应物料、成造军器军装、关支军器、赏赐、收买牛只农具、各处差人解纳铜铁等项颜料门上秤折、起差均工人夫、提到工役故囚补役户丁告单丁田粮重大老疾及有充军、在京住坐仓脚夫老疾告回原籍等项。都察院应奏启的事务包括:处决重囚、追赃不足家属、追问并伸诉回话、追问党逆、病故原告及军官相视、抄札等项入官马骡、赏赐、犯法军官、点差御史、提取边军、提问军职并在外文职五品以上官在内京官等项。大理寺应奏启的事务包括:引奏军官、日奏审过刑名月奏囚数、军官应合袭荫子孙并授封祖父母父母妻有犯、驾前将军力士校尉有犯重罪并二次犯罪者等项,对大理寺重刑覆奏也做出了规定。此外,还规定了五军断事官、十二卫应奏启的事务。[8]

第三,奏事方式。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规定,朝班奏事时,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断事官、十二卫等衙门,可以在朝班中照依定例具本奏启,而其余官员人等若有事奏,则不能直接在朝班中上奏,而是由六科给事中各派一员,依据其该管事务,每日于午门外将奏章集中收集起来,然后再集中入奏。

明初,朝班没有上奏件数的规定,“每遇常朝,通政司奏事,原不拘起数”。从太祖朱元璋开始,“列圣临朝,每至日昃,不遑朝食,惟欲达四聪以来天下之言”,意图利用上朝来更多地处理官员的上奏。但是,从宣德十年开始,“英宗以幼冲即位,三阁老杨荣等虑圣体易倦,因创新制,每日早朝止许言事八件,前一日先以副本诣阁下,豫以各事处分陈上,遇奏,依所陈传旨而已。”景泰以后,上朝时辍时复,处理上奏的件数也越来越少,“至天启时,惟奏二事”。崇祯号称勤政,但也只是“奏四事”,而且奏事流于形式,“格套相沿,无禆实政”[9]

第四,通政使在奏事中的作用。

虽然有比较严格的早、晚朝奏事规定,但由于通政使负有通达下情之责,所以奏事有特权。“洪武中,通政使门下有一红牌,书云‘奏事使’,当时恐下情不得上达,执此牌,可以直入内府,守卫等官不敢阻。”洪武三十年,“令通政司许早晚朝奏事及有军情重事不时入奏,其各衙门凡有一应事务,止于早朝大班内奏启,不许朝退又将琐碎事务于右顺门题奏”。为了保证皇帝能快速掌握各种信息,永乐朝还规定“通政司,达四方奏牍,早晚须朝”,而其他部门百官,“皆于早朝奏事,非警急事当奏者,不须赴晚朝,听在司理职务”[10],显示了通政使司在皇帝的信息交流中的重要性。(www.daowen.com)

②帝命审复及章疏封驳。

通政使司具有审复帝命的职能,即“纳言之官,命令政教必使审之,既允而后出,则谗说不得行,而矫伪无所托矣”;同时也有对内外章疏的封驳之责,即“敷奏复逆必使审之,既允而后入,则邪僻无自进,而功绩有稽矣”[11]公文、实封如有违误、差错,情重者奏请治罪,情轻者退回改正。

另外,通政使司对在外题本、奏本,在京奏本都负有传达递进之功能,如果有径行封进者,通政使司要参驳治罪。体现了通政使司对文书纠举稽查的职能。

③实封文书的筛选审察。

由通政使司对实封文书进行拆封、誊副,是对上呈文书的一种筛选和审察,目的是将相关文书集中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减少诬告等蔽情的发生。

明初实封直达御前的规定,致使皇帝的文书处理工作量巨大。为了使统治者及时了解情况,使下情通达,明代建立了建言上书制度。规定:“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考虑到检举、密告等文书的保密性问题,洪武十年(1377年),还制定了文书实封直达御前的制度,“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除了内外大小官员有权利上书建言外,还规定“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永乐四年(1406年),“诏通政使,凡上书奏民事者,虽小必以闻”[12]

在鼓励建言上书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一是要求文书直言、简洁,“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二是对建言上书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制定了惩罚措施,“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13]。三是严惩阻碍上书的行为,“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由于这种鼓励天下臣民上书的制度,致使文书数量激增。加之国家日常政务增多,题奏本章的件数也越来越多。虽然每本奏本有千字之内这样的字数限制,但并不限制件数。题本更无字数和件数的限制。这必然导致文书数量巨大,工作量巨大,完全由皇帝一人通览是不可能的。同时,密封至御前,也无法防止诬告、匿名章疏的情况。所以从洪武朝开始,就有人反对实封直达御前的做法。洪武十七年(1384年),士人萧岐上书,反对实封,称“帝刑罚过重,讦告风炽。请禁止实封,以杜诬冈,依律科狱,以信诏令”[14]

有鉴于此,从永乐年间开始,通政使司在将文书上呈皇帝之前,可在公厅拆封,“眼同开拆,仔细检看”。开拆后,根据文书的内容,“于底簿内誊写略节缘由”,即书写副本,然后奏闻。“凡投通政者,不尽得上闻。其或事体窒碍,或情节矫诬者,一切驳回,但存案备照”[15]这一环节,可以对上呈文书起到筛选审察的目的,防止匿名、诬告等文书的干扰。天顺年间,因为常有投递匿名文书的现象,所以通政使司在筛选审察上又实施了更加严厉的措施,“始有关防,然其时但拘留进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纵之”,以此来杜绝匿名奏本。通政使司开拆实封,遇有机密重情,须“随时封进,不许迟留”。嘉靖十二年(1533年)还令,凡军机大事,“不拘斋戒日期,照常封进”[16]

在文书上呈皇帝之前,先由通政使司开拆审察,这种做法从提高办文效率的角度看,是有积极作用的。按照明代的制度,天下所有官民,都有上书陈情建言的权利,因此可以想象每天文书数量之巨大。这些文书涉及内容主题不同,相关机构不同,重要程度不同,事情缓急不同,等等。先由通政使司开拆实封,将这些文书节略内容,誊写副本,分类上奏,一方面可以起到筛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内阁、皇帝等这些中央核心办文机构人员时间,加快文书处理的速度,从而提高办文效率,减少行政运行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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