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明代中后期覆奏制度的败驰。
覆奏制度是保证皇帝文书及时下达的一项重要制度,有了这项制度,可以保证政令的畅通,所以明代对文书覆奏的执行是严格的。如果皇帝文书得不到准确、有效、快速的下达和执行,要受到相应的惩治:“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35]。这些措施,对保证皇帝文书的执行有积极作用。
但是,到了明代中后期,国家吏治整体败坏,官员丧失责任心,玩忽职守。迁延到神宗时期,这种情况愈发严重。大学士张居正痛心疾首地指出,此时国家政事有五大弊政:“曰宗室骄恣,曰庶官宦旷,曰吏治因循,曰边备未修,曰财用大匿。”[36]“吏治因循”是导致政令不畅的根本。各级官僚都“不知本职所在”,或玩忽职守,或因循守旧,“礼官不行申明,御史不行纠奏”;“各衙门在官钱粮漫无稽查”;“主钱谷者不对出纳之数;司刑名者未借律例之文”,致使”政多纷更事无统纪”,“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在皇帝文书复奏制度上的败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皇帝文书五日覆奏制度被破坏。明制,皇帝文书抄到六部衙门后,六部各衙门必须在五日内将处理结果覆奏,以便了解皇帝文书的执行情况。但到万历朝,这一制度不再被执行,皇帝文书抄到六部以后,多被稽延,“近日朝廷诏旨,多废格不行,抄到各部,概从停阁,至于应勘应报,奉旨下地方官,辄视为故纸”。
二是皇帝文书下达后,不能被有效执行,而是多方拖延,不付诸实施,“有一事而数十年不完者,文卷既多沉埋,干证半登鬼录”。各衙门官僚玩忽职守,上行下效,相沿成风,以至“积习生弊,有颓靡不振之渐,有积重难反之几”。
②考成法对覆奏制度的修复。(www.daowen.com)
为了改变吏治因循、政令不畅的局面,张居正在万历元年(1573年),上《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推行“考成法”,厉行改革。
考成法对覆奏制度的修复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重申了皇帝文书的覆奏制度。“凡奉旨事务,数日之内即行题覆,其地方合行覆奏,要严立期限,从实查核”[37]。在具体执行上,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凡是抄出的内外一应章奏,由各该部、院题覆,将下达处理的情况报告。如需行各抚按官,则以事务的“大小缓急为限”[38],定出处理的具体期限。
其次,将官员对皇帝文书的处理成绩纳入官员政绩考核的体系。其基本原则是,文书“覆奏,要严立期限,从实查核”,而且“吏部即以此科课”[39]。具体措施是: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复奏钦依,转行各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终注销。除通行奏章不必查考者照常开具本外,其有转行复勘,提问议处,催督查核等项,另造文册二本,各注紧要略节及原立程限,一本送科注销,一本送内阁查考,该科照册内前件,逐一附簿候查,下月陆续完销,通行注簿,每于上下半年缴本,类查簿内事件有无违限未销,如有停阁稽迟,即开列具题候旨,下各衙门诘问,责令对状,次年春夏季终缴本,仍通查上年未完,如有规避重情,指实参奏。秋冬二季,亦照此行。又明年仍复挨查,必俟完销乃己。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
考成法的实行,使得文书处理效率成为体现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对文书的执行不仅“月有考,岁有稽”,而且还落在实处,“不惟使声必中实,事可责成,而参验综核之法严,即建言立法者,亦将虑真终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40]。所以,考成法颁行后,官场上因循怠玩,姑息偷安的吏风为之改变,“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稍肃”[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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