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皇帝诏旨的及时执行和政令的畅通,明代就皇帝文书的覆奏,做出了一些规定。
首先,在覆奏的范围上,要求“各衙门一应奏题旨意,即明白覆奏发落”,所有皇帝批复过的奏章,都要覆奏,以保证政令畅通。
其次,在覆奏时间上,也有具体规定。“凡各衙门题奏本状,俱附写文簿,后五日各衙门具发落日期,赴科注销。过期稽缓者参奏。”[27]也就是说,六部衙门堂上官从六科将皇帝诏旨领走后,必须要在五日内处理,还要将处理的方式和处理结果告知六科。六科给事中负有稽察的责任。成化元年(1465年),鉴于诏令下行不畅的现象,又特意强调了复奏时间的规定:“令一应奏题本有旨意者,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抄出即明白覆奏发落,不许稽缓。若过五日不覆奏者,该科以闻”[28]。弘治朝,“孝庙励精政事,恐诸司题覆耽延”,对覆奏的时间,又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特谕六部、都察院,“凡天下奏事有旨令即看详以闻者,覆奏无过二日,看详以闻者,无过三日,事干他司,无过十日。遇有军机重务及重大事情,宽五日。”[29]这样,就将各种不同处理方式文书的覆奏时间区分开来,在覆奏执行上更加切合实际。(www.daowen.com)
第三,对于未经正常渠道请旨和下达的文书,需补本覆奏。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中旨的覆奏。中旨是未经六科抄发,直接下达六部等相关衙门执行的皇帝文书,是一种非正常程序的文书。很多中旨是由宦官宣达,一些宦官利用宣达谕旨的机会,窃取皇权,牟取私利,是宦官弄权的一种常见方式。为了防止宦官利用口含天宪的便利条件,上下其手,明代对中旨的覆奏,也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宣德元年(1426年),明宣宗“谕六科,凡中官传旨,必覆奏始行”[30]。针对利用中旨除授官员的现象,特别规定,“凡除授出自中旨者,必覆奏然后行之”[31]。但是,由于中旨这种文书形式,既有利于皇帝专权,又方便宦官弄权,所以,有明一代,中旨屡发,乐此不疲。如正德朝,宦官刘瑾在片纸上写出“某授某官”,“兵部即奉行,不敢覆奏”。仅以“叙大同功”为名,一次就“迁擢官校至一千五百六十余人”[32]。所以,在文书制度上,也只能适应这种现象,将其纳入皇帝文书体系,规定“凡内官内使传旨,各该衙门补本覆奏,再得旨,然后施行”[33]。这种“补本覆奏”的方式,实际是使中旨具备程序上的完整性。成化朝,很多以中旨除授的“传奉官”的任命,就必须履行补本覆奏的手续。如成化十九年(1483年)九月十四日,“太监覃昌传奉圣旨:‘广东韶州府巡检司巡检刘璋升锦衣卫所镇抚,着仁智殿办事儒士汤珪升鸿胪寺序班,着文华殿办事上林苑监录事邵义升直隶苏州府通判管事,该部知道。钦此。’”对这个谕旨,吏部只能“钦遵”,然后“补本覆奏”[34],使其在程序上合理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