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议覆方式与特点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议覆方式与特点

时间:2023-10-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议覆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某部衙门单独商议,提出处理意见,是为“部议”;二是由有关衙门和大臣共同商议,即朝廷合议,提出处理意见,是为“廷议”。部议文书的特点是与六部衙门的业务关系密切,属于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廷议是朝廷的高级议政会议。参加廷议的人员都是朝廷大僚,包括文武大臣、翰林院、科道官等。如果不签字,则表示不同意廷议。惟有礼部尚书毛澄“为之称冤”,不在廷议上附议签署。

明代皇帝文书研究:议覆方式与特点

议覆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某部衙门单独商议,提出处理意见,是为“部议”;二是由有关衙门和大臣共同商议,即朝廷合议,提出处理意见,是为“廷议”。

[1]部议。

部议是皇帝将与六部主管事务相关的章奏,直接批复给有关的部,即“下部议行”,由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再将部议结果回奏。皇帝对部议结果做出批示,交六科审核后,再抄出执行。

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兵部。长官为尚书,主管本衙门政务。六部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始于隋代。明代承袭前代制度,于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设置六部。当时,“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黜中书省后,六部成为直接听命于皇帝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位更高,权力更重。六部职权分明,以国家人事、经济军事、礼仪、司法、建设等方面的政务划分部门,各司其职。吏部主管朝廷上下官吏的铨选、考核,“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赞天下治”。户部“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主管国家财政与民政。礼部“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之政令”,主管国家礼仪及教育。兵部“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与五军都督府共同掌理国家军政事务。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与都察院、大理寺共同主管国家司法事务。工部“掌天下百官、山泽之政令”,主管土木建设等事务。[2]

六部是决策的执行机构,对皇帝文书的处理,主要是将皇帝批示过的文书进行贯彻和执行。一是针对有处理意见的文书,将决策贯彻下去;二是针对“下部议处”的文书进行商议,提出处理意见,覆奏上去,供皇帝决策参考。

部议文书的特点是与六部衙门的业务关系密切,属于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如国家的选举事务,是由礼部负责的,凡与选举有关的文书,如需讨论,一般都下礼部议行。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上疏,就贡生的选拔提出建议,言:“洪永间,国子生以数千计,今在监科贡共止六百余人,岁贡挨次而升,衰迟不振者十常八九。举人坐监,又每多时。差拨不敷,教养罕效。近年有增贡之举,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资格所拘,英才多滞。乞于常贡外令提学行选贡之法,不分廪膳、增广生员,通行考选,务求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乃以充贡。通计天下之广,约取五六百人。以后三五年一行,则人才可渐及往年矣。”章懋的这份文书被批复给礼部,“乃下部议行之”。礼部讨论,认为章懋的建议切实可行,最后被采纳,“此选贡所由始也”[3]

②廷议。(www.daowen.com)

廷议一般是皇帝将需要共同讨论的问题,批复有关衙门或大臣会同商议,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再将廷议结果回奏,皇帝再对廷议结果做出批示。廷议是朝廷的高级议政会议。参加廷议的人员都是朝廷大僚,包括文武大臣、翰林院、科道官等。正统十年(1445年),对参加廷议的大臣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会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或掌科、掌道官;若合会武臣,则五府管事官皆预;合会儒臣,则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及国子监皆预”[4]

廷议的事务都是朝廷的重大事务或有争议的事务,“凡大事廷议”[5]。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在京衙门奉旨为格为例及重事,须会多官计议,然后施行”[6]。正德朝,太监张永因协助诛灭刘瑾有功,权势很大。一次,“涿州男子王豸尝刺龙形及人王字于足,(张)永以为妖人,禽之”。兵部尚书何鉴上疏,提出要为张永加封。张永也以功臣自诩,“以刘马儿(刘永诚)三保太监(郑和)为言”,借此次立功之际,“欲身自封侯”。但宦官封侯,有乖祖训,所以将何鉴的文书“下廷臣议”。廷议的结果认为,先朝刘永诚和郑和封侯,“非身受”,所以张永之请封“以非制格之”[7]

廷议虽然是以朝廷的名义共同商议,但一般也是由事所关系的主要部门牵头来召集进行,“凡朝廷有大事,当会议者,该部奏请”[8]。成化四年(1468年),明英宗的皇后钱氏薨逝,在与英宗合葬的问题上发生了一次很大的争议。钱氏虽然是英宗的皇后,但无子。宪宗朱见深的生母为周太后,周太后不欲钱氏与英宗合葬裕陵(英宗陵名)。但英宗在临终前,曾有遗命:“钱皇后千秋万岁后,与朕同葬”,“大学士李贤退而书之册”。所以此时内阁坚持钱皇后应与英宗合葬。宪宗夹在内阁和母亲之间左右为难,只得将此事下廷臣议。因事关礼制,故而下礼部,集文武大臣廷议。时任礼部尚书的姚夔在接到廷议旨意的第二天,即召集在京的文武大臣及翰林院、科道等官九十九人,集议陵庙礼制。廷议的结果是“皆请如(彭)时言”,也就是说,廷议的结果与内阁的意见一致,主张遵照英宗的遗命,将钱太后与英宗合葬。虽然宪宗和周太后仍不接受这一结果,“中旨犹谕别择葬地”,但廷议结果已经形成,加之后来大臣纷纷上疏,百官又“伏哭文华门外”,最后“竟得如礼”[9],依廷议而执行。

廷议后,凡参加廷议的大臣,都要在廷议回奏的文书上签字画押,以示负责。如果不签字,则表示不同意廷议。正德朝,都御史彭泽“尝与言官论朱(钱)宁,忿曰:‘吾恨不手刃此奴’”,对朱(钱)宁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蔑视。结果被朱(钱)宁知晓,朱(钱)宁“乃衔之,即传旨罢彭官,而意未已也,使卫校至其家,察得其教兵官调用边军事,令言官劾之,坐彭擅调军官”,然后又要“公卿廷议,籍其家”。参与廷议的很多大臣慑于朱(钱)宁的淫威,皆“秉笔署名”,在廷议上签署。惟有礼部尚书毛澄“为之称冤”,不在廷议上附议签署。后来,“毛(澄)复大呼于朝”,彭泽才“幸得免”[10]。应该说毛澄的不附议廷议,对事件的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廷议中,参与者一般都会对议题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时还会就文书如何形成展开激烈的争论。明人叶盛在《水东日记·会议迎复仪注》中,很生动地记述了景泰朝的一次廷议。廷议的议题是关于迎接被掳的英宗回朝的仪礼性文书如何形成。当时“上皇(英宗)驾将旋,礼部累有会奏言迎复事,上屡以敌情多诈为言。将抵居庸,一奏始得旨,群臣同礼部议迎复仪注,兵部总戎议防变方略舆情甚欣慰。朝下多官集会议所,都御史王文忽厉声曰:‘来,孰以为来耶?黠敌岂诚真?彼不索金帛,必索土地。有许多事在,孰以为来耶?’众素畏文,闻此皆相顾莫敢言,武弁有趋出门去者矣。既而少保于公言:‘防变方略则在我与总戎。’如是而退。盛等窃虞仪注之议由此而寝,心甚愤郁。比午,造礼部问焉,尚书胡公从容言:‘仪注已送内合看矣。王一人言岂可凭?但彼欲如是言,且姑任其言,何能与辨?’乃知老臣处事自有定执,而其量亦非后生可及也。当时会奏多吏部王公笔,皆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六科掌科官联署,然主意皆出二老。胡公累为三法司所憎,云:‘尔礼部事当奏即自奏,何必要我联署耶?’会奏外,惟翰林检讨邢让一奏首有‘前次敕书不具迎复上皇之意’一言,真为实录。户科给事中李侃等奏内亦有“尧舜孝悌”之说,报旨以为‘讥朕’者也。”[11]

廷议是文书形成过程中最高级,也是最后的讨论环节。正统十年(1445年)规定:“内阁官与各衙门会议后,免会议。”[12]但是廷议的结果并非最后决策,仍需上奏皇帝进行批复,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若有众论不同,许面奏定夺”,由皇帝对廷议结果进行最后裁决。如果不当上意,甚至需要反反复复地几次廷议。纵观有明一代,举凡出现重大问题时,或皇帝与大臣出现大规模的争议时,都会出现反复廷议又反复被皇帝否决的情况。如嘉靖大礼议时,世宗对廷议的态度就很有代表性。正德十六年(1521年),嘉靖帝初继大统,朱厚熜就“命礼部会官议兴献王主祀及封号以闻”[13],拉开了大礼议的序幕。时任礼部尚书的毛澄接到嘉靖帝的命令后,请示内阁首辅杨廷和。杨廷和依据封建宗法制度中大宗小宗的理论,提出嘉靖皇帝应以孝宗为父,称皇考;对自己的生父则要改称叔父,称为皇伯考,母亲蒋氏称为皇叔母,兴国太妃。毛澄会议文武大臣,将杨廷和的意见交付众议,获得了一致的赞同。于是就作为廷议结果,奏呈皇帝。嘉靖帝对此甚为愤怒,绝不接受这个廷议结果。以“藩府主祀及称号,事体重大”为由,命“再会议以闻”[14]。杨廷和与蒋冕、毛纪让坚持这一廷议结果。嘉靖帝再向礼部施加压力,尚书毛澄无奈奉命集群臣再次廷议。廷议的结果仍然是坚持杨廷和等人的主张。嘉靖帝也是老办法,“命博考前代典礼,再会官详议”[15]。嘉靖帝两次推翻廷议结果,大臣仍然坚持。双方互不相让,嘉靖帝只好将廷议奏本留中,以待后议。类似的交锋和对廷议的否决,在此后议礼中还多次出现,最终以嘉靖帝的意志全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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