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务千头万绪,每天以皇帝名义处理和下发的文书数量巨大。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处理,或错误的政令下达,票拟、批红程序后,由给事中将决策进行审查驳正,然后再下发行政部门执行,可以起到把关的作用。如果给事中认为诏旨不妥当,或制定诏旨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可封还诏旨,要求重新拟写,也可以不进行抄发,搁置起来。这可以说是对皇帝文书的经常性的监督和制约。《明史·职官志》记载,给事中应对“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六科在行使封驳权时,既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又不完全区分,“虽分隶六科,其事属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属某科,则列某科为首”[27]。为保证这一职掌的有效履行,还规定:“如六科不封驳,诸司失检察者,许御史纠弹”[28]。这些规定,对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大有裨益。
明代的皇帝,对于封驳这一程序在保证皇帝文书正确性上的作用是有正确认识的。明太祖朱元璋对给事中在文书处理这一环节中的封驳作用是非常重视的,指出:“朕代天理物,日总万几,岂能一一周遍?苟政事有失宜,岂惟一民之害,将为天下之害,岂惟一身之忧,将为四海之忧。卿等能各悉心封驳,则庶事自无不当。”[29]
明成祖也非常重视给事中对章疏的封驳,指出封驳要有原则性,要重视大政方针的驳正,而不纠缠于细枝末节。永乐二年(1404年),兵科给事中马麟等人对一些奏章中出现的文字书写之误上疏,“专以讦发”,成祖“厌之,谕麟等曰:奏牍一字之误,皆喋喋烦碎,甚矣讹谬,即改正,不必以闻”[30],又明确表示:“为治贵得大体,比尔等疏驳奏牍一字之误,皆喋喋以言,琐碎甚矣。吏治文书丛脞积累,其精力有时而敝,岂免错谬。自今奏内有数目日月等字错谬者,皆令从傍改注,用印盖之,不必以闻。此抄参不具题,用印钤盖之例也。”[31](www.daowen.com)
六科是“凡奏章出入,咸必经由”的环节,给事中控制章疏上达和谕旨抄出的渠道,如果给事中利用职权,将章疏扣住,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为此,宣德三年(1428年)宣宗特意敕曰:“凡官民建言章疏,尚书、都御史、给事中会议以闻,勿讳。”[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